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长权力大升级 维稳维稳维稳(图)


2009年石首事件:23岁厨师离奇掉楼身亡引发警民冲突

【看中国记者甄贞综合报导】据南方都市报28日消息,随着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当选重庆副市长,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公安厅(局)长进入各地党政班子。对此,有评论指,公安局长“进班子”是不符合宪法的潜规则。

5月27日,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当选重庆副市长。

据重庆晚报消息,王立军曾担任辽宁锦州副市长,2008年6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重庆市政府评价他“政治立场坚定,打黑除恶成效明显”,因此而进入了“领导班子”。

2003年“进班子”写入中央13号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春龙曾在1994年到2000年担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据他回忆,首次明确提出公安厅(局)长“进班子”,可追溯到2003年。当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简称中央13号文)明确了“进班子”的含义:“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稍后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简称“二十公会议”)对此进行部署,此后全国公安厅(局)长“进班子”逐步展开。

据北方网消息,在2003年中央关于公安局长升格的决定出台前,少数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已经对公安局长进行了升格。比如浙江省此前就基本采用了各市县公安局长担任当地党委常委的模式,大多还兼任政法委书记,在“二十公会议”后,现在基本是采用公安局长升格为当地党委常委的模式。

“进班子”飞速发展

和多项政策铺开的模式一样,公安厅(局)长“进班子”也呈自下而上的特点。南都记者调查发现,县级公安局长“进班子”的步伐早、力度大,从而为更高级别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积累了经验。如在2006年,宁夏除两个公安局因所在地党委为工委、未设置党委常委职务,公安局长未进常委班子外,其余20个县(区)公安局长已全部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2007年,江苏淮安地区的公安局长则实现了100%“进班子”。

从南都记者对在任的省级和较大的市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的时间统计可见,2007到2009年是公安厅(局)长“进班子”飞速发展的三年: 每年两级公安厅(局)长“进班子”的数量总和均达到两位数,其中2008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20人之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年前8个月,就有14位公安厅(局)长“进班子”,凸显“奥运安保”等对“进班子”的促进作用。

解决“社会冲突”单一公安力量已经不够?

据《廉政瞭望》杂志消息,随着“进班子”的飞速发展,不少政法部门的干警说得最多的是,“在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突出”。不稳定因素较多,突发事件增加,客观现实要求公安首脑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决策。

中国的现实就像个火药桶,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出现冲突时,公安往往会出现在第一线。”一位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公安局长表示,“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还需要一些职能部门配合才行,公安的出面只能暂时平息冲突,防止冲突扩大。随着公安局长的升格,其调动各种力量、综合利用公共资源的权力扩大了,为这一问题的快速化解带来了契机。”

不符合宪法的潜规则

网易博客米兰之心的博主认为,“进班子”属于违宪,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百三十一条对检察权做了类似规定。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但问题来了,公安领导进班子,使得政法委工作带有了明确的公安色彩,不可避免的使得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正常司法工作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不过这种干涉带了一个弯,不那么直接而已。行政机关变相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对独立司法起到了非常直接的破坏作用。这样一个明确违宪的政策,不知道相关领导作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也曾说,政法委书记不能身兼公安局局长:“公安局本来是检察院的监督对象,但被监督者是监督者的领导,这个体制特别不顺。”“这种扭曲的关系影 响司法公正”

据海外媒体希望之声消息,公安局长权力大升级,凸显了很多社会弊端。资深评论家横河先生提到,中共中央政法委它去控制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国安部、司法部等等,也就是把这些属于人大任命的,本来应该向人大汇报的,或者是国务院的部委,由党来控制这样的运行机制,也就是党来指挥一个政府部门,这是一种不符合宪法也不合法律的一种潜规则。

对此,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在突发事件不断增加下,公安局长权力的升级,使他们在升级后调动各方不必逐级请示,有力的加强了专政“维稳”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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