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遣返对十八大前权斗有什么影响
从赖昌星遣返看中国司法和外界误区
上个星期在中文媒体当中引起最大轰动的事件,可能赖昌星的遣返应该算其中之一。那么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下这个事情。
经过了12年的周折,当年据说是中共建政以来最大规模的走私案——远华案的主角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这件事情引起了中外中文媒体和网络的大讨论,讨论的内容之一是包括遣返对中共十八大之前权力斗争有什么影响。
远华案当年为何成为大案
要谈到赖昌星遣返,我们可能就要看一下,远华案为什么会成为一个大案?当然从资金上来说,从它这个性质和牵涉的人来说,是很大的案子。但这是不是就是单纯的原因。在加拿大方面,我们从程序上看,应该说看不出什么问题来。这个法庭听证、警方提供证据都是很完整的。加拿大是一个法治国家,他的司法是完全独立的,整整这12年来,经历了反覆的上诉、评估、再上诉,要求司法覆核等等。现在所有的程序都走完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没有理由怀疑这里面有什么政治干预。
但是由于遣返的时间,非常巧合的和另外一些重大政治案件连在一起了,因此这个时机确实是很有意思的。这个时候正好是在谣传江泽民死亡的消息,尽管说这条消息没有办法核实,但是一般的观察家可以很轻易的、很容易的看出江本人的政治影响力确实在快速的消退,因此这个案子的遣返就显得更有意思了。
赖昌星这个案子,他遣返回国以后,对于党内的派系斗争,他对江系人马的杀伤力肯定要大于对其他派系的杀伤力。尽管过去12年了,但是因为当年的有关人员特别是一些涉案的最高层人员,今天仍然在政治局和其他的一些权力中心,所以有人睡不着,那是肯定的。
赖昌星案子的特点,当时远华案最大的指控就是走私,但是要知道在中国走私的人很多,党政官员介入的也不少,甚至海军还曾经为走私护航,在护航的过程当中和海上缉私队,是属于海关的,进行武装交火。想一想,能够动用海军来护航的走私,它的规模和资金肯定不会小于赖昌星,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对于海军护航的走私的主犯,进行过处理或者是公开起诉、公开判决过的。这是一种怀疑,就是说他这案子不仅仅是走私。当然这个说法是没有办法证实的,因为比他更大的可能动用过海军走私的这些案子,并没有被公布过案情,也许不足以说明情况。
我们可以看另外一个曾经被部分公布案情的案子,这个案子就是原来的公安部长陶驷驹的案子。陶驷驹是在89民运以后接替公安部长职务的,一直到1998年为止。在他任公安部长期间,他亲自批准了公安部下属经济实体的资金和没收的走私款项,挪用这些款项来购买房屋。他在94年到97年,用了大概5亿5千万元,在15个城市购买了320套豪华住宅和别墅。然后以每套住宅3千到5千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当时的国务院领导、各部委的领导,还有退休的党政军高级干部和家属子女等等。
另外他还用地方海关查收的那些走私贩私等款项一亿五千多万元,供这些高干和家属到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或者香港等地去旅游,或者买东西。另外他还同样用这笔钱买了三百多块,多数都是劳力士等名表,以每块表100~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当时的中央各部的高干,还有退休高干和家属。
这个案子当时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接受礼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总结一下的话,在公安部党组的11名成员当中,有7个人接受了礼物;在李鹏为总理的第八届国务院的各个部委办中,只有5个部的领导没有接受豪华住宅和名表;在国务院的领导当中,只有4个人的夫人没有接受名表。也就是说它的范围相当广。
陶驷驹在交代了这个问题以后,接受了巨额贿赂的这些高官,包括国务院领导、各部委、退休党政军高干这些人,是在得到了中纪委的通知以后,才把这些赃物和赃款上交的。交上来的赃款有多少?其中有 12名副总理级的高官,上交上报的价值达到1.7亿元;而52名省部级高官上交上报的财产的价值,达到4.5亿元。加起来的话,是6.2亿元人民币。而整个涉案资金达到7亿人民币。
