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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李喜春

 2011-07-31 21:0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 控告人:毕彩珍(曾用名毕彩秀)女、42岁山西省焦煤汾西矿业集团柳湾煤矿工人 住址: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1区22楼1单元12号 电话:13546681780

二、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原反贪局局长:李喜春

三、控告要求:

要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规定》第41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高检发释[2006]2号、《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我举报的山西焦煤原总经理柴久茂和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生产处长刘志耀(原双柳矿矿长)贪污和侵吞约4亿元巨额国有资产一案(此案牵连山西省原副省长靳善忠)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事实和理由:

2005年6月我爱人王崇嵦为了保护巨额国有资产,被山西省汾西矿业集团原双柳矿矿长刘志耀打击报复、雇佣黑社会杀手4人在工作单位双柳矿洗煤厂加压过滤车间故意杀害灭口。同年9月,我开始向中纪委和山西省高检举报刘志耀等贪污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作为刘志耀贪污巨额国有资产一案的反贪局的包案领导直接负责人李喜春局长由于受到权势的干扰和金钱的诱惑至今不立案侦查。山西省高检初查具体情况如下:

1、2005年11月至12月之间柳林检察院已查出刘志耀私买精煤9万吨,合计约6000多万人民币,小金库800多万元,至今不立案查办。

2、2005年11月至12月之间柳林检察院在双柳矿财务科长李文海家中搜出163万元现金,加刘志耀私卖国有资产现金共计2800万元,李文海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但刘志耀贪污和侵吞的2640多万纪检和检察一直没有立案查处。刘志耀至今仍逍遥法外,案件无任何结果。

3、2004年刘志耀贪污1千多万元的职工工资一字不提。2005年一月我向汾西矿业集团局帐热线0354-7191000反映职工工资问题。(有确凿证据)

4 、2006年汾西矿业集团纪委已查出汾西矿业集团双柳矿安监处私分罚款20多万元,至今不立案案件无任何结果,一拖再拖。

5、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私自会见当事人刘志耀。(难道没有什么交易?)

6、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控申处xxx扬言要用高科技手段追捕我,并打听我女儿的下落。请问腐败分子的追随者:你们究竟要干什么?

7、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核实情况,因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暂不能面对面核实。所以我据高检的要求,给省高检发了多份挂号信和平信,通过最高检举报平台发了很多电子邮件,建议将需要核实的材料用挂号信寄给山西省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房产科福利楼毕彩萍转毕彩珍即可。待我收到后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提供地址用挂号信寄回。但至今为收到省高检2字宽的字条,久查不办。

8、2008年11月山西省柳林县检察院把双柳矿运输科私卖原(精)煤的全体人员抓了又放。为什么?背后难道没有什么交易?

李喜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检察法》、第8条、35条、《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5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款的规定既不立案,也不将不立案的原因书面通知控告人。为此我控告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徇私枉法,拖延办案;利用职权为他人开脱。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做的报告十二条(六)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的指示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正会议的讲话和《检察人员纪录处分条例》依法查办我举报的4亿元的腐败大要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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