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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代民间社会的正义力量

 2012-11-05 12:3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晚清时代民间社会的正义力量是什么样子的?由秋瑾之死引发的巨大风潮,就能完好地映现出其社会心态与文化氛围,感觉到民间社会正义力量的强大。

1907年7月15日(阴历六月六日),秋瑾于家乡浙江绍兴的轩亭口以谋乱罪被杀害。消息传出,迅速扩散,在各界激起强烈反响,因而格外引人注目。

一、舆论的抗争。

晚清的舆论界,基本是民营报刊的天下。中央政府虽握有《京报》、《政治官报》(1907年11月5日创刊)以及各部所办之《商务官报》、《学部官报》等,各地官方自1902年12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创办《北洋官报》以后,亦仿行其事,但官办报刊无论数量抑或影响,均无法与民办者相抗衡。以致1907年4月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勖等奏请开办《政治官报》时,言其重要性,也必称说“私家报纸”,“往往摭拾无当,传闻失实,甚或放言高论,荧惑是非,“故欲”正民心,自非办理官报不可”。加之,民营报刊大多同时揭载“上谕”、“宫门抄”及重要奏折、法律条文、章程等,兼有官报之长,且信息量更大,言论更自由,自然更受个人订阅者的欢迎。在秋瑾被杀事件中,民报所扮演的角色,便出色地展示了其代表与左右舆论的现实功能。

秋瑾遇难后不久,一直关注徐锡麟刺杀安徽巡抚恩铭一案的各民间报纸,立即将重心移向秋案,连续不断的追踪报导,使秋瑾死事的每一细枝末节均毫无遗漏地公诸报端。各报虽有政治立场的区别,如上海《时报》的鼓吹立宪,《神州日报》的宣扬革命,不过在同情秋瑾、指斥官方的舆论导向上,仍表现出相当大程度的一致性。而若于众报中取为样例,《申报》自应居于首选。这不仅因为它是最具商业化特征而最少政治派别色彩的大报,而且,在晚清全国报刊中,1905年2月版面改革后的《申报》发行量高达万余份,在绅商界广有市场,又自1906年1月美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出出售申报馆动议,华人在报社的主导力量便明显上升。因而,即使从销量及反映国民言论著眼,《申报》亦颇具代表性。秋瑾死事于报界之偏重《申报》,另辅以他报消息,原因在此。《申报》对于秋瑾一案的报导,始终集中在居于重要版面的“专电”与“紧要新闻”两栏,又配合以“论说”、“文苑”、“要件”、“舆论”等栏目,日总字数约计三万。

《申报》迭次报导的语调,也越来越强化与官府的对立倾向。其间译自英文《字林西报》的一则通讯,显然给予报馆同人以极大启发。消息述及秋瑾被处死,不过使用了“懔懔”二字表达敍述者的心情;次日的简单记写秋瑾“被拘拿,业已就地正法”,态度更为客观。而19日当天刊出的《西报论徐锡麟被刑之酷》的“紧要新闻”,引某英人致《字林西报》书,将徐被残杀放在“中国政府正在商议立宪”的背景中讨论,代表“文明国中人”指责清廷:“彼官吏既杀徐,而又取其心以祭死者,果已野蛮矣;竟又株连其亲族朋友,此等手段,徒使吾外人增轻视华政府之心耳。”已有明确暗杀行为的徐锡麟,西人尚且为其被刑处置之野蛮鸣不平;未曾举事的秋瑾竟遭仓促杀害,自然更易引起同情。此后,《申报》对官府的抨击力度便转而加强。有关报导已使用“株连”一词,新闻稿则进而出现了“此次惨被株连,无不同声叹息云。”的行文,后更以“奇祸”、“冤狱”、“冤杀''等字眼指称秋瑾死事,大张旗鼓地为其鸣冤叫屈。

