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代表产生程序谈得上党内民主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介绍了该通知的内容。官方媒体称,“按多于15%的差额比例选举出席十八大代表”,是“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生动体现”。
现在有一种理论,鼓吹中国民主化的关键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要先于“社会民主”。那么我们就来看一看,中共十八大代表的产生程序是比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程序更加民主呢还是更加不民主。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里所规定的最低差额比例是多于20%,最高差额比例是多于一倍,“按多于15%的差额比例选举出席十八大代表”,又有什么值得称道的呢?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选举,都是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议员;现在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间接选举产生,已经是极为落后的了,但毕竟还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而中共十八大代表的产生程序,连“间接选举”都说不上,只能说是“间接推荐”。基层党员的作用只是“推荐提名”,然后由基层党委、县(市)和市(地)党委逐级“决定上报的推荐人选”,在这里,党员大会、县(市)和市(地)党的代表大会不起任何作用。
然后的“组织考察”、“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公示”、“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三个步骤,分别是40个选举单位(各省市自治区、中央直属机关、国家直属机关、军队、武警等)的组织部门、党委常委会和党委全委会的职权。在这三个步骤中,最关键的一步是“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公示”。《关于党的十八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从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中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不差额。)现已确定十八大应选代表名额是2270人,算上15%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再算上10%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差额,是2872人。由600人(40个选举单位的党委常委)来确定2800余人(十八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名单,能算是“党内民主”吗?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也就是说,十名省级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而选举十八大代表的省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工委扩大会议)”的代表却没有类似的权力,他们只是一个表决机器,只能从省级党委确定的2611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选出2270人。
中共十八大代表的产生程序,实在太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了。如果我们相信“党内民主”先行论,那么,我们似乎无法看好中共十八大以后的“社会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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