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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中共当局为何如此敌视自焚(上)

 2012-12-13 00:1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3

12月3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党报《甘南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透露了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

《意见》认为,“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厌世自杀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其自焚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动。”

根据《意见》,组织、策划、煽动以及帮助他人实施自焚,本质上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对实施这类犯罪行动的人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作为打击重点予以严惩。

这份文件说,对自焚者本人也要依情节严重程度,对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不过,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才能追究已经死亡或重伤的自焚者的“法律责任”,只是说“在自焚现场起哄闹事,抬尸游行、阻碍民警医护人员施救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纠集多人为自焚者送葬、募捐,经制止拒不服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文件没有说明如何或根据什么标准为上述“人员”量刑。

这份文件说,藏区的自焚案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有预谋有组织策划,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重大恶性事件”。

中共当局的这份文件实在荒谬绝伦。自焚只是伤害自己,并没有伤害别人,怎么能算犯罪呢?当局还大搞株连,把帮助自焚,乃至于为自焚者送葬募捐都打成犯罪。这是对法的精神的肆意践踏。

自1976年毛泽东去世四人帮垮台以来,中共在法制建设方面好歹还是有一点进步的,然而这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则是一次令人震惊的大倒退。

有人说,是的,这份文件确实荒谬绝伦;不过,它是否在客观上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自焚的作用呢?本来,一个人下决心自焚,是谁也拦不住的;但如果他考虑到自焚非但于事无补,反而会给亲友带来危害,或许就不得不打消主意,不敢自焚了吧?既然生命高于一切。当局这么做,说不定也有它的道理。

这使我想起文化大革命。

众所周知,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大清洗,大迫害。一方面,文革造成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大规模的自杀现象;另一方面,在文革期间,中共当局对自杀的态度和处置又格外残酷格外严厉:没罪的,自杀了就成了有罪;有罪的,自杀了就罪加一等,并且还会给亲友带来麻烦。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假如不是共产党对自杀行为严加谴责并株连深广,只怕文革中自杀者的数量还要大得多呢。

李志绥医生在他的回忆录里写道,1966年5月,毛泽东把中国搅得天翻地覆,又开始隐居起来,住进了湖南韶山的滴水洞。一次谈到傅连璋的问题。

傅连璋是卫生部副部长,专门负责中央领导的医疗保健。毛泽东说:“傅连璋告诉我,有人斗他,自杀一次,救回来了。他让我救救他。其实,傅连璋这个人是好人,已经退休不管事了,还有什么斗头,这个人要保一保。”毛又说:“这次恐怕又有千把人自杀。”

毛泽东这段话说明,毛自己很清楚,政治高压必将导致大量的自杀行为。可见,毛根本不在乎别人的生命。再有,毛自己也很清楚,在自杀者中,至少是有些自杀者,例如傅连璋,即便按照他的标准,也是好人不是坏人。既然如此,毛泽东为什么又要对自杀者统统扣上更重的罪名呢?

我们知道,在文革中,有些人自杀是表示反抗,表示抗议。但也有不少人自杀并不是表达抗议。有不少人自杀是以死明志,以死辩冤,以死证明自己的清白,以死证明自己绝非“反对党反对毛主席”。例如自杀身亡的邓拓和自杀未遂的罗瑞卿,在遗言里都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都叮嘱家人要跟着毛主席干一辈子革命。

这种自杀的特点是,自杀者热烈地认同共产党和伟大领袖,他们在先前也曾经得到过党和领袖的承认,被视为自己人。可是现在党和领袖却指控他们是敌人,他们感到无比冤枉无比委屈。可是他们又不能直接批评党批评领袖说你们搞错了,因为那样做很容易被理解为对党和领袖的怀疑甚至反对,那等于是落实了强加给自己的罪名。他们处在既不能接受党的指控又不能反对党的指控的尴尬境地。于是,他们选择了自杀,用死来表明自己的清白,表明自己的忠诚。

在古代,也有过忠臣含冤自杀,以死明志的情况。在古代发生了这种情况,皇帝通常都会有所醒悟,知道自己先前冤枉了别人,因此感到歉疚,所以对自杀身亡的忠臣总是会表示某种尊重。共产党却不同。共产党遇到这种情况反而会震怒。在你看来,自杀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在党看来,你的自杀却是在证明党的过错,证明党把你整错了。这就有损于党的不容非议的权威,这就有损于伟大领袖明察秋毫的英明。共产党不关心你的清白你的冤屈,党只关心它自己的权威不容批评不容怀疑。所以,党对你的自杀格外生气,所以党还要对你鞭尸,给自杀者扣上更重的罪名。至于那些本来就是用自杀来表示反抗表示抗议的人,党恼羞成怒咬牙切齿就更是不在话下了。

恶名昭著的罗马暴君提比留听到他的囚徒在狱中自杀,恨恨地说:“此人逃脱了我的手掌。”

这就是暴君对别人自杀十分痛恨的原因。因为暴君要的就是对受害者为所欲为,要的就是对受害者彻底控制,要的就是受害者任由摆布,完全屈服,而自杀却意味着摆脱控制,自杀却意味着说不;所以暴君感到恼火。出于无处发泄的恼怒,所以暴君甚至要对自杀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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