《申报》通过对秋瑾生前行事的敍述及刊载其作品,使不了解秋氏生平的读者,迅速获得其人乃爱国女杰的印象。秋瑾的演说《敬告姊妹行》,编者按介绍秋瑾,也极称其“痛心国难,每于新报新书中,见外侮浸迫则横涕不可仰,大有‘四十刀人齐解甲,并无一个是男儿’之感”;“又擅口才,每登演坛,雄辩恣肆,往往倾动众耳,击掌声如百面春雷”。刊秋氏穿和服持刀小照,上题“女界流血者秋瑾”,并发表《秋瑾女士遗诗六首》,均为其赴日留学后吐露慷慨悲壮的爱国情怀之作。如此忧心国事的女志士却因徐案牵连被难,舆论的引导者及读者大众,自然要严厉追究地方大员的杀戮罪行。

尽管从清政府的角度看,及时缉捕首领、扑灭起义的浙府绍守实为有功之臣;且浙江巡抚张曾教事后呈报的处理浙省党案经过的奏折,也获得了“著照所请”的诛批,表明了最高统治者的认可。然而,《申报》主持人却置此于不顾,只将攻击的予头始终限于浙江一省的官员,有时还故意制造出中央与地方的对立,以中央压地方,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实际上,这也是当时大多数民营报刊共同的做法,为避免官方寻找借口封闭报馆而先行设防;并进而发动有力的进攻,在强调上谕“今夫法也者,立国唯一之元素也”的前提,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宗旨,使围绕秋瑾死难的讨论超出了个案的局限,获致普遍的意义。

在晚清法治尚不健全的时代,上谕即为法律。依上谕“据理力争”,此为最典型的一例。删除旧律中的重法酷刑既已作为国家法律颁布,舆论界便可恰当征引,以此指责地方官吏的杀害秋瑾为横行不法。

“古有‘莫须有’三字以兴大狱,而今竟以‘秋雨秋风愁煞人’七字以为罪案者,是则何人不在当死之例矣!”如此义正词严的愤激文字,自然会在读者心中引起共鸣。而其时民间的舆论倾向,即便是“守旧派不同情革命的”人,也不同情清政府的凶暴行为而“纷纷议论”,认为“秋瑾没有口供,按律例不应该杀没有口供的人;轩亭口是杀强盗的地方,秋瑾不是强盗,不应该到那里去杀;妇女只有剐刑和绞刑,秋瑾不应该用斩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诸多议论都是以法律、成规来裁准,秋案之被普遍认作冤狱而不可动摇,根本原因在此。

报刊的消息灵通、无孔不入,使官方一手遮天的办案方式不再可能。正是因为晚清以报刊为主要发表渠道的舆论界,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武器,据法力争——尽管同时批评现行法的不完善与亟待改进——才可以不为官方刊行的《浙江办理女匪秋瑾全案》与《影印秋瑾各种亲笔字据》所摇撼而受挫,在超出“是否为革命党”的更高层面上讨论秋瑾的被杀,使其与官府抗争的姿态一以贯之,从而维护了舆论的独立性与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性。

二、大吏的被逐。

晚清时期,统治者已不能漠视舆论的力量。民间声音的存在,使官府在行动时因受到牵制,而不得不有所忌惮。其中,尤以实行民意的群体不分省域的联合行动最有效力,也最具近代色彩。

民间结社的大批涌现与勇于任事,使得这类团体俨然成为晚清社会结构中重要的支配力量。戊戌变法前,康有为、梁启超们反复开导、论说的“合群”之义,“群故通,通故智,智故强”,到了二十世纪初年,已是群相信奉的常识。并且,“合群”不只是民间社团成立的动因,也为消泯省界的隔膜、产生国家(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基础。在秋案讨论中极其活跃的江苏教育总会,便早有此自觉。其所采取的致函浙江省学务公所等学界同人的方式,便有联络民意机关及绅学界共同负责的用心;公开信中也明确宣告:……苏之与浙,击柝相闻,固非春秋时吴与越之比。省界之说,乃行政人之区域,非国民之区域。因而,过问秋瑾死事,要求调查报告,正是其作为社会群体“应担之责任。其间,“国民”一语的使用,显然系以国家为根基,意在肯定凡在此共同体中生活的人,都不应该强调地区的特殊性,而自外于国民全体。

“夫同胞所谓‘幸福’者何?不过欲国家明定法律,上下共守,俾我同胞能有自保其身家性命财产之权耳。东越之狱,是官吏夺我同胞身家性命财产之权矣,于此而不争,是天下无当争之事矣。且今日之争,非仅仅为秋女士一人也,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计也;抑非为我同胞士民之前途计也,实不啻为我一人身家性命财产计。……故今日之事,非浙绅一部份人之事也,凡我国民,与有责焉。”

