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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保护幼女不力?

 2013-08-17 00:1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看中国2013年08月16日讯】唐慧案就像一部连续电视剧,前些天,因有记者站出来“揭发”唐慧说“假话”,剧情突然变得人声鼎沸,还有媒体公开讨论唐慧以上访绑架政府,挟记者左右司法公正,为“强奸”幼女的罪犯喊冤。 

在1997年前还没有“嫖宿幼女罪”,未成年幼女不论是不是自愿,无论组织者还是对幼女性侵的嫖客是否知道其不满14岁,也不管嫖客称自己付钱还是没有付钱,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在1997年之前,组织他人或者“嫖客”多次奸淫幼女的,大多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1997年出现“嫖宿幼女罪”后,情况就变得复杂了。而2003年,最高法又对强奸幼女罪作出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受到律师和公众的强烈质疑,7个月后即被通知“暂停执行”。

全世界大部分文明国家都遵守一个原则:“国家亲权”原则。“国家亲权”说起来虽然没有我们常说的“孩子是祖国的花朵”那么煽情,但却实实在在地规定,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保护儿童首先是政府的职责。例如,2012年韩国发生7岁女童遭性侵案,韩国总统李明博第一时间听取警察厅汇报案情并下跪向韩国国民道歉,也许有人说李明博是作秀,但显然他是把孩子当成国家的孩子,他履行的是“国家亲权”原则。

在“乐乐”案中,除组织和强迫“乐乐”卖淫的被告人得到惩罚,没有一个嫖客被绳之以法,包括被“乐乐”从数百张身份证照片中指证出来的两个嫖客,也因为嫖客坚持其不知“乐乐”未满14岁而以嫖娼论处。我不知道警方办案的理由是不是根据前述已被通知“暂停执行”的2003年最高法“不知者不为罪”的司法解释。看到这些资料,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我很寒心,寒心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居然颠覆了人类“虎毒不食子”的基本伦理。法学专家朱苏力公开指责,这是专门为某些人、某些案子逃脱处罚作出的司法解释。

当年,为是否收回这个司法解释,争论时间持续之久,参与人数之众多,全国妇联也发言要求妇女界联名表示抗议,甚至有学者把问题上升到最高法是否违宪的层面。回首往事,只是一些有良知的人为了保护这个国家的“幼女”而已。荒诞的是司法解释的支持方,也说自己是为了保护“幼女”,毕竟“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五年,而强奸罪是三年。所以这里的荒诞并不是荒诞,而从“立法荒诞”演化成“乐乐”案判决的荒诞。

16年过去了,像“乐乐”案这样荒诞的幼女性侵案越来越多;像唐慧这样为女儿走上“上访”之路的母亲越来越多。因为,不管怎么说,“嫖宿幼女”的标签相对于“强奸犯罪”而言,对于有钱有势的人,“强奸”是犯罪,而“嫖宿”是道德的事情,甚至还是一件有头有脸、沾沾自喜的事情。

这样的荒诞还包括:从浙江丽水、浙江永康、河南镇平、河南永城、陕西略阳、贵州习水、福建安溪、福建霞浦、四川宜宾、甘肃成县、辽宁营口大石桥以及今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等各种各样的“猥亵性侵幼女案”被频繁曝光,没有一个官员道歉,却发生被性侵幼女母亲被劳教的奇事。

有媒体统计,仅2013年5月,曝光的相关案件就有20余起。而这些案件,除了引发大量网络“口水”和“点击”,作为孩子权益最终保护的责任人———国家,除了沉默,并没有拿出什么实质性的措施。

不久前有媒体刊登出一篇颠覆性的报道说:“唐慧案”的核心———其女“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案,从立案到审判,每道程序都不合常规。“几乎在每一次案件节点,都有唐慧激烈上访的记录”。梳理案件发展过程,的确每一个节点都有唐慧以自己的方法所施加的强力影响。关键在于,在唐慧的影响下,此案是否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之上?

不知道有媒体作忧心忡忡状说“唐慧”用上访影响司法公正的时候,是不是想过,这样的事情,要不是发生在中国,会是什么样子的结局?

我知道,1994年美国女孩梅根遭受性侵致死,美国立刻通过“梅根法案”,法案规定:性侵案犯的个人资料将向社会公布,包括他们的姓名、照片、住址等资料。如果你不想“性侵犯”的罪名背负一生,很简单,别作案;1972年,因为父亲不断“上访”被平反的英国肯费特冤案,通过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7年日本神户市“酒鬼蔷薇圣斗事件”(儿童连续杀人案),促成了《少年法》的修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全世界没有人会去讨论“司法是否公正”,大家只会讨论,“司法是否不足”,如何更好地保证“孩子”的安全。

如果在“乐乐”案中,我们不去反思中国保护女童的法律环境,那么,在未来,公众只会在一次又一次幼女性侵事件中变得麻木。最终,让中国成为全世界的“性侵幼女”大国。

我不想在这里和某些媒体与记者辩论,“乐乐”案讲的就是我们对国际通行的规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抛弃。中国参与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写得很清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而嫖宿幼女罪的设立,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中国变成了儿童“罪大”利益原则。“嫖宿幼女罪”是污名化幼女、让性侵幼女者逃脱死刑的罪名、是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罪名。

最后我要说:唐慧案,我们都输了。在一个被性侵幼女母亲被劳教的社会,在一个儿童被性侵,只有唏嘘、同情、怜悯、痛斥、口水和麻木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是输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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