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华:吴英案还须细究(图)
吴英案还须细究
吴英巨额集资,有罪与无罪,双方各有说辞。一个行为性质的法律认定,主要在于特定法律对该行为的界定。而特定法律的界定,则反映了统治集团的利益,是其法律上的表现。
例如,在邓小平执行让步政策以前,计划经济外的商品流通,即民间的贩卖活动,在法律上就被界定为走资本主义道路,性质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依程度不同,这是一种错误或有罪的行为。更为荒谬的是后来引申到农村家庭养几个鸡或自家院子里种点菜,也被指为走资本主义道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统治集团为了维护他们的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从法律上对上述行为界定为有罪。
把人类因为生存和生产活动的需要,界定为有罪。这在现在年轻几代人看来,匪夷所思,但这种古今中外都十分罕见的法律规定,硬是合法存在过了。也因为统治集团把人性正常的反映视为有罪,所以他们的统治管制一直显得既笨拙又劳命伤财。这是因为他们在逆人性而动。
更荒谬的是,政府掌控下的宣传机构,竟然把裤脚管的大小、衣服款式、发型等等也统统套上资本主义思想、生活方式的政治帽子,让全国所有单位,在法律之外再获得一种无形的法律,由单位的某几个人来随意判定一个人的政治生命。这种涉及到几亿人口的道德判断标准,不知冤判误判错判了多少人的正常行为。
统治集团这种违背普世标准的法律规定与道德判断标准,既反映了他们低下的文化水准,又表现为他们随低下文化水准而来的拙劣的管理水平。他们的代表人物就是上世纪二十年代中国的农村边缘人物,无法无天的毛泽东。这正如陈云所说,毛泽东“治国无能”。
现在,吴英的罪名是非法集资。
个人的集资活动属于非法,这也是一种法律规定。它反映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
为生产经营而集资,同为个人家庭生存养鸡种自留地的菜,性质上并无区别。既然容许个人成立企业,经营企业,那么就要给他一定的生存环境。但在制造业大国的中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就是一个缺乏生存环境的问题。如果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拿出合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不致让民间人士游走在有罪与无罪的险道上。
金融管理,金融安全等,固然是国家确保民生安全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但是,我们看到中共历来的做法是,为了舆论一律、思想统一、行动一致,他们惯常的做法就是通过威胁、恐吓、批判、“学习”、政治表态等来强行达到,他们思想上的简单与目的上的丑恶,无法了解到社会的多样性与人性的正常表达,这在金融管理上同样表现了出来。
一方面,他们在民间严把死守金融管理,而对特权阶层洞开大门,几乎毫无约束,不同权力级别的官员,一个条子、一个电话、一个打招呼、通过一个会议形成一个决议,都可以让有关银行向特定人员发放数量不等或巨量的贷款,银行既是他们攫取人民财产的工具,又是他们私人的钱包,正因为如此,他们对破坏金融秩序的民间集资,必定会给予严厉打击。
另一方面,要贷款的企业界人士,如果想有更大的发展,就势必要在银行贷款,这就逼迫他们去找能一锤定音权势人物的门路,权力寻租由此发生。更为腐败的是,商场上的冒险家,通过打通顶级权势人物的通道,可以凭空取得巨额贷款,成为暴富人物。上海的周正毅、张荣坤、刘根山,还有电器大王黄光裕,哪个不是打通了权势人物而获取了巨额贷款?当然,这些草根人物,随时也会成为权力恶斗或官员们金蝉脱壳的祭品。官员们要谋取银行金库,总要有个合法人物站在前台,这就是官商结合的本质或必经之路。一旦,官员与暴富者发生矛盾,惨败的必然是草根商人。
金融管理上的这些中国特色,反映的是权贵阶层在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对民间严把死守与在权力面前无秩序可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吴英以高利率吸取民间存款,当然是饮鸠止渴的行为,这过程中,她可能有很失策的做法。不顾实际管理能力,以快速扩张为生存之道,本是中国很多粗放型企业的败笔。我看吴英办企业及吸取资金的做法,在在表现出一个不成熟企业人士的幼稚。但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注意,据有关报道称,吴英并不是因为吸贷的资金链断裂而崩塌,却是先被封存,遂引发倒塌。当然,以高利率吸贷,资金链发生崩塌乃无可避免,问题在于吴英企业被封死后,资产很快被拍卖掉,那么,这是不是一种抢先侵吞资产的阴谋?或者说,有人看到吴英的资产实际上必定成为无主资产,先下手为强。如果联想到有十多名官员联名上书法院,要求判处吴英死刑,我总感到这里面有着黑暗的内幕。当然,法院已有人出来解说吴英案的量刑正确,我上面已说过,吴英有败笔、有其幼稚、甚至是拙劣的一面,但这不应该成为掩盖黑暗的烟幕弹。
在国内,大案要案,始终不可能资料全公开,因为大案要案几乎都涉及到官场的丑恶与肮脏,在今天民众高声呼吁刀下留人之时,如果不公开全部案情,不让民间充分讨论,恐怕终究会被质疑为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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