此种国民意识的觉醒与自觉的担当精神,虽源自其乡前辈顾炎武“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的名论,却已注入现代国家观念。

在民间一片斥骂声中,直接办理秋瑾一案、为清廷立下大功的浙抚绍守,在其署理当地则因威信扫地,不能再安于位。考索当年的案卷,可以发现浙江巡抚张曾教在处决秋瑾时原堪称“勇毅”,态度强硬。绍兴知府贵福电请“将秋瑾先行正法”,张立刻复电,同意“秋瑾即行正法”。次日又亲笔写信给贵福,催问“秋瑾已否遵办”,指令严厉镇压:“此事人手,必须从严,始能解散,若意存消弭,酿祸必大。”对贵福的担心与恐惧也大加斥责。贵福的回电中,因称“惶悚感激”,并表白:“卑錾籍长白,必不为彼党所容,非有见好求庇意。”强调自己正是种族革命的物件,不会通融办理,以解张氏之疑。而张曾教对此案的后果,其实远不及贵福看得清楚。起初以为不过杀一乱党而已,论功只会得赏,却未曾料到招来的竟是民间抗议的风暴。张曾教爆发的勇气,一旦遇到如此猛烈的攻击,也立即消失,转为惶恐,而别求退路。

正当民报民刊同仇敌忾声讨浙省地方大员最激烈的时分,张曾教称病乞退的消息也开始流传,各报均明确将其与舆论的压力联系起来。《申报》抢先报导:张因此次查抄绍郡各学堂,暨严惩秋瑾女士,颇遭物议,渐自引咎,故于日前托病奏请乞假二十天。所有公务,悉委藩、学、臬、运四司分办,员绅往谒,概不接见。并闻张抚假满后,尚拟续请展假。如绍事竟干查办,则即须乞恩开缺。浙抚张曾教因秋瑾事不利众口,奏请开缺养病。某军机恐张新党气焰,拟驳。而醇邸谓现当预备立宪时代,应准开缺,以息浮言。是以未定。

9月5日报纸的传闻即得到证实,当日“上谕”有“张曾教调补江苏巡抚,迅速赴任”的命令。谕旨发布,以为找到避风港的张氏,又意外地遇到了强烈的抵制,一如丧家之犬,进退失据。张曾教调任苏抚的消息见报,早已义愤填膺的江苏士绅立即作出集体性反应,明确表示了拒绝张到任的民意。

电文公布,风潮发动。苏省民意所向,令决策者与当事人深感不安,因而无法立即执行“上谕”。10月5日,又有新的“上谕”颁布:“张曾教著调补山西巡抚。”尚未履任的张氏,亟亟由江苏改派山西,表明宣布预备立宪的清廷,已不得不对民意表示相当的尊重,作出让步。

张曾教虽一时获调山西,仍然不久于任,转年1月24日,即以病免职。

民间势力的迅速增长与联合行动,正是民权赖以发生、存在、壮大的条件。秋案善后中接连出现的成功拒斥刽子手事件,其解读的关键意义在此。

三、良心的拷问。

在秋案风波中,山阴县令李钟岳的自杀作为另一种象征,同样引人注目。晚清官场已非康、乾盛世那样具有权威中心,西方的侵入与新学的发生,内外交攻,使其每有所决策,往往意见歧出,分离以至分立的趋势日益强烈与表面化。在对待处理绍兴党狱、斩杀秋瑾的态度上,从地方到中央的争议不断,即是鲜明的一例。最后议决张曾教奏请的保举秋瑾案内有功人员—折时,“仅仅准保千总两名而已”的结果,便表明了朝中弥合的费心与不以为然的一派占了上风。

