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国籍不如改法律(图)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名为“放弃美国籍后专家称再想恢复并不难”。大致内容为:中华民国总统选战白热化,亲民党副总统参选人林瑞雄是否放弃美国籍而拥有参选资格,引起瞩目。台湾也对公职人员拥有美籍穷追猛打,但实际上放弃美籍可能只是一种“政治游戏”和表态,日后要恢复美籍并不困难;可以说,台湾很多人都被这种国籍认同忽悠了。

依美国法律,放弃美籍后只要配偶或子女仍拥有美籍,再度入籍不困难,过去不乏有人游走台湾法律边缘,提出弃籍证明后不久即在美重新申请绿卡。但也有过来人说,弃籍代价大,因为之后再度申请绿卡并获淮后,每次进入美国海关仍容易引起官员质疑,往往被叫到小房间盘问一、两小时,须费心解释。有人还曾被戴上手铐,深感屈辱…。

看到这里我不由得感慨万分。不仅是台湾对公职人员拥有美籍穷追猛打,香港对公职人员拥有外国国籍(主要是美、加、英籍)也穷追猛打。但这事不会发生在大陆和美国。在中共执政后,中共借口东南亚独裁者的排华是因为华人太“爱国”引起,所以取消了华人的中国国籍,大陆双重国籍的公民已被“斩草除根”。要有中国国籍才能做高官呢,所以在大陆没有双重国籍也省了这方面的麻烦和争吵,可谓一劳永逸。相反,在美国很多双重国籍的人做市长、州长、国务卿、大法官,乃至总统,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了。

为什么香港会爆发双重国籍的人当高官的“丑闻”?因为中共的23条里规定“双重国籍”的人不能当高官。台湾是因为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双重国籍的人不能做高官。所以经常也发生磨擦和激战。在此我可否幽幽的问一句“为什么有双重国籍的人不能做高官?不是中华民国的总统孙中山先生也有美国国籍吗?”显而易见答案是:双重国籍的人会对祖国不忠。那么我再追问一句:请举例说明!相反,我能立即告诉你的事实是抗日战争中,有21万华侨抛妻别子回到祖国参战,有4万年轻的生命牺牲在祖国大地,有的是鲜血洒在素昧谋面的故土上,让人想起就心里难过。最近看的陈树庆先生写的《华侨是亥革命之母》中华侨的赤子之心让我热泪盈眶。而只有中国国籍的人卖国的倒是不少。古有秦侩、袁世凯,现有二奸二假江泽民。无辜的“国籍”被政治家贴上标签炒得热火朝天玩弄于鼓掌之上。中华民国说有双重国籍的人对国家不忠不能做高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国)又说有双重国籍的人对国家太忠,要取消他们的中国国籍。真是“一忠各表,各得所需”啊。横竖受害的都是双重国籍的人。

《世界人权宣言》告诉我们:国籍是天赋人权。很多香港人生下来就有双重国籍,他的父母亲一方是英国人或他生在美国…难道他的身上就有了对祖国不忠的烙印?所以,我们应追随孙中山先生,将中华民国第二十条应改为: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做高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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