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3年07月27日讯】自写时评以来,似乎从未听说过法律前无特殊公民的提法,更难见法律前无特殊公民之案例,就单单一个强奸罪即可花样百出,从带套不算强奸,到嫖宿幼女罪,再到轮流发生性关系,很难谈及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之说,倒是有庶民犯罪重刑处之的实例。我认可对某王爷的审判,但不代表用某王爷的脑袋就可以大肆宣扬这是一个法治国度!
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此说法,真正能做到的君王、国度没有几个,倒是秦始皇的先祖做到过。回顾秦孝公时期,任用魏人商鞅为其偏安一隅的小国变发图强,其中太子赢驷不问青红,滥杀无辜,导致其新国人中三族反秦,商鞅下令军队不进、不退、不动,任民众高呼“还我公道”,最后商鞅按照秦时法度施以太子傅、上将军赢虔鼻刑立法于国,安顿于民,太子赢驷最终剥夺太子位,放逐秦国山野。
现代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此说法,真正在现代社会能做到的又有几个?且不谈某王爷,就单单一个老戏子的儿子都能变轮奸女子变为被熟女轮奸,此等颠倒乾坤都可存在,何谈公平?当然我们有必要明白的是,某王爷确实威胁了一些人,此王爷的下场也只能是如此,但倘若就此大谈公平、大谈法律,实在是小觑了普通公民的智商。
此篇无意探讨某王爷该不该刑罚,只谈我们的法律究竟怎样在民心中立信。商鞅曾言:魏齐楚三强之不足原因在于“只强一时,不强长远,遇明君则强,遇常君则弱,遇昏君则亡”根本原因在于三国变法只走半途,法令半新半旧,名为法治,实为人治。如此邦国,起伏震荡不定,无法长期凝聚国力而稳定强大。
从商鞅这番言论中,我们即可明了,一国之安稳,不在于画饼充饥,更不在于用一人之刑罚来彰显法治之决心,这只能让人感到虚与委蛇,甚至感到这个国家的法度捉襟见肘。我们仅从死缓一法来管中窥豹,据说此法源自太祖,兴许是太祖发狠之时,又有“怜悯”之心,特设此法,至今依然沿用。关键此法,举世独我国有之,属于原创,但却成了达官贵人们对付“刑不上大夫”这个儒家愚世之言的神器。于是刘志军者,也借用此法,甚至还能先进,按理说死缓之后是无期徒刑,却不想刘老大竟然死缓之后只被判了十几年,难怪有人要说“保外就医也就是一两年的事”,从此法可窥得的仅仅是公器私用?
我们再回到某王爷身上,即便该王爷要判刑,也不过是做做样子,我讨厌此王爷玩几十年前那套令人做呕三日的把戏,但也不得不说该王爷最终也有可能保外就医,死缓能用到刘志军这个非王爷的头上,更何况真正的王爷呢?无论是否逼宫,也不谈是否怎样,最终所谓之法律前无特殊公民,谬言,欺世之言罢了!
我们允许不要脸的人存在,但决不允许不要脸的人脸都不要了还要立牌坊。一个不能以人的属性定义的人是这样,一个不能以国的属性定义的国依然是这样!我不知道国人对今年所发生的几件大案如何看待,但似乎没有一个是符合正常之人的正常逻辑判断,恰恰相反,刘的死缓、曾的死刑、主子的逃生、奴才的死亡、李天一的轮流发生性关系,瓜农的89万,许志永的飞来横祸……凡此种种很难谈得上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这个说法,于是我们在官媒的吆喝中,谴责陈水总,不屑冀中星……
对于这样一个法律双轨制的国度,不必美帝来乱,不必日寇来犯,更不必谈某某“亡华之心”不死,只自乱就已经是燃眉之势,哪怕是矛盾外推的把戏都已经是强弩之末,还用谁来乱吗?前段时间热议的劳教之法,这等苏俄私器尚能在东方某国风靡,很难用一词公平来衡量某国法度。
法出二门,必定是邦国动荡的首要原因,古人尚知此理,今人反而愚昧,媒介还要大谈今人之聪明,古人之落后,实在是脑残的不得了。若法出二门就可造成邦国动荡,那么有法不依,法度混乱,公器私用……真不知下场又是若何?不必自诩公平,还当谦恭力行,国人在网络的普及下又岂能轻易再被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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