而作为具体的执行者,李钟岳从接手审理秋瑾案件之日起,更是自始至终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表现了一位良心未泯的官员身在官场的无奈与可悲。其间不乏演绎与渲染,甚至被害人秋瑾的家属,亦对李钟岳大有好感。李钟岳的同情秋瑾,应无疑问,而传说中李氏形象的日趋完美,则全然是因其最终选择了自杀这一悲壮的方式所造成。关于李钟岳自杀的原因,当时报章所载也有出入;或言其“自思既负贵福,又负秋瑾,一时愧悔交并,遂自缢死”;或传其“终日书空咄咄,慨叹不已;兹闻已被前抚张筱帅列入弹章,即将揭晓,益形愤郁”,因投环身亡。有闻其“搜得贵福平时赠秋氏之楹帖及书扇,呈还贵福以灭迹。意欲献媚上官;不料贵福疑其揭己之隐,将播恶于众也,适撄其怒,遂借端撤省,不久自缢死”;有述其“卸山阴县令之职后,在省候差很久,未获补缺,以致情绪不宁,投环自尽”。但在各种流言中,均明确写出李氏反对杀害秋瑾的态度,因而无论如何,激于对秋案处理的抱憾总还是其致死最重大的理由,多数人视此为自赎行动,原本事出有因。勇于殉身者,总能获得社会的谅解与赞许,何况与那些心狠手辣的残杀者相比,李钟岳之死所包孕的道义内涵自然更加可贵。

传奇成分的添附衍生因而有其合理性。尽管十二万分的不情愿,秋瑾到底是由李钟岳送上了断头台。在秋瑾被杀的那一刻,李氏的命运也已经决定。不难想象,怀着沉重的愧恨,眼见同情秋瑾、痛骂凶手、拒斥张曾教的风潮日起,李钟岳所受良心的谴责也与日俱增。其言“人虽谅我,其如良心责备何”,正见此意。面对数不尽的灵魂拷问之日与永难弥补的遗恨,寻求解脱的唯一出路只有自杀。经过两次的自尽未遂,“死志已决”的李钟岳终于在秋瑾殉难后三个月的10月29日,于其寓舍自缢身亡,卒年五十三岁。

李氏总算以生命的代价,洗清了最后的羞耻。1912年7月19日,民国建立后秋瑾的第一个祭月来临,在西湖秋祠举行的纪念活动中,《新浙江潮》主笔王卓夫发表演说,盛赞“李公为专制时代良吏”,特提议以其“附祀秋祠以光泉下”,得到秋社同人的一致认可,而获实行。李钟岳得以和秋瑾一同享受春秋祭奠,实为其平生最大荣耀,也是对其自杀行为的最高表彰。而李氏与贵福的冲突而无结果,行令而致自责,又从绍兴一隅,反映了晚清官场普遍存在的离心倾向。他所采取的自裁方式虽颇为传统,揭示的问题则很具近代意味。

四、安葬的义举。

秋瑾遇难后,家人得其事先安排,疏散乡村。闻凶信后,更遁迹深山,恐遭株连。因而,秋家无人收尸,遗骨由同善局草草成殓,槁葬府山之麓。迨两月后,风声渐缓,瑾兄誉章始秘密雇人,移榇于严家潭丙舍暂厝。烈士成仁,竟久久不得入土为安,不仅令秋誉章深切自责“聂政乃有姐,秋瑾独无兄”,而且使烈士生前友好焦虑牵挂,痛心不已。

当时的情形,舆论界虽奋起抗争,张曾教亦因被攻回避,但秋瑾作为革命党处死的罪案并未平反,其为清朝罪犯的身份一无改变。安葬乃大礼,非躬亲其事不可,同文字呼吁的纸上作业不同,又非有特别的关系,不会出面主持。身在血缘之亲的家人,停棺尚不敢书写真名,更何谈公开为其下葬?“连坐”之法的修改,本不能阻止地方上的任意迫害,秋家处境之艰难可想而知。

晚清国难当头,易生慷慨悲壮之情,因而侠风激扬,为一时代的特征。杰出之士,无论男女,均倾慕英雄行为,向往留名青史,于是舍生取义,惊世骇俗。

秋瑾就义后不足四月,葬礼之事即开始发动。11月10日,徐自华写信给吴芝瑛,约其联名登报,发起开会,以葬秋瑾。徐因爱女病亡,极度伤心,未能即赴西湖觅地,吴芝瑛却在此时得到了大悲庵主慧珠的慕名投书。

