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审破坏选举罪案 律师称检控错误

中国广东省顺德一家法院开庭审判当地一名女子是否犯有破坏选举罪。法律界人士说,这个案子对中国公民能以什么方式阻止违法选举具有指标性意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星期三开庭审判前独立候选人李碧云破坏选举罪案件。

43岁的李碧云被控在去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砸坏投票箱,用剪刀轻度刺伤工作人员,因而构成破坏选举罪。

上午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当事人的要求下向法庭提出,由于案件事关人大换届选举,而主审法官由人大任命,加上事件重大,因此要求顺德区法院回避此案,将案件转交高层法院审理。法庭在休庭一个多小时后宣布不接受被告的要求,坚持恢复庭审。后来,李碧云因身体不适晕倒,法庭再次休庭。

律师:公民阻止违法选举不构成破坏罪

辩护律师李志勇在法庭上午休庭后对美国之音表示,去年李碧云所在的顺德区第九选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包括由居民委员会代表从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当中选举正式候选人。他说,拥有几百个选民签名支持的初步候选人李碧云为阻止不合法的选举采取行动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李志勇说:“首先这个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一个选民,她当然是有权利抗议的,有权利反对的。我认为她这个行为近似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她的选举权利受到了侵害,受到干扰。当然她可能情绪冲动,轻微伤到了主持人,但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轻微伤害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顶多就是行政拘留,跟破坏选举没有关系。”

曾受理过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学林说,不管轻重,李碧云用剪刀伤人有错,但从法理上讲,李碧云没有犯下破坏选举罪,甚至不应该被定任何罪。

杨学林说:“破坏选举罪肯定是不构成的,那么是不是她把人家弄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呢?第一,控方没有指控她故意伤害罪。第二,故意伤害罪也有一定的规定,就是说你对被伤害者有轻伤以上的伤害,目前没有这个情况。那么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呢?这个我们当时也研究过,这个也不构成。也就是说,她的行为可能触及到的三个罪名-破坏选举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都不构成。”

李碧云案具指标性意义

李碧云案被认为是中国首宗独立候选人以破坏选举为罪名受到法庭审判的案件。她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后,大批网民指责当局打压独立候选人参选人大代表。顺德区检察院在回应舆论批评时说,犯罪嫌疑人李碧云用暴力手段扰乱选举秩序,破坏选举设施,并导致一名工作人员轻伤,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

辩护律师李志勇自己也在去年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了深圳当地的人大选举。他说,李碧云案件对中国公民能否充分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如何合理阻止地方选举违法问题具有指标性意义。

李志勇说:“她这个案子事实上很有典型意义,很具宪法意义,它涉及到公民的选举权这项政治权利,还有选举制度,这两个重大问题。它跟去年公民独立参选有密切联系。我们替她辩护的两个律师都是独立参选人。所以,李碧云一出事,我听说她被抓了,我们感觉事情很严重。如果参选可以被抓,那么我们自己也不是可以被抓?”

同样参与了去年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但频频遭到打压的江西前独立候选人刘萍星期三也专程到广东顺德旁听李碧云案的庭审。她说,李碧云抗争违法选举的行动值得肯定。

刘萍说:“李碧云的案子,即便有罪,它也应该是阻止违法选举罪。它这个选举是违法的,典型违法的,每个公民都有阻止和检举揭发的义务。”

星期三下午,李碧云的身体仍然很虚弱。法庭决定将庭审延期到星期四上午继续展开。

辩护律师李志勇说,他和另一位辩护律师王全平会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他估计,法院判李碧云有罪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如此,李志勇说,中国各地的公民不会因为李碧云受打压而放弃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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