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获刑仍留任相关法规成“挡箭牌”
【看中国2013年08月23日讯】(看中国记者李翔宇综合报道)广州8名村官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获刑,但其中7人至今仍在居民委员会留任。官方回应质疑称,按法律规定是否罢免7人任职决定权在社区居民。
据8月21日《南方都市报》报导,广州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共同谋划贪污征地补偿款80万元。 2012年,8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都获缓刑。判刑后,萝岗区中共纪委按照有关程序,对涉案的有关村干部作出了党纪处分。然而,其中7人继续在居委会留任。萝岗区联和街街道办事处回应称,黄陂村早先已经进行了“村改居”改革,居委是居民自治组织,是否罢免7人任职决定权在社区居民。
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律上并无上级领导者,但同时规定: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虽然法律上“自治”,但居委会在财政上却不独立。 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等纳入财政预算。
今年6月,为在创文入户调查中获得较高满意度,广州多个被抽中的小区居委会配合街道办工作人员造假。《南方都市报》曾以此质疑居委会的“自治”,称区街政府部门之所以能够下达这样的任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把居委会当做自己的一条腿,当做政府在社区工作的人员。
2011年3月3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对外国记者提出的有关2月27日他们遭警察暴力对待究竟是违反了中国哪条法律的问题答道:“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