慧珠的身世说来极富传奇色彩,吴芝瑛为其赋诗曰:“闻说能文仍好武,剧怜家世本梁州。”匹马梁州,本是古代文人戍边卫国、建功立业的一种人生理想表述。慧珠自报家门,恰自称:“衲本贯凉州,世家武艺。”闭关诵经,“不复知有人间世”。虽人归世外,终是侠情不断。作书当年的秋天,有“道友自山阴来,一夕闲话,述女子秋瑾狱,而言之不能详尽,因向城中遍购各报,乃恍然于此案之颠末”。慧珠于是格外关切其后的种种进展。知道吴芝瑛“义重情高,大声呼吁,将以平反其冤,为吾女子吐气”,便激赞为“我佛慈悲,侠士肝胆,惟夫人兼而有之”,对其极表钦佩。又听说吴氏“将渡钱塘”,为秋瑾“移葬湖上”,因激起侠义情结,发生参与意识。慧珠主动去函的用意,即专在向吴芝瑛提议奉献葬地,“且愿终吾之身,躬事祭扫。”如此无分僧俗,争先恐后,共襄义举,正可见侠风普及,深人人心。一种道义在肩、责无旁贷的精神感人至深。

浙江学界四百余人齐集杭州凤林寺,为秋瑾举行追悼会,由秋誉章演说其妹一生事蹟,并集体谒墓致祭。如此大规模的在省城风景秀丽的西湖边,公开为一被官府定为“女匪”而处决的革命党人举行祭奠,会场中且表现出明显的反满倾向,其性质为一场挑战官府的示威活动不言自明。

惧怕以致仇恨秋墓的自然不止是贵福。当年10月,发生清廷御史常徽奏请平秋墓、严惩营葬发起人吴芝瑛与徐自华事件,并获“廷寄浙抚,查照办理”的朝旨,实属代表官方的集体性反应。常徽奏折指称二人“在杭将女匪秋瑾之墓改葬,规制崇隆,几与岳武穆之墓相埒,致浙人有岳王坟、秋女坟之称”,毁之乃所以“遏乱萌而维持风化”,问题的要害所在,已一目了然。此次秋墓虽不幸于12月11日被平毁,棺柩由秋兄誉章迁运回绍兴,而吴、徐二女士的高风义行却已彰彰在人心目。徐当“刊章名捕”时,“优游海上,夷然弗以介意”,固然显得大义凛然;吴之不顾咯血病剧,毅然搬出德国医院,遄归家中,只为“不愿更居洋场医院间,若托异族保护然,以为不知者诟议也”,也非大勇者不为。

五、告密的报应。

秋瑾被杀,直接的凶手固是浙抚绍守,然而道路传言,促成此难发生的告密者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追查帮凶,既是报刊关注的热点,也是革命党复仇的必要步骤。

还在秋瑾遇难后一周,关于出首人的消息已纷纷传扬。《申报》7月23日便据杭州来函,报导了出卖秋瑾的是现任绍郡中学监督的袁某,力劝张曾教“从严惩办”的是在其幕中的宁人某姓,二人均出于恐被牵连的自私目的而犯此大恶。7月28日根据绍兴友人来信所写的新闻稿《秋瑾女士冤杀之历史》,又在告密者的姓氏中增加了胡某,且敍述更详:“此次秋瑾女士之被害,实由于胡、袁二人之诬指,并由徐口口之暗唆。此三人均与徐锡麟联络,平日时通信息。迨闻皖省之变,恐被株连,即串通设计,由胡、袁二人,至贵知府处,谎说秋瑾女士系徐锡麟党羽,蓄意排满,力请严办。”在排列次序上,胡已先于袁,形同首恶。此二人之名今日也不难指认,即曾任长兴县教谕的胡道南与时为绍兴府中学堂监督的袁翼。而所谓“宁人某姓”,则所说不一,后来多半落实为秋瑾的同乡汤寿潜与章介眉。谓袁翼、胡道南出卖秋瑾,当时报刊几乎是众口一词。

