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经济的坍塌

金融危机让全球展开了一场资金争夺战。到目前为止,新兴市场、金砖四国、欧元区是资金流出地,而美国,则成为吸纳资金的海绵。争夺资金手段各有不同,最糟糕与卑鄙的手段,无疑是无法阻止资金外流,无法吸纳资金,却以黑社会的罚款方式,以通胀的方式,攫取普通人的财富。

沈阳,因为某神秘的原因,重罚之下,绝大部分商户白日闭户谢客。鄂尔多斯,中国曾经最富裕的城市,目前四处筹钱,甚至向大型企业与拆迁户伸手。据鄂尔多斯市政府的数据,截至2012年4月底,全市324个房地产续建项目,复工率不到四成。计划新建的49个项目,只有7个开工,开工率14.3%。全市房地产市场完成投资10.4亿元,同比下降83.4%。上世纪80年代末的海南,本世纪10年代的鄂尔多斯,同样的一幕,二十年后上演。

一切源于泡沫经济的坍塌。获得财富的手段各有不同,好的体制可以保障财富的长久运转,坏的体制可以让财富几十年一轮回,烟消云散。

现在的中国相当于制订宪章过程中的英国。

在经济领域的财产保障领域,中国与英国恐怕相差800年的时间。英国争取个人产权的过程,初期主要是贵族争取财产权、厘定税收边界的过程,制订的条款是粗糙而有实效的。1100年,英国国王亨利一世签署“亨利宪章”,保证贵族的继承权;1215年,约翰王签署保障贵族与自由民权利的大宪章;1258年,贵族逼迫战败的亨利三世签订牛津宪章,宪章确认过程来来回回多达33次。

保护贵族与自由民的财产权是大宪章的重要内容,而税收则作为财产权的一部分被格外强调。在大宪章63条中,21条论述财产权,核心是禁止国王剥夺人民的财产。第2条规定,贵族与领主死后,其继承人按照旧有数额或领地旧有习惯交纳继承税后即可享有遗产;第28、30、31条规定,国王之官吏除依照自由人意志外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谷物、车马、木材等动产,“除非得到所有者的同意,否则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第52条禁止占有他人的土地:“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如果被剥夺了,被剥夺者有权立即恢复这些权利。”贵族具有财产传承权,自由民的生产工具不得被剥夺,贵族的资产不能被剥夺。

为了保护财产权,税收的缴纳、与人身自由的规定必不可少。《大宪章》有了税收法治原则的精髓。“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大宪章》第12、14条规定,在国王被俘赎身、国王长子受封骑士、长女出嫁时所征收的辅助金应适当,除此三项外,未经全国公意许可,不得征收其他辅助金与免役捐;第25条规定,除国王自己的领地庄园外,一切郡、市镇、区均按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其他则是法律的相对独立,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逮捕、监禁、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61条规定,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采取包括剥夺其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

争取财产权的过程是一个暴力的过程,贵族与自由民联手与国王势力抗衡。国王签署宪章,未必会执行,会以爱国的名义、抵抗法国入侵的名义,随时侵占国民的财富。要保障财富,靠的是局部战争、靠的是贵族精英与国王的博弈,靠的是规则的约束,靠的是把议会制约体制常规化。到《牛津宪章》时,才产生议会。规定根据24人组成的贵族会议的决议,每年应召开三次议事会即议会(parliament),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及国王的需要。24名贵族中,12名由国王指定,另12名由公共选举产生。

进步绝非一蹴而就。从亨利宪章,大宪章,牛津宪章,直到1628年的光荣革命,经历500年的混乱的铁血时代,终于向遵守共同规则常态领域过度。期间最重要的原则是,局部的战争是为了最终各方坐下谈判,互相博弈以形成可以遵守的规则。规则的内容从粗糙走向精致,从贵族精英统治走向自由民统治,最终走向全体公民的民治。如议会的组成结构,从原来的全部的贵族中逐渐加入了各郡骑士和市镇居民等中产阶层,议会从单纯的议政机构,转变成为拥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

改革必须进行努力,尤其是社会中有财产权的人士的努力,改革也是渐进的过程。改革有可能会产生局部的混乱,甚至倒退,只要大局看好,就能向前。而改革的方法无一定之规,只要建立适合本土的权力约束制度,就能实现本土的财产保障,无论是以议会的名义,还是以商会的名义,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中国已经历百余年的变迁,已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与时间。关键是,必须看到实质性的改变,看到对于权力的实质性约束。否则,以高尚的理由剥夺民财之事层出不穷,中国将丧失改良根基。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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