这个案子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中纪委报了中共中央批准,建议对他的问题免于法律起诉和追究;建议停止他的中央委员会职务,建议停止人大常务委员的职务,建议留党查看两年。这么大的一个案子最终处理的结果就是这样。我们和远华案进行一下比较。
从时间上来说,远华公司成立在1994年,而中央调查是在2000年初。据说他的作案时间是在96年开始的,到1999年结束。他的作案时间和陶驷驹的案子的作案时间大部分是重合的,基本上在同一个时间作案。当然远华案的案子的金额涉及大得多,走私的总额据说是530亿元,而逃税300亿元。
当然这个数字到目前为止只是调查一方的说法。需要考虑的是远华案他是走私,而陶驷驹案他是用没收的走私的资金。从表面上看走私的总额金额要大得多,但是那个是一个总经营额。实际上真正用于贿赂给高官的金额,因为陶驷驹案是一个贿赂,所以我们要考虑他的同样的部分。实际上用于贿赂的高官的这个金额,不会高太多。那为什么要提贿赂而不仅仅是走私呢?是因为这个远华案它另外一个特征是牵涉到了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高官,贿赂应该是这个远华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部分,所以我们不可能把它忽略的。但是结果却相差太大。
在一个案子当中,受贿者是全部赦免了,包括行贿者本人和受贿的人。行贿者陶驷驹处理了以后,他担任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一直到退休。而另外一个案子,涉案就有近千人被查,其中300个人被究责,21个人判死刑或者死缓,而其中的8个人已经被处死了。所以处理的差别非常非常大。这两个案子还有一个共同的联系,就是和当时的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有关系,而且很可能陶驷驹的案子就是在查李纪周案子的时候暴露的。
至少有一点我们可以看出来,就是这两个案子它发生曝光、调查处理的时候,他们的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是类似的。我所能看到这两个案子的最大区别就是,赖昌星是圈外人,他是农民起家的一个暴发户,他的权力、关系是通过掌握权力的党政官员来实现的。而陶驷驹本人就是圈子里的人,他已经掌握了权力,他所贿赂的都是被称为他们的“自己人”。另外一个区别就是陶驷驹案子涉案的高官,基本上没有派系的差别,人人有份;而远华案的处理,则有比较明显的权力斗争的色彩。他的开始和后来的叫停,都和江泽民的系统有关系,尽管到现在为止官方并没有公布直接的证明。
遣返起什么作用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遣返能起什么作用,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个时候的遣返,它至少有两个作用。无论是谁要整江系的人马,赖昌星肯定是一个非常称手的工具。当年贾庆林在福建,他和远华案肯定脱不了干系,但是无论朱镕基如何信誓旦旦的要追查到底,结果还是被江压下来了,所以贾庆林在远华案上是被江保过关的。
有一种没有办法证实的说法,就是说当年中国政府的两组人给加拿大政府施加压力,一组人是要他回来;一组人是坚决不要他回来。把加拿大人都搞糊涂了,因为西方人在这种问题上思维是非常简单的,他们想不到有这么多的关系缠在里面。这种说法真的不是没有道理的,朱镕基应该是坚决要求遣返的这组人里面的,而江系至少贾庆林那伙肯定是通过各种方式坚决不要他遣返的。如果这种说法真的存在的话。虽然说朱镕基现在早已不在位了,而江至少也是濒临死亡,但是江泽民在离开权力之前,他部署包括让贾庆林在内的江系人马,占去政治局常委的多数,这种情况表明现在在权力中心的人仍然要受远华案的影响。正因为江安排了他的人马占据政治局常委的多数,这才导致在他下台以后,仍然能够对中国的政局保持相当的影响力。
有一种说法认为,十八大以前的权力斗争,胡温派有希望利用赖昌星来清除江派。这个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认为中央现在并没有像毛泽东时代,甚至邓小平时代那种你死我活的路线斗争,它不存在。每个人都是既得利益者。像维基解密其中有一个文件就谈到,在北京大家都认为政治局常委的9个人就像一个大公司的董事会,每个人代表一种利益集团。他的投票权来自于他个人的股权,就像一个股份公司一样。