胡道南其半官半绅的身份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按照清廷1906年制订的学政改革规定,各厅、州、县劝学所须设县视学兼充学务总董一人,“选本籍绅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游历,或曾习师范者,由提学使劄派充任”,胡当年便正充当山阴劝学所总董这一角色。秋瑾之案既由大通学堂发难,张曾教得贵福禀报后,于7月12日(阴历六月初三)复函中,指示贵福“一切仍与胡绅道南熟商妥办”,原很自然。据秋宗章查看绍府旧档,信中此句已删去,并揣测原因,“殆虑其贾怨,预为之地也”。而贵福14日致浙抚电,则已肯定地将胡列为参与人:“前据胡绅道南面称:“大通体育会女教员革命党秋瑾,及吕凤樵、竺绍康,等谋于六月初十边起事,竺号酌仙,本嵊县平阳党首领,党羽万余人,近已往嵊,纠约来郡,请预防”等语。胡为告密者由此获得确定。

但为胡道南辩解最力的是革命元老蔡元培。蔡与胡共事多年,认为其道德高尚,“责己也严以周,而责人则宽以约”,故肯定胡决非卖人者。论其与秋瑾的关系,则“瑾初回绍兴,君于中学堂外课,以《读秋女士诗书后》命题,有欲以是陷君者,君不之惧”,可见胡对秋瑾的敬重,并未挟有前嫌。

与胡道南相比,汤寿潜当时名气更著。商办浙江全省铁路有限公司总理与预备立宪公会副会长二职,已足够证明其地位的重要。汤与立宪派的密切关系,在革命人士指认其助纣为虐时,也发生了相当作用。《天义》编者即痛骂:汤寿潜者,外记伪道德之名,隐为谋利之计,为浙省之大贼。此次绍兴之狱,系因寿潜运动浙抚绍守。汤在秋案中有脱不了的干系,此说流传甚广。汤寿潜讨厌秋瑾的作派,差不多可以肯定;而一句表示憎恶的话会使得秋瑾送命,他倒也未必想到。因而有人认为,说汤参与害秋,“是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并不可信。

不过,决心为秋瑾复仇的革命党人,已将胡道南与汤寿潜作为帮凶,势在必除。何况,这是一个有志暗杀、有心扬威的年代,采用暴力对付仇敌实属平常。

秋瑾遇难后,汤寿潜一度成为刺杀的目标。秋瑾的学生尹锐志即尝谈及,光复会本“拟杀汤”。而虽有争议但终于放过的缘故,便是“因其素尚公正,克勤耐劳,为社会服务颇有足取”,“故此次复仇不及于汤”。暗杀汤寿潜,无益于争取民心,只会带来普遍的反感,革命党的放弃此计画,本为明智之举。胡道南便没有这般幸运。光复会的领袖蔡元培其时正在海外,无人为胡辩白;且公文私议,均以其为首告者,罪莫大焉。当年虽未动手,而不屈不挠的革命党人始终在寻找合适的机会。1910年8月15日,秋瑾被害三年后,胡道南在绍兴清查公产事务所遇刺,逾四时而卒。

六、文学的聚焦

秋瑾以组织起义的革命党身份被害,在海外的同志固然可以直言不讳地承认“瑾之志固在革命”,“遂集同志于浙江,欲举大事”;但国内的亲朋好友,即使明知其心,仍“曲护之”,“语多讳忌”,称其革命乃家庭革命而非种族革命,为其大声鸣冤,斥为以“莫须有”论罪,则是因“处清廷积威之下”,不得不采取的斗争策略。不过,秋瑾作为女性而就义这一性别的因素,在使其死事迅速曼衍、掀起轩然大波的过程中,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

关于处死秋瑾的方式,在当地已是议论纷纷。按照绍兴人的说法:清朝的时候,绍兴刑场有两个地方。杀头——斩刑,是在轩亭口,那个府横街与大街相接的“丁”字路口,有一块方方的石头高起,叫做“行刑石”,是杀江洋大盗的地方。斩刑就是跪在这石头上执行的。绞刑,是在水澄巷小教场执行的。从前妇女判死刑,最重是绞刑,杀头是没有的。而秋瑾竟然被斩首,在绍兴本地自然会引起极大的震动。此后,绍兴城里流传过一首民谣《十不防》,其中“四不防,秋瑾杀头也不防”,所说正是秋瑾的事。这样一种血腥的杀害女性的方式,也在更大范围内激起了公愤。

