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

【看中国2013年06月18日讯】十多年前,《走向共和》电视剧热播而遭禁,将“宪政”这一名词和“共和”的概念传递给了吃过晚饭的人们。电视剧中,1908年满清政府被迫接受宪政。至今一百多年过去了,宪政在中国仍是难题和梦想,而“宪法”则没有避讳,可以谈了再谈,出台了又出台,至今国家已经出台四部宪法了。

文革中,国家主席刘少奇在坐“喷气式飞机”批斗后奄奄一息之际,突然说: “我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

宪法,哪来的宪法?我想当时人民群众都会惊讶,他们根本就没有听说这个西化的名词吧,而且就算倒是听说了,还集中起来学习过,可是,他们一定更加纳闷:难道《宪法》里会有什么神奇的东西能够保护这个颠覆毛泽东政权的人?

刘少奇同志毕竟是有水平的,他肯定知道在当时的情况下,一旦被打上了叛徒、工贼、反革命罪,唯一能够救他的就是比这些最高级别刑事犯罪更高一个层次的《宪法》。如果说刑法等更多是用来判处一个公民有罪,那么《宪法》则更多是用来保护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违反《宪法》的所谓刑事罪,可以不是罪。

因此他还很可能摸出不知从哪找出来的《宪法》文件,它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在会上他还亲自作了报告,确认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当然,文革中大家都认“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辨论”为法了,很可能有人上前一脚把那张破纸踹下,喝道: “宪法已经作废了,我们把它作废了!”这时候刘少奇已知回天无力卻还会弱弱地辨解一句? “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  

在刘少奇的哀号中,表现了宪法不再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而是尊重人权自由的救命稻草,只有它的普世价值理念可以凌驾于“以党治国”,以及避免由此来带的斗争暴力。刘少奇同志或许已经忘了,他本人对宪法的态度也曾经和其它“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样地很不“专业”?他曾经于1955年指示过部下: “在宪法颁布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宪法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正是上述指示的飞靶打回了他自己。

以法律的术语来说,宪法即自然法,它包含的真理是不言而喻的,即它不是由统治者的意志决定的,而是人类的高级理性决定的天赋人权高于一切。在世界各国,宪法都是政治系统和国权和民权之间的根本维系,能否形成好的秩序,以法治强国,端看宪法。而在中国,远的不说,1949年, 顶着高梁花子进京的共产党人们一待新中国成立便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没啥准备而诚心可见嘛,这个《共同纲领》,算是临时宪法。之后是1954年搞出因后来“反右”和“文革”元气大伤的《宪法》,接下来是1975年“修宪”,明显是仍在“文革”的极左阴影下,直到1982年“宪法”,受迫害的老同志彭真等痛定思痛,为它加上了三句话: 中共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中共也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共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至今,在连接不断的大大小小的修宪之后,我们的宪政之门是否敲开了呢? “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理念,中国人一个多世纪始终在追求,始终在摸索,而不时沦为可圈可点可有可无,其征途行程布满了血泪。 尽管宪法的概念,简单到可以只有几句话,专制政治郤是真的很难会意。

把法律放在人类文明政治秩序的笼子里,是中国大地越来越频繁刮起的呼求。让我们再回头放眼看下——六十多年前的针对纳粹的纽伦堡大审判,如果你读过判决书,你会发现,这个审判不是针对“战犯”的,发动战争算什么罪? 那些屠杀了成千上万犹太人的狂魔们一个个都满脸无辜,宣称无罪,逼得法官门不得不找出他们的签名以证实他们不但知道而且参与了屠杀犹太人。

但证据又能说明什么呢?杀人犯们的理由是: “我们只是执行德国的法律啊。”“难道不应该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吗?”

这时候自然法的身影突然高贵地出现了,也就是高级法,之所以说“高级”,指它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体现了一种实质的、永恒不变的正义及人类的共同理性,它既是法律效力的渊源又指导着较粗糙级别的法律,对所谓权威限制和约束。只有它可以对纳粹暴行清楚地宣布:

你们有罪,而且是比叛国,颠覆国家政权和发动侵略战争更重的罪:反人类罪。啊,你们制定了一系列为屠杀犹太人开绿灯的法律,并且根据这部恶法犯了反人类罪!不管你是守法,还是违法!你们当然有罪!

于是乎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集中到一起,却并不急于制定防止侵略战争再次发生的“主权宣言”,而是抢先一步,异常隆重地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国也参加签署了。半个多世纪过去,世界人权在“人权宣言”的保护中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它的幅散波感染到了所有的国家,注意,我指的是“所有的国家”,也就是包括民主和独裁专制在内的全世界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能说是抄袭,而它确实地加入了人类的共同语言。你随便读下即心中有数了,象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的博客常常有读者高喊某篇文章如何如何,甚至上纲上线到“煽动颠覆”罪上了,他们借用的大概是刑法第105条,如果他们懂一点文明常识,我建议他们比照地想一下,“文革”中的“现行反革命罪”和当今“颠覆国家政权罪”难道不是穿一条裤子?

那个中国最高领导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年代,刑法被滥用,宪法郤不用。要是人人都建立起“违宪”概念,多少滥杀无辜可以避免?多少恐惧可以化解?彭德怀、刘少奇、习仲勋等老同志的命运告诉我们:光有宪法,卻不以宪政治国,那么无论你是多大的官,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甚至蒙冤惨死的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杨恒均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