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讯】桶里装着的是一位母亲刚刚流产的婴儿,不过婴儿的生命已经逝去。胎儿已经9个月了,依然被磨山镇政府计生人员给强制打毒针流产,可怜孩子刚流下的时候哭了两声,还来不及睁眼看看这个世界,就在家人的悲痛欲绝中含恨死去......可怜的小生命,一路走好!天堂里没有计生委!
附注文章:
杀害自己孩子的民族没有未来!/滕彪
来源:作者博客
2005年夏天在山东临沂调查计生暴行的经历是极其令人难忘的。一个村民跟我说,就在我们到临沂的前一天,一个还有两天就到预产期的孕妇被计生办强行引产。——这是杀人!我抑制不住心底的愤怒,大喊。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并不是个别的。为了完成控制人口的任务,计生干部、计生服务站和黑社会携起手来,无所不用其极。
忽然记起大约十年前,在北大听一个教授讲过:中国最大的人权问题,可能就是溺杀婴儿问题。当时不太明白,现在把看到听到的一切联系起来,觉得毛骨悚然。
去临沂前,两则新闻报道让我印象深刻。一个是河南的,一个是浙江的。王丽萍是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钓鱼台村人,因对方家庭条件困难,迟迟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2005 年5月31号下午6点多,我在古荥镇大街上突然被一伙人叫住,要我跟他们走,我说你们是谁,他们只说,“我们是古荥镇计生办的”,没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强行把我拉到车上。他们先后拉着我到古荥卫生院;解放军空军医院和堂李卫生院,上述医院都没有同意这伙人的要求。后在23点左右到了老鸦陈卫生院,在没有做任何术前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在没有我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要强行给我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我不签字并大声呼救,在场的那伙人打我,并和几个医生和护士强行拉着我的胳膊把我按倒在地上脱我的裤子,在我腹部胎儿的位置打了一针,然后用绳子把我捆在病床上,我没有一丝反抗的力量,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到了6月 2日凌晨3点多,我的已经成形的孩子出生了,孩子还凄厉地哭了几分钟,后来孩子的哭声也没了,一动不动,这时候没一个人在旁边守护,我大声呼救喊了好长时间,才有一个一边揉着眼睛,一边打着哈欠的护士走了进来对我吼到:“喊什么喊!!”我说:“你看看我的孩子。”那个护士到孩子的旁边一看,说孩子已经死了,然后把孩子扔到旁边。听到孩子已死的噩耗,我痛不欲生,晕了过去,等我早上醒来,医生站到我的床边,说让我拿钱把孩子处理掉,我说没钱,他们就用塑料袋把孩子包起来放到我床头。……
而董铁锋是浙江省新昌县广播转播台的职工: 2002年10月19日凌晨1点,妻子怀孕9个多月去浙江新昌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分娩,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后,一护士给妻检查了身体,检查结果为“子宫已开,胎儿头部已显露。”建议立即分娩,我将妻抱入产房,留下母亲和岳母在照料产妇。护士要求我出示准生证明,妻无准生证明,护士立即报知计划生育部门。5分钟后,有两男一女来到产房门口,未出示他们的证件,也没说他们是谁。问了我的姓名和住址,便说快叫部长来,随即打了电话。1点20分,一男一女一起进来,和先来的三个人聚在一起并把护士叫来商量。1点40,突然有一群约20来个不明来历的人冲进产房,将母亲和岳母扭着胳膊拖出产房,并将岳母的头向氧气瓶猛撞。并有3个人扭住我的胳膊我按住。随后,产房门就关上了。约十来分钟后,趁他们稍有松懈,母亲和我挣脱出来冲进产房,见一护士正在拔出刺进婴儿后脑上的剪刀,伤口很深,剪刀上粘满了鲜血直至没柄,婴儿脑浆迸出。母亲一声惨叫,瘫倒在产床边。……后来我问医生那些人的来历,医生告知那群人是新昌县城关计生办的。我问医生:“你们将婴儿用剪刀刺死,新昌城关计生办的执法人员有没有书面文件或法律依据?”医生答:“是口头上指示的,没有其它依据。……这种事(指将剪刀刺入婴儿脑部导致婴儿死亡)经常有,又不止你们一个。”
在调查中听说这样一个故事,临沂一个计生人员,强行拉着一个孕妇去做引产,半路上孩子生了,计生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就把“超生”的婴儿当场掐死了。这就是二十多年来不断发生的血的事实!官员们、法学家们、知识分子们“闭上眼睛就以为看不见、捂住耳朵就以为听不到”的血的事实!如果我们不把当下发生的事实记录下来,后来者就活在残缺的、虚假的历史之中;而这对于一个民族的健康发展和精神延续来说,几乎是摧毁性的。
美国最高法院曾在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中作出著名的“三阶段”判决:在怀孕的第24到28周以后,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政府可以为了保护潜在生命或者孕妇健康而采取包括禁止堕胎在内的措施,除非堕胎是为了挽救孕妇生命。(这里的“禁止堕胎”是对孕妇和医师的约束,他们可能根本不会想到一个政府会强迫公民堕胎,无论是刚刚怀孕还是怀孕晚期。)中国的“一胎化”的计划生育国策到底杀死了多少快要出生的、“可存活的”胎儿?又直接间接杀死了多少已经出生的婴儿?CATO研究院的财经主任 StephenMoore曾撰文指出,中国的计划生育和斯大林、希特勒、波尔布特的屠杀、毛泽东的大跃进以及土耳其屠杀亚美尼亚人一起,并列为20世纪几个规模最大的种族灭绝行动;他估计中国计生的受害人数约五百万到一千万。(华盛顿时报1999年5月9日,Don't Fund UNFPA PopulationControl)而2002年美国《人间事》周刊一篇专文估计,中国的“一胎化政策”,杀害了三千多万女婴。(中央社记者钟行宪华盛顿2002-10-8日讯,转引自孙文广:《残害生命“一胎化”》)。这些数字还不包括被计生干部杀死的孕妇腹中的足月胎儿——男性和女性。
看一看计生的标语就知道中国的计生运动有多恐怖:“一胎生、二胎扎、三胎杀!杀!杀!”“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喝药不夺瓶,上吊就给绳。”“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一人超生、全村结扎。”“该扎不扎,见了就抓。”“谁超生让谁倾家荡产,谁超生让谁家破人亡。”这种恐怖造成的不只是胎儿和婴儿被杀害、产妇自杀、房子被推倒、财物被掠夺、亲人受酷刑等等,还有无数的准母亲时时生活在恐惧之中。几十年来,持续的恐惧给将要出生的下一代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造成多少伤害,目前还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
