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教授 “强奸论”,一语激起千层骂(组图)

【看中国2013年07月18日讯】昨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在微博上为李天一涉“轮奸案”中的李天一律师辩护时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语一出惹来包括法学人士在内的众多网友抨击。

7月16日,微博认证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的副教授易延友,就近期公众热议话题中的军旅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轮奸案”事件,力挺李天一的代理律师陈枢、王冉提出的“无罪辩护”、“李家人疑受害人杨女士为陪酒女”等说法。他在微博中特别强调“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言一出,立即引来网友抨击。易延友再在其微博上将最后一句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易延友“强奸论”立时受到一片讨伐声,谴责名校教授沦为“法盲”。新浪“微话题”调查“你赞同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说法吗?”结果显示,1827人表示反对,仅有68人赞同,易延友“委屈”表示网友不理性,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7月17日傍晚时分,易延友终向公众致歉:“本人微博昨日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副教授易延友(资料图/看中国配图)

德国之声早前报道李天一涉“轮奸案”,李天一的父母为其新聘律师陈枢和王冉7月10日表示,将为李做“无罪辩护”,被害人杨女士随后委托代理律师田参军发出声明,对“无罪辩护”表示震惊和愤怒。律师做“无罪辩护”陈述理由时,引用李天一家人说法,质疑受害人杨女士为“陪酒女”。杨女士再就此做出回应,不接受李的家人和律师对自己是“陪酒女”的质疑,且任何女性都有享有性的不可侵犯之权利。田参军也表示“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当然也不是李天一等人不构成强奸、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这一背景下,易延友“强奸论”无异于火上浇油,新浪微博网友“ @mesiento”调侃道:“易老师是高级黑看不出来吗?本来这一波都过去啊,结果他冒出来喊一声,越发激起民愤了”;网友“妖风那个吹”质问:“人人平等你懂吗?我不想骂人,你这么大的学问的人怎么能说出这样的话来?”网友“楠溪光”评论:“莫带歧视眼光先于法律判决,易教授强奸论好比城管认为,殴打流动摊贩比侵入店家危害性小;法院保安认为,殴打唐慧比殴打官夫人危害性小”;推特网友“@juanli324”也表示:“从易延友言论中,一看当代教授的水准;二看中国男人被阉割的程度。在西方,强奸就是强奸,不管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还是妓女甚至妻子。”

“法律上强奸案不看受害者身份,主要是证据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勋就此接受了德国之声的采访,他向德国之声表示,易延友在法学圈内口碑一直尚好,此次不知为何说出大失水准的“强奸论”,而易延友既未拿出严谨的论述支持这个结论,事后也未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此网友的愤怒和质疑都可以理解。

王建勋也表示于法于理,强奸案本身并不复杂,首先应该有“是与非”的判断,其次是法律证据的应用,而不应该去探究受害人的身份问题:“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定强奸罪名,也不看受害者的身份状况,到底是什么样的人?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理由。这很大程度就是证据问题。”

据悉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12条规定是由女权主义者推动而成:在强奸案中,被害人性生活史、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妓女、陪酒舞女等),在强奸案中不可采为证据。知名评论人五岳散人也表示通过查阅资料,看到在国外的类似案件中,如果是性活跃度高的特定职业者在特定情景下遭遇强奸,也会有争论,但判例大多支持性自主权,并未使加害者因此减刑。


王建勋:网友担心李家利用社会地位来影响审判

“网友担心李家利用社会地位来影响审判”

王建勋认为,将易延友“强奸论”延至整个李天一等人涉“轮奸案”,一起案情也许并不复杂的案件,持续被公众质疑,除因李双江的红色歌唱家的社会名人身份,其中有关于教育、中国司法公信力等诸多值得深思的内容:“这个案子没什么特殊的,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就按刑事法律来走程序就可以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强奸了,就以强奸来论罪,至于李天一是不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很容易弄清的客观事实问题。大家的质疑之处在于,他们的家庭会不会利用社会影响力和地位来影响审判,在中国这样一个司法不独立、公正欠缺的地方,网友这种担心确实是有道理的,大家更多的在关注权贵阶层,他们如果遇到法律上的问题是不是会一视同仁?”

新浪知名博主“雾满拦江”也评论道:“文革时的暴力思维,给中国人的民族智力造成无可修复的伤害,这种伤害源自权力愚民的本能,也可称之为权力之戕--权暴之下,人们丧失了独立人格与自尊,丧失了思考的勇气与能力。其结果,就是我们在一些最底层的认知之上,比之于原始人还要茫然。甚至连强奸这种古老的罪行都需要讨论,这是何等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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