党内的路线斗争是要有理论、要有思想、要有动力的。现在中共从最高层到最基层,根本就没有路线斗争的驱动力,他们有的只是摄取更多个人财富和家族财富的驱动力。事实上中共内部的权力斗争,特别在夺取政权以后的权力斗争,很大程度上已经是确保自己在政治上不受清算,就是自己最主要的政治遗产,像毛泽东的文革、邓小平的六四、江泽民的迫害法轮功啊,要确保这些不被清算。另外一方面,就是确保自己和自己家人的财富不受清算。江退下来以后,安排那些人进入政治局常委,并不是说一定要支持这些人,而是说这些人和他的利益相关,因此只要这些人在,就能够确保自己的政治遗产,主要是迫害法轮功这个政治遗产不被清算。
赖昌星回国以后,如果有人要利用他的话,当然是有这种争权夺利的因素,但是权力斗争我认为不是主要的,而很可能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安排,这种情况是会有的。随着江的影响力的急速消退和赖昌星的遣返,原来江系人马重新站队表态也是必然的,是不是导致江系的彻底崩溃和消失,这种可能性也是有的。但这种可能性可能最主要的并不是赖的遣返,而是江的死亡。赖的遣返只是在这个重大的变化过程当中,一个小小的筹码而已。但是如果有人说,这种变化会改变中共的性质,或者说会导致权力重新洗牌而使中共的政策发生变化,这种想法我想恐怕完全是一厢情愿而已。
中国有没有独立的司法
从央视播出的遣返的镜头来看的话,这次赖昌星的遣返显然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中共把他拿来作秀。秀什么?秀中共还有法治。要特别注意到的就是,在央视报导的电视当中,它的重点是非常有意思的。警方在机场里面向赖昌星宣读他有辩护权,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这种镜头只有在美国电影里才能看到,但是央视是把它作为新闻报导的重点来报导的。
这样做我觉得至少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向加拿大方面表明中共是依法办事的,堵那些反对遣返方的人的嘴,因为反对遣返的人事实上并不是在争论赖昌星有没有犯下经济罪行,或者是刑事罪行,而是他遣返以后,中共方面能不能对他按照法律来对待,依法办事。第二个目的就是可以利用这次机会来改变一下前几个月由于对维权律师、维权人士,尤其是对艾未未玩失踪而造成的恶劣的国际影响。我觉得至少在中共来说,它可以达到这两个目的,或者它想达到这两个目的。
下面讨论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有没有独立的司法?因为在赖昌星遣返的这个案子当中,一个最关键的要害,就是争论赖昌星被遣返以后有没有被处以死刑的可能性,因为加拿大是禁止遣返那些回去以后可能被处以死刑的罪犯的。这次最终遣返我觉得和以下几个因素有关系。
第一个因素就是根据《路透社》报导,说加拿大外长贝尔德(JohnBaird)说在保证不处以死刑问题上,就我所知,中国政府近期修改了对经济犯罪的惩罚,不再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所以至少在政府这一方认为由于法律的修改,而赖昌星是属于经济犯罪,因此回国以后在经济犯罪上不适于死刑的这个法律条文对赖昌星就有效了,所以他在法律上被保证了不处以死刑。
第二个就是中共领导长期以来,这12年来多次向加拿大方面表明进行承诺,不会对赖昌星判处死刑的。今年早些时候,中共甚至表态,愿意让加拿大派出观察员来全程追踪对赖昌星的审判过程,而且容许加拿大派人到监狱里面去看他。考虑到赖昌星并不是加拿大公民,甚至都不是永久居民,这样的承诺和让步是非常不寻常的,因为赖昌星只是一个中国公民,对他的审判本来是中国的内政。
这两条很可能就是导致加拿大政府在本月初发布的一份遣返前风险评估判定,这个判定说遣返赖昌星已经没有风险了,所以同意将其驱逐出境。我认为显然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的司法系统,对中国司法体系的认知有相当大的误区。这个误区一个就是中共高层做出对赖昌星不处死刑的承诺。问题是中共高层的领导人有没有权力做出这个承诺。
如果中国真的有司法独立的话,那么任何一个领导人在案件审理之前,在案件审理当中,和案件审理以后,他都没有权力对外界做出法律上的承诺。因为司法如果独立,行政或者党就没有权力去说这个人能不能判死刑,或者是要不要判死刑。当然如果说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说国家元首在死刑判决以后有特赦的权力的话,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那也必须到审判和判决以后才去做出特赦的决定,而不是在审判和判决以前。况且现在我们并没有查到这方面的法律,说中国法律有没有特赦这一说,或者哪一级权力机构或个人能够做出特赦的决定。至少我没有看到有这样的法律。
