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律
美国宪法的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就移民、入籍、和非移民签证等法律作一概要的介绍。
凡是要到美国观光、应聘、或留学者都得经过美国政府的许可,并取得当地美国领事馆的签证。
入境签证分两大类:
①允许永久居留的移民签证。
②仅供临时停留或过境的非移民签证。
合法入境美国的移民签证,经核准后,可取得外国侨民证,即一般所谓的绿卡。持有绿卡者可以在美国永久居留。在未归化前,除了不被赋予选举与被选举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外,几乎与美国公民平等,不受限制。
美国现行的移民法规,没有人种与国家的差别待遇,除了美国公民之近亲与移民法第一○一条中的特殊移民的签证没有名额限制外,全世界每年有廿七万人可以拿到美国的移民签证东半球不得超过十七万人,西半球不得超过十二万人)。美国政府为了公平起见,规定每一独立国家每年之移民配额不得超过二万人,同时新移民法第二○二条规定每一个国家所得之二万移民配额,可申请资格包括:
1、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指年龄超过廿岁者),未用完之数额转配给第二优先申请人。
2、拥有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3、专门职业人才或科学、艺术上特殊能力、将使美国的经济、文化与福利能有广大受益者。
4、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与子女。
5、年满廿一岁之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与子女。
6、美国短缺之特殊职业技工(须经美国劳工局认可)。
7、因种族、宗教以及政见之不同遭受到压迫或有被迫害之虞而逃难他国的难民,或者因逃避天灾地变,无法回原居地生活者。
8、美国公民的配偶。
9、二十一岁以上之美国公民的父母。
10、婚姻关系嫁予外国人而丧失其原来之美国籍的妇女。
11、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因在美国的同盟国服役而丧失其原有美国籍者。
12、美国政府认可之宗教的牧师或僧侣。
13、在美国出生年满廿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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