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听证不能只有形式公正
“听证”一词我们并不陌生,自价格决策程序引入听证制度以来,似乎给人造成一种“逢听必涨”的印象。但广东省河源市物价局近日召开的一次“听降会”,吸引了舆论的关注。听证会拟下调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多数听证会参加人支持下调收费标准的做法,但认为降幅偏低。
作为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民主方式,听证暗合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公开、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决策的程序正义。从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出发,任何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都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这种参与权和表达权,不仅是维护公民利益的程序性装置,更隐含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独立价值。
但是,听证的魅力绝非停留在程序上的表达,更蕴含在其保障行政决策实质公正的价值追求之中。如果不能让参与者代表公众充分表达诉求,听证会上的意见不能对最终决策形成硬性制约,那么参与者必将对听证失去兴趣。近年来,随着“听证会专业户”“听证会无人报名”等案例的不断披露,听证会在行政决策中似乎有些尴尬。
由于听证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缺乏严密而公正的组织程序,导致一些听证会并无实质价值。如有的请本单位的专家学者、内部职工参加听证会,让推崇正当程序的听证变成了“美丽的花瓶”;有的美其名曰“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但实际决策依然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如何提升听证会的公信力,广受社会关注。
可见,在形式上确立起听证程序的正当性之后,是时候关注听证的实质正义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河源的“听降会”才被寄予更深的期许。听证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有充分代表性的意见多方,展开公开平等的辩论,形成的意见结果对最后的行政决策有约束力。照此,理想中的听证会应当在主持者的独立性、代表遴选的广泛性、发言规则的均等性、决策影响的约束性等方面,着力改革,确保开放化的程序能够为公正的行政决策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涨价听证会也好,降价听证会也罢,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不是简单地体现在涨与降,关键是这种涨价或降价的结果,是否建立在真正尊重民意、受民意约束的程序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