14名女律师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去向(图)


山东青岛街头贴有宣传计划生育单张的展示板。 (法新社资料图片)

【看中国2013年09月03日讯】中国大陆的14名律师日前致信国家审计署,要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布有关各级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家庭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信息,以及收费的去向。

中国财讯网9月2日报道,今年9月1日是中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的11周年。

来自中国北京、山东、广东和上海等地的14位女律师,日前联名向国家审计署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确认各级政府向违反计划生育者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国家审计的范围。这是继浙江律师吴有水今年7月致信中国31省份的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后,又有律师追问有关政府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问题。

报道说,14位女律师之一、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表示,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称,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这一《办法》颁布11年以来,有关这笔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社会事业公共利益的费用的收支情况,始终未向社会公众公开。

报道还说,今年7月,律师吴有水曾向中国大陆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 (局) 提出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总额、预算、开支以及审计报告等情况。迄今,他只收到福建、广西、海南等17个省市的回复,其它21个省至今还没有回复。

在北京的王雅军律师就此表示,按照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各地政府必须公布有关社会抚养费的信息。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条例呢,类似信息各地政府应该是主动公开的。这些律师要求公开,但还是有一部分省份至今还是没有公开。那么人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没有公开信息的省份,在对这些抚养费的使用和管理上存在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法条例在中国实行的并不太好,也就是说,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得到公开的这类情况是相当普遍的。如果这些省份继续不理会的话,律师是可以提出诉讼的,要求他们公开信息。”

另据北京《新京报》的相关报道,长期以来,“社会抚养费” 收支情况成了各地政府心照不宣的“地方秘密”,可以推断,律师吴有水要求全国各地政府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最终很难如愿。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额达200亿元,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超生者重罚款、轻监管,就是为了瓜分“社会抚养费”这块利益蛋糕。所涉及的超生对象、计生部门、地方政府等,已形成一个各取所需的利益链条:超生者花钱“买”违法“准生证”,计生部门“批发”超生指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之大头上交地方政府,计生部门从中提成发奖金。导致“社会抚养费”疯狂增长,违法生育“准生证”大肆泛滥。

海外中文网络杂志《中国事务》主编伍凡就此指出,多年来,计划生育罚款已成为中国地方政府财政的一个来源。

“其实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上是个行政部门,建立30年,现在已经变成一个经济产业体了。它是一个收钱的单位, 而不是一个政策执行单位; 它不是一个服务性单位,而是一个专门收钱单位,而收钱单位就自然成了经济产业链中间的一部分了。他们违规的事儿太多了,因为他们要维持他们的经济收入,所以各种各样的违规都产生。各个地方的计生委都违规,违规生小孩、违规收费,有的可以超过一百万,有的可以超过几十万、最少的都几万了。不给钱你就不能超生。这些钱归谁用啊?交给国库了吗?下面的人统统给分掉了嘛。”

“社会抚养费”,曾被称为超生罚款。2002年,中国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社会抚养费” 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2002年,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 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根据这一定义,吴有水律师认为,社会抚养费应用于“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其支出情况,应向社会公开。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有任何一个省份的计生或财政部门,依据吴有水的申请而公开了社会抚养费的预算情况或用途。

吴有水透露,从他收到的回复来看,福建、河南、江西、北京、上海等17省(市、区)所公布的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江西省的总额最高,达338618万元,其次是四川,达245014万元。而各省市自治区中,财政部门还未给书面答复的有5个省份,计生部门还未给书面答复的有11个省份。只有陕西省到目前为止,其财政厅与计生委都没有给予答复。

(原标题:中国14名律师要求审计署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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