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宪政必须废除劳教

中国的劳教制度,是荒唐野蛮地使用行政处罚手段剥夺公民自由的罪恶制度。一个公民的言行同执政者的利益有任何冲突,在不经任何法律审判,不许当事人自我辩护或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这个公民就可能被长期或终生监禁,被强迫劳动,甚至被迫害致死。这项非法治、非人道的害人制度从1955年开始,迄今为止已经执行了接近60年。由于备受国际国内舆论非议,中共宣称将在今年内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并试图通过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来取代劳教制度。本质上却可能换汤不换药。

劳教制度源于中共背信弃义迫害国民党军政人员

中共夺取大陆江山后,马上背信弃义,抛弃自己1949年4月25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即《约法八章》,先后于1950年和1955年发起镇反运动和肃反运动,大规模屠杀俘虏以及连俘虏也算不上的国民党军政人员,甚至包括起义投诚及有功人员,制造了超过波兰卡廷惨案一百倍的大屠杀。柏林自由大学教授郭廷钰在其《中国现代史》中指出,国军被害者约300万人,国民党遗留在大陆的党员被害者约140万人。法国外交官杰奎斯•圭拉麦将军估计,从1951年2月至1952年5月间,至少有300万人被杀害。据1969年4月7日莫斯科电台广播,1949年至1952年有280万人被毛处死;1953年至1957年有350万人被杀。中共内务部长薄一波在镇反报告中提及:“在过去三年半(1949-1952),我们清算了二百多万土匪”。战争结束后,为什么还要大规模杀人?毛泽东一语道破天机:“不尽是为了杀几个反革命,而更主要的是为了发动群众。”毛的所谓发动群众,就是杀人立威。

从1951年到1953年,中共除了开展镇反运动,还开展了三反和五反运动,逮捕、拘留了数百万犯罪嫌疑人,其中大多数人被判了刑,相当数量的人被判了死刑。但是仍有不少罪行轻微不够判刑,或由于时间短一时查不清问题的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拘留所。紧接着,1955年至1956年,在全国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内部肃反运动,又将几十万人关进了拘留所、看守所,其中多数人只是由于历史问题而被关起来的,很难判刑。为了处置这些关在看守所、拘留所里的人,中共创造了“劳动教养”这个整人害人的新办法。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下发《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内部肃反文件时,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中共的第一份有关劳动教养的红头文件。“劳动教养”从此就横行于世了。

接着,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强调“把肃反中被审查的,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留用的,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一定地方,让他们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的洗脑工作。”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文件中确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所谓历史反革命直接受害者至少八百万人,其家属也被列为贱民,总的受害人数高达四千万人以上。可以说,劳教制度的开端是中国卡廷惨案的延续。

在实施过程中,劳教人员与劳改人员被同样看待,甚至处境更差。中国历史上的改朝换代,对旧王朝的官员,只要不再继续反抗,新王朝一般都尽可能安抚和留用,顶多是监视居住。而中共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及其家属长时期采取了杀戮、关押、劳改、劳教、管制、监视、批斗、虐待和歧视等各种非人道手段。

将劳教制度合法化主要是为了镇压右派

1957年,流氓暴君毛泽东为了树立其绝对淫威,精心策划了一整套打垮知识分子的阴谋诡计。他以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为诱饵,号召人们“鸣放”,帮助中共“整风”。5月2日至5月12日,全国各地召开二万八千二百五十多次各类会议,向中共及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了三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五条意见和建议。毛随即出尔反尔,发动反右运动,将大批优秀的知识分子打成右派分子,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中共官方曾长期声称,有五十万人被划成右派分子,但根据罗冰先生的《历史解密:1957年反右运动真相》,三百十七万八千四百七十人被定为右派分子,一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六十二人被列为中右。

