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的案件为何屡屡发生?
5月8日,海南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6年级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恐慌。后从媒体报道得知,这6名女学生是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某带走开房。消息一经传出,舆论一片哗然。一个是校长,为人师表;另一个是国家公务员,所谓的人民公仆,却做出禽兽不如的勾当。13日,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涉事二人涉嫌猥亵幼女被警方刑拘。有网友质疑:6名女生下体都伤害,仅仅是“猥亵”吗?更多的人担心,为什么现在侵害幼女的案件屡屡发生?
形形色色的“官员嫖宿幼女案”
近年,幼女被性侵的案件可谓屡禁不止。尤其是官员嫖宿幼女案更是层出不穷。2008年贵州习水10多名中小学生(多名未满14周岁)被强迫卖淫,涉案人员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以及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2010年9月,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被判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发争议;2011年12月,有网友称陕西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女生,后被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引发网友愤怒。
一些官员在玩腻了情人和二奶后,把触角向大学生、高中生,甚至屡屡把罪恶的魔爪伸向了最不该染指的幼女群体。在众多性侵幼女的罪犯官员中,以河南永城市委副秘书长李新功最为臭名昭著。其兽行之令人发指,这些奸淫幼女案内有受害者“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的绝望哭喊。他不但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并通过网络来认识、诱骗一些幼女,还和一些在校学生达成协议,由那些学生负责介绍给他女孩,事成之后给予一定金钱。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终止其兽行。
对罪犯的纵容和对幼女的二次伤害
本来是否年满14周岁,是一条明确的界线。不满14周岁,则没有性自主权,国家为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禁止任何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国际上称之为“自愿年龄线”。但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自从这个罪名单列后,针对幼女的性犯罪急剧上升。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数据:把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以后,“儿童性侵犯”个案3年间猛增20倍。尽管有关法律把“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做了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却往往会成了“强奸幼女”罪者的救命稻草,甚至成了某些官员的保护伞。
尤其让公众最难以接受的是,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了卖淫女。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无疑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幼女本来就是受害者,何来“卖淫”?把尚无责任能力、身心条件脆弱、由于性别而最易受伤害的幼女定性为卖淫者,受侵害幼女可能背负一生。
法律该如何保护未成年少女?
即使是“性开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就算成年男子步入风月场所,在严重的法律后果下,必须验明对方的身份年龄,根本不存在事后是不是明知对方年龄的借口,这就是对幼女的保护,而这个责任是完全落实在成年男子身上的。而在一个连“嫖宿熟女”也禁止的国家,出现“嫖宿幼女罪”的法律规定,真的让人匪夷所思。
2007年河南镇平政协原副主席、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天喜为了采阴补阳,延年益寿,奸淫20余名少女被判处死刑!此后两年间,奸淫幼女案有所收敛。直到贵州习水案之后,那些摧残幼女的“官渣”几乎个个重罪轻判。这让更多的中国母亲们越来越担心,也开始质疑“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印象的司法解释,许多母亲在新闻后气愤地留言:负责解释的专家自己一定没有女儿,一定不是一位母亲。
正是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人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务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无疑是一种莫大的讽刺,法律本是保护幼女免遭“官渣”们摧残的最后防线,可现实中“嫖宿幼女罪”却成了奸淫幼女的挡箭牌。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