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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史上最强“笔误” 六盘水中院创造

 2011-04-17 23:2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看中国记者金晓刚综合报导】据法制网17日消息,在一对矿山股权之争的案件中,贵州省六盘水市院长反复玩弄司法程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2010年9月2日发出一份补充裁定,称先前原裁定存在“笔误”,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专家指,六盘水中院作法不符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为严重的程序错误。这份补充裁定一曝光,也被网友推为史上最牛“笔误”。

两级法院5次判决兴鑫公司胜诉

法制网17日消息,贵州省六盘水市兴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兴旺从2003年底开始,起诉张超、黄菊红以非法模仿他人签名、伪造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手段,将其公司的一个煤矿全部侵吞霸占一案,经过历时八年的诉讼。期间,该案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七次组成合议庭,两次发回重审,一次提起再审。先后二十几名法官参加审理,两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专家多次开会讨论,一共作出了五次判决,两次终审判决。

2009年7月26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黄“依据相关合同和协议所取得的钟山六矿(即福安煤矿)的股权和所有权应返还兴鑫公司”,兴鑫公司应返还张、黄为取得钟山六矿所支付的转让费75万元。

实际上,两级法院共作出了10份判决和裁定(不包括行政诉讼),其中5次判决(包括3次终审判决)判决兴鑫公司胜诉,均确认:“兴鑫公司下属钟山六矿与张超、黄菊红2002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伙入股合同》无效,钟山六矿的产权属兴鑫公司所有。”

以“笔误”遮盖原裁定书

但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3月2日又作出裁定,以“案外人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至此,对于这场民事纠纷,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启动了再审。

对于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由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公司当即指出:“法律明文规定: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这里明显属于程序违法。”然而,虽经该公司多次书面反映,六盘水中院均无动于衷。

2010年9月2日,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又下发补充裁定,称“原裁定存在以下笔误”:“应为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决定再审”误写成了“案外人福安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民诉法177条规定”误写成了“根据民诉法179条的规定”。

岑兴旺认为:“这哪里还是‘笔误’,是改变了案件认定的事实,改变了再审立案的理由,改变了再审立案的法律依据,也改变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他表示:“这分明就是以‘笔误’为借口,遮盖原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事实!实现了新一轮的重新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岑兴旺以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了18天。

法学专家:被反复玩弄的司法程序

法制网17日引援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两位专家的观点均认为:六盘水中院2009年7月26日的终审判决,是经该院再审的生效判决。而对再审裁判又再次提起再审,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六盘水中院2010年的两份立案再审裁定,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即使确有“笔误”,该案也不符合“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情形。

而这份补充裁定出来后,立即引发网上热议:“知法犯法,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纳税人办事,这样的法院院长是不是黑了心?要不就是利益链上一份子。”“雷人的‘笔误’,雷人的院长,已经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一句‘笔误’就能推翻了,体制的悲哀啊。”

更多网民则称:这真是史上最惊人、最强、最牛、汉语言专家都为之汗颜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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