在执行计生政策时,强制引产、强行结扎、溺杀婴儿、滥施酷刑是合法的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强制引产、强行结扎也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又如《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到第四十六条,对超生的或未办结婚手续而生育的,应视情况征收数目不等的“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使用酷刑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溺杀婴儿则直接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婚姻法》第12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都提到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又如2003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法律之间的冲突和混乱还不能说明一切;真正的问题是政治高于法律、运动大于法律、官员的政绩优先于法律。临沂市委、市政府 2004年发布《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指标:“确保全市合法生育率保持在97%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稳定在6‰之内。”“到2008年全市实现全面创优。”为此需要建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村级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计生主任、村计生服务员)共同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文件里列举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民政、公安、卫生、药监、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的工作重点,比如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申请,采取措施提高执行到位率。”
计生工作属于“一票否决权”,这是白纸黑字写在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里的。它的意思是,在评先进单位和个人、招工、招干、转干、干部提拔晋升、入党入团以及企业升级等方面,把计划生育政策列为一项重要考核标准,凡是计划生育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组织人事部门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察、换届考察内容,作为干部提拔重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第19条)
“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党委、政府和各计划生育分工职责部门,层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考核奖惩。对完成责任目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计划生育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连续五年取得优异成绩的,授予单位‘计划生育特殊贡献奖’,给予‘五职责任人’记功奖励。对工作被动落后的,给予工作警告、黄牌警告;问题严重的实行‘重点管理、一票否决’”。(同上,第27条)
对连续两年不能全面完成指标的(党委、政府的正职及分管副职和单位主要领导),任免机关应免去其现任职务,降职使用。对应负责任而已离原岗位,要跟踪追究责任,提升了的要降职使用。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不力,造成本地、本单位严重突破年度人口计划,人口出生率超过责任指标2个千分点或计划生育率低于8个百分点,致使计划生育工作处于失控状态,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以上的处分。(《竹溪县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凡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个人,不得入党入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5年内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对违法超生的,党员开除党籍,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党代会代表撤销其党代会代表资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不得评为劳动模范等先进。(《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因此,完成生育指标,才能得到奖励、经费和爬升的机会,才能避免失去乌纱帽;而完成生育指标,就要把腹中的“超生”胎儿、没有准生证的胎儿、甚至是已经生下来的“超生”婴儿,尽量地杀死。(但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计生干部因为杀死刚出生的超生婴儿而被控杀人罪。)而在计生恐怖政策下,求子心切的父母溺杀女婴的现象也所在多有。
计生政策早已经走了邪路,成为民权的敌人、甚至是人性的敌人。而民间的人口学者早就在大声疾呼:从人口学的角度,必须立即停止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国将不国。(参见易富贤、何亚福、王鑫海等人文章或专著)但不幸的是,中国又是一个舆论一律、扼杀言论、缺乏民主的地方,与政治需要、与官僚意志或者官员利益不符合的一切严肃的理论和真实的声音,都受到压制、很难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
于是下面的故事就一直伴随着我们:一个引下来的七个月男孩是活的。乡里领导把孩子的父亲叫来,让他亲手抱着自己的儿子去坟地埋了。他不愿,几个民兵硬逼着他去埋。(引自,古原:《计生干部何以法力无边?》)这不是小说,而是身边的真实。这样的真实不知道会不会让一些人警醒,但肯定会让一些人更加麻木。
教宗保罗二世曾说过,“一个允许无辜者被杀害的国家没有真正的正义。一个杀害自己孩子的民族没有未来!”——在中国这块神奇的土地上,每一天,每一个小时,每一分钟,都有“计划外”胎儿、甚至“超生”婴儿被计生官员或医生护士杀掉——用药品、用剪刀、用针头、用双手。血,要流到什么时候,泪,要流到什么时候,对生命的杀戮,要持续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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