1957年8月3日,中共国务院公布了1957年8月1日由橡皮图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劳动教养合法化,主要用来镇压右派分子。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许多右派被判处劳教,相当一部分被迫害致死。历史证明,劳教制度是中共对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创造性发展。例如,甘肃酒泉戈壁滩里的夹边沟右派劳教农场,从1957年10月至1960年年底,关押了甘肃省近3000名“右派”。最后仅剩下三百多人。也就是说,接近90%的右派被劳教致死。这个死亡率是闻名世界的德国达豪纳粹集中营死亡率的6倍。可见,在毛时代,中共的劳教营比德国纳粹的集中营更残酷。

1961年,即大跃进运动末期,中国公安部承认:“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的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严重现象。”

劳教制度是一党专制的维稳工具

1979年11月,中共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事实上常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在此之前,劳教可以是无限期的,很多人劳教长达20多年,这比判处有期徒刑还要恐怖。虽然劳教制度惩处了一些比较轻微的刑事犯如卖淫嫖娼和小偷小摸者,但镇压思想出轨者始终是劳教的首要任务。

1982年1月21日中共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同时其它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散发传单、要求言论自由、举行游行示威、抗拒强拆、坚持上访的人士等。

1989年六四大屠杀以后,镇压民运人士成为劳教的重要任务。1999年开始镇压法轮功以后,大量法轮功修炼者被强迫劳教。随着近年来维权运动风起云涌,劳教成为镇压维权人士包括维权律师和上访人员的工具。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网上转帖被劳教、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等大量事件,都暴露出劳教制度的野蛮荒唐。

根据最近暴露的辽宁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真相,劳教人员每天要干强体力活12至14小时,常常遭到毒打、电击、坐老虎凳、缚死人床等刑罚;女劳教人员在怀孕情况下,仍被强制劳动;劳教人员生病,通常得不到治疗;一位新近解除劳动教养的女访民竟然需要将一份“呼吁书”藏在阴道里才能侥幸带出劳教所大门。由此可见,劳教制度自始至终都是侵犯人权的罪恶制度。

劳教同劳改的比较

顾名思义,劳教即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劳改就是劳动改造。劳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外的特殊行政处罚,是对严重违法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劳改是刑罚,是监狱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强制劳动,对其进行改造的手段。劳改和劳教有两个目的是相同的:一是把囚犯作为政府的无偿劳动力资源,二是通过强迫劳动来“改造”犯人的思想。

劳改形式上有一个依法判决,而劳教,连一个形式上的判决都没有。劳改,原则上是犯了法被惩处,而劳教者,原则上还没有达到因为违法被判刑的程度,但照样被关押,强制劳动改造。劳改有确定的刑期,劳教以往没有明确的刑期,许多人被终生关押。在某些地区某些时间,劳教者的处境比劳改还差。所以说,对劳教者人权的侵犯,甚至远远超过对劳改者人权的侵犯。

劳教跟劳改一样,均以剥夺受罚者的人身自由为核心。从执行方式上看,很难分辨两者的区别,所以劳教俗称为“二劳改”。若将劳教同刑法中的五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比较,管制明显比劳教要轻,拘役通常在6个月以下,最长不得超过1年,也比劳教轻。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还有缓刑的可能。但劳教不能缓刑。刑法中有羁押一日折一日的规定,但劳教没有折抵规定,剥夺的人身自由时间可能更长。所以,2007年在江西南昌曾发生了一个小偷宁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的事件。这凸显了劳教制度的极端不合理、不合法。

劳教制度违背法制侵犯人权

在法律层面上,劳教制度从根本上违反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指的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指的是合格的法庭审理。即使按照中国的《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劳教制度也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之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劳教显然是违背《行政处罚法》的。

谨防劳教换马甲

根据中共官方公布的数字,中国有310个劳教场所,至今共对四十万人进行了劳教。近60年来,实际劳教人数比中共官方公布的劳教人数多几十倍。香港“中国劳工通讯”估计,中国仅每年被押送劳教的人数就有近三十万人。

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今年1月7日宣布,今年内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最近情况表明:第一,中共只是打算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而不是废除劳教制度。第二,最终能否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还不能确定。第三,中共并不认为劳教是错误的制度,而认为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第四,中共的许多官员,特别是公安部门强力抵制停用劳教制度,因为劳教制度可以不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证据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就可以很方便地镇压异议人士、维权人士、宗教信仰者以及上访人员等,也有利于公器私用,是官员镇压人民的利器;第五,中共许多御用法律界学者希望改进劳教制度,让其更有利于维护专制统治。

