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民国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年)台湾省政府实施第一阶段的土地改革措施三七五减租,以及从民国四十年开始进行第二阶段的公地放领作业后,第三阶段,也就是最后一阶段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便顺利地从民国四十二年起正式推动,为整个土地改革工作展开收成的动作,逐步落实了国父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的终极目标。
民国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首先作出决议,将从隔年,也就是民国四十二年的一月份起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接着在十二月二日,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发表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的几个重要精神,强调这项政策必须要在保护农民,也保护地主的原则下实施,因此先是在不增加佃农的负担下,让佃农能够购买土地;而在地主方面,则以补偿地主合理地价、保留合理耕地面积及移转土地资金投入工业为原则,使地主在失去田地后获得合理的补偿。
总统明令公布“耕者有其田条例”,台中市北屯地区庆祝拥护实施耕者有其田大会。
民国42年,行政院长陈诚以院令指定台湾省为“耕者有其田条例”之实施区域,此为“耕者有其田”宣传时期,清水国校的宣传队,在中山路游行之照片,后面建筑物为旧农会。
地政工作人员访问地主。
地政工作人员整理复查成果。
台湾土地银行为确保耕者有其田政策成果,举办新农贷制度。图为该行在放款前邀请农民集会解释放款方式并例举放款种类,请农民按其需要举手表明。
地主领取补偿地价。
政府命令土地银行今起开始以土地实物债券及公营公司股票掉换凭证发给地主们,作为补偿被征土地的地价,图为台北松山谢全土在土地银行领到土地实物债券。
得到公地的(农妇)笑逐颜开。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