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4月底,重庆房产税税收收入70余万元,上海房产税入库税款为百万元,被媒体质疑为“3个月房产税款不及1套房”。对此,住建部官员秦虹表示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房产税试点越成功,称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减少过度需求而间接发生作用。
秦虹的言下之意是,哪怕日后房产税收入为零,只要它对房产市场投资投机性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就说明房产税试点是成功的,房产税在实现其功能上就已经达到了理想的效果。这恐怕与人们对房产税的期待和房产税本身具备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距,难以让人接受。
人们对房产税的期待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作为一个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增加我国直接税在税收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达到“削贫富差距之峰”的效果;二是组织财政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相对稳定与丰厚的税源,逐渐消除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减缓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压力;三是抑制房价上涨,通过在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增加房产持有成本,减少和防止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房产市场的有效供给,减缓房产市场供需矛盾。
应该说,人们对房产税的上述期待,也正是房产税本身所应当具备的三个功能。房产税试点工作理应为其功能的充分发挥作必要的探索与尝试,为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积累成功的经验,而不能局限于某一项功能的发挥,并由此而过早、过于草率地得出其“试点成功”的结论。这样会使人们对房产税的期望贬值甚至落空,更不利于房产税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笔者认为“房产税收得越少说明房产税试点越成功”的看法存在片面性,只看到了房产税间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这个功能,而忽视了其调节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这两大功能。更何况,抑制房价上涨只是房产税在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功能的同时派生出来的一个次要功能,从试点单位情况来看,它是在与限购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才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产生一定“挤出效应”的,对房价升降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土地价格这一主要因素,在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尚未消除的情况下,房价是不可能出现大幅度下降趋势的。
很显然,房产税征收越少,其调节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这两个主要功能就越发挥不够。如果只看到房产税的次要功能有所发挥,或者是由于限购政策才真正发挥了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产生“挤出效应”的作用,而房产税在这方面的作用只不过是由此产生的一种“幻觉”,就轻言房产税“试点成功”,势必使房产税沦为一张吓唬房价的“画虎”。如此倒置,开征房产税的意义究竟又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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