在秋瑾的故事中,原本包含了足以发挥文学想像的情节。正如一则短评所述:嗟夫!大地黑潮,剧无政府;小家碧玉,也作牺牲。此非小说家故为是妆点也。试观彼员警侦探之严密甲于大地者,时见弹雨硝烟,卷红雪而飞也。从中不难看出作者的关注点。女性、鲜血,都是刺激文人创作的要素。

无怪乎秋瑾去世后,中国已有的文学体裁几乎都出现了取材于秋瑾的作品。诗文一类在文人中运用最多又最传统的形式不必说,其数量也无法统计;单是戏曲、小说,发表之作便相当可观。据陈象恭编著的《秋瑾年谱及传记资料》列举,晚清谱写秋瑾事蹟的戏曲作品便有古越赢宗季女的《六月霜传奇》、萧山湘灵子的《轩亭冤传奇》、长洲灵妈的《轩亭秋杂剧》、啸庐的《轩亭血传奇》(有“小万柳堂”即吴芝瑛的评点)、悲秋散人的《秋海棠杂剧》,关涉秋瑾的剧本有伤时子的《苍鹰击传奇》,甚至秋瑾生前死后的一些重大事件也有专门的剧作加以反映,如无伪的《猿狐计》写袁翼与胡道南告密事,龙禅居士的《碧血碑杂剧》述吴芝瑛营葬事,且绝大多数作品均产生于秋瑾遇害的同年;小说创作短篇则有无生的《轩亭复活记》、哀民的《轩亭恨》,长篇有静观子的《六月霜》。另外,蒋景缄所撰《侠女魂杂剧》,有一出专写秋瑾;悲秋所作短剧《谁之罪戏曲》,叙秋瑾死后在天界作了蓉城仙子,审判班昭,也与秋瑾有关。至于《六月霜传奇》开幕的第一支曲子,所唱“饱刀锘,红雨热,断美人头”,正点出了女子流血对作者选择此一题材的吸引力。而以“作意好奇”来表述“秋瑾文学”创作的盛极一时。从上述作品的题目不难看出,秋瑾于旧历六月被杀,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因冤屈而死、六月飞霜的窦娥,这与其时称秋案为“冤狱”的社会舆论正相一致。但如此比附,也更突出了“弱女子”的形象,一如窦娥的虽则性情刚烈,终于被巨大的专制机器碾碎,只成为悲剧人物。

“神州一女豪,拼头颅报答同胞。喜今朝玉碎香销,魂游天国路迢迢,此去何须悲悼。”所有题写秋瑾的作品,都尽力刻画了其为爱国女杰的情思,也不无慷慨激昂的豪气,以激励我“百兆柔弱女同胞”,戏中除了悲,亦有壮。

“秋瑾何为而生哉?彼生于自由也。秋瑾何为而死哉?彼死于自由也。自由为彼而生,彼为自由而死。秋瑾乎,秋瑾乎,中国规复女权第一女豪杰!”

“秋瑾奚为而传哉?秋瑾为爱国之女豪,不可不传也;秋瑾为独立之女豪,不可不传也;秋瑾为铲除奴性之女豪,不可不传也;秋瑾为主张平权之女豪,不可不传也。”由爱国起始,依次道来,方合乎秋瑾的真性情。

而无论是谱曲本还是写诗文,所有的作者都无一例外地凸显秋瑾作为女子的特殊性:古今党祸,未有殃及女郎者;有之自秋瑾始。女士为祖国女界革命军中开幕之第一人物,从容就义,无稍顾忌,诗以重之。吾国以弱女子之死而震动一世者,惟君一人而已。更有甚者,一位诗人作哭秋瑾诗七绝五首,竟两次带出“第一”字样:“千古伤心论第一,裙钗授首断头台。”“相看谁是闺中杰,革命家庭第一人。”而归根结底,“女郎也上断头台”才真正使得群情激愤。尽管出于谴责统治者杀人罪行的需要,文学家们有意无意地过分渲染了悲剧的情调,而秋瑾的毅然就死,留给知情者更多的还是敬佩。……

晚清时代,犹如中国历代一样,还存在着一个民间社会,并且这个民间社会还有着冲天的正气和顽强的正义力量。从这里,可以对现实中国社会作一个清醒的对比,才会知道中国已倒退到了何等的地步,又被恶化到了怎样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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