中共打算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教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虽然引入了听证、申诉等程序,加大了对被处罚人的权利保障,但因沿袭了由公安机关主导处理的行政化思路而引发争议。

如果中共不进行政治改革,不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只是用《违法行为矫治法》取代劳教制度,其结果必然犹如用“颠覆国家政权罪”取代“反革命罪”,换汤不换药。劳教制度可能还会继续使用,只是换了一个马甲。

海内外民主力量长期为废除劳教而不遗余力

民主中国阵线、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论坛等海外民运团体长时期以来,在国际上奔走游说,希望各民主国家本着维护人权民主法制等普世价值观的精神,向中共施压,要求中共废除劳改劳教制度。美国和德国等议会都通过决议谴责中国的劳改制度。这里,劳教制度是作为劳改制度的组成部分来看待的。

2005年12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13票支持,一票反对,通过了“劳改决议案”,谴责中国的劳改制度。并敦促美国政府采取措施,杜绝中国劳改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2007年5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一份严厉谴责中国劳改制度的议案。德国议会表决前,中国驻德使馆提出书面抗议。这份声明写道,中方将德国议会计划表决谴责中国劳改制度的做法看成是非法干涉中国的内政。

为支持德国议会谴责中国的劳改制度并回应中共政府对德国议会所谓“干涉中国内政”的说辞,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布鲁塞尔大会于2007年5月15日全票通过一项决议,支持德国议会谴责中国的劳改制度,并强烈要求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的其它26个国家采取类似的行动。

中国国内的民运人士、异议人士、体制内的改革派人士等,都对废除劳教制度做了大量工作。

御用专家保劳教旨在维护专制

2012年8月,“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作为母亲,她对女儿被强奸案判罚太轻不满,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依照中国特色的《信访条例》上访,居然被判劳教一年半。如此野蛮疯狂的判罚,点燃了中国民众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怒火。网络上废除劳教的呼声铺天盖地,就连一向与中共保持一致的新华网的调查也显示,86.7%的网民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

然而,中共的御用法学专家声称: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为什么不现实?他们含糊其辞。他们不好意思说出来的理由是:劳教治民不治官,是官员的利器,有利于维稳,所以不能取消。他们先是提出要将劳教法制化,但劳教本身就是非法的,如何能够法制化?于是,他们又提出“用教育矫治来替代劳教”,改个名字继续治民。随后,又推出“四城市试点劳教制度改革”,尽可能拖延劳教制度。他们还提出了劳教场所多元化、社区化、学校化和医院化等设想,始终没有跳出劳教的框框,没有树立起宪政法治的观念。

推行宪政必须废除劳教

习近平上台后,强调要依法治国,推行宪政。如果习近平真心推动宪政,首先就要拿出勇气来,排除保守势力的干扰,彻底废除劳教制度,而不是采用换汤不换药的手法,欺骗舆论和民心,让劳教制度换一个马甲,继续成为“维稳”(也就是镇压人民)的工具。中共历代党魁,大都是言而无信之徒,说一套,做一套。习近平究竟如何,我们不仅要听其言,更主要的是观其行。

胡温十年弊政期间,总算废除了收容遣返制度,至少恢复了有史以来人民讨口叫化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习近平连劳教这种罪恶制度都不能废除,那么,习近平连胡温这点微不足道的政绩也赶不上。

在习近平面前有两条路:推动政治改革,让中国逐渐和平有序地从专制社会过渡到民主社会,跳出“专制——革命——专制”以及“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怪圈,实现中国人祖祖辈辈梦寐以求的长治久安与持续发展,因而流芳百世;死保腐朽不堪的一党专制,导致中国大乱,因而遗臭万年。习近平何去何从?

 

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论坛理事长 费良勇

2013年5月1日写于纽伦堡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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