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二房税」从严 外州客心惊

纽约州的税务上诉裁议厅上月改变了对新泽西州男子盖德 (John Gaied)一案的裁决,导致在纽约拥有第二栋房子的许多外州居民,可能需向纽约州缴纳更多的税。

上诉裁议厅说,在史泰登岛工作并在史岛为父母买下一栋房屋的盖德,应缴纳纽约州居民税,尽管是他的父母住在该栋房屋,他去那里只是探访。

裁议厅的这些裁决,推翻了他们以前的裁定,认为盖德2001至2003年的收入可免交纽约州税。裁议厅是在纽约州税务厅的要求下,同意重新为此案举行听证。

一些税务专家认为,新的裁决对纽约州税法的解释更广泛。他们说,一年在纽约州居住逾183天的其它外州居民,若在纽约拥有房屋并让家人居住,也可能需交更多的税。

纽约州Melville镇Marcum会计师事务所的史皮曼说﹕「裁议厅从严解释了税法。」州税务厅发言人说,裁议厅的裁决与税法一致,而不是产生了新法。

这是数月来裁议厅对外州纳税人不利的第二次裁决,所以不免使人担忧,纽约税务部门将对在纽约有「二房」的外州居民从严纳税。上次的裁决是针对一名在曼哈坦工作的康州男子,他偶尔去他在长岛的夏季房屋小住,欠税100万元。

裁议厅去年裁道,盖德的史岛房屋不是纳税意义上的永久住址,他在房内没有一张床,他的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只在需要时才来探访。

但裁议厅上月又说,盖德没有证明这栋房屋是他的双亲专用,拒绝了盖德的说法,认为房屋就是为了投资,因为他没有任何收取房租的纪录。

新裁决意味著盖德2001至2003年的全部收入,不仅只是纽约州的收入,都需缴纳纽约州税。

盖德说﹕「这样不公平,难道我照料父母亲还要受到惩罚?」他准备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史皮曼说,这项裁决表明,外州居民如果希望免交纽约州税,可能得让父母或成年子女正式签订租约,使这些住在纽约州房屋中的家人成为房客。

但也有专家认为,此项裁决会否成为其它案例的先例,目前仍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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