第二点就是保持不处死刑的承诺,而仍然让赖昌星死去的可行性有多大。当然从目前来说的话,让他死对中共可能没有多大的帮助,或者是没有多大的好处,也许不会施行,但是我们讨论的是这种可行性有多大。在中共的司法系统当中已经制造出了很多种的奇奇怪怪的死法,所以就这一次赖昌星被遣返,有人在网上就贴出了“赖可能的N种死法”,你比如说网民总结出来的躲猫猫死啊、喝水死啊、睡觉死啊等等,所以说如果有人希望他死,在操作上是很容易实现的。按照现状,在中共党内确实有那么一种势力,就是如果让赖闭嘴,或者让他死的话,是有很多人晚上睡觉会觉得踏实得多的。
第三个是即使做了承诺,改变这个承诺的可操作性有多大?或者说改变这个承诺而找出推托的理由有多大?其实这个很简单。一种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它可以找出一些不属于不处死刑的经济犯罪以外的罪行。它可以马上就换调子说,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他的新的罪行,为了保持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如何如何做,这就否定了第一条,就是经济犯罪不处死刑的这种法律条文,因为你很容易找出不是经济犯罪的其它罪行。这个时候领导人也可以很轻松的推卸责任,他可以说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无论是党和政府都不能干预司法,司法是独立的。
这个事情可操作性是非常高的,至于说用和不用,这是看当局者想不想用它,而不是说法律上能不能用它。中国的司法体系是不是独立?它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尽管中共当局它对外反覆宣扬所谓按照中国的法律应该如何如何。如果我们注意看一下央视关于赖昌星遣返的报导的话,我们可以看出当年的远华案就不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在央视的报导当中,明确的说当年是党中央、国务院进行的调查。党中央不是司法系统,国务院也不是司法系统,是由这两个本来就没有权力介入司法过程进行的调查。
可想而知,远华案的案子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当然西方国家已经普遍认识到中共在对法轮功和其他的宗教团体、异议人士、维权律师的迫害这方面,中共是不讲法律的。但是要知道所谓的法治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是为一部分人制订的,而是对所有人制订的,任何一个国家它都不可能说在某个领域没有法治,而在其它的领域有法治。法治一旦被破坏,一定是可以轻而易举的从一部分人应用到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对一部分人不讲法,也就对其他的人不讲法。
至于说遣返赖昌星有助于遣返其他的外逃贪官,这个说法更难以站住脚,因为赖昌星根本就不是贪官。一旦有人进入官的行列,尤其是高官,我们看到有几个是真正外逃的?都是名正言顺的公开的把赃款转移出境,而且他们都是持合法的证件移居国外的。赖昌星跟贪官我觉得还是有区别的。他的财产来自走私,损失的是政府的税收,这笔税收将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公仆们的享受的。你可以说那是符合规定的,当然可能是符合中共的规定,但是这笔花费毕竟不是花在应该花的地方,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他们家属消费了。
而赖昌星的收入有一部分是回馈社会的,就是像办教育啊,修桥、修路等等,所以当地仍然把他当作好人。而绝大部分的统治集团成员,他们的财产是来自对普通民众和民营企业的掠夺,甚至包括了对赖昌星那样非法收入的掠夺。他们致富的过程当中,就直接减少了普通民众应该有的收入的提高。所以这两者在各方面都是没有办法比较的。
我们可以看到中共花这么大的力气去要求遣返赖昌星,但是我们却很少看到对于真正的席卷了大批财产外逃的贪官,中共根本就没有下力气去寻找,或者是要求引渡。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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