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郭敬明等50名作家在3月15号“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联合发表《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声讨搜索引擎“百度”擅自将他们的作品列入百度文库为侵权行为。
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所有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都是新的信息平台。因为其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几乎在所有国家都相对滞后。等到这些信息平台运作了几年之后,即使有了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也很难一步到位。加上互联网上各种信息平台的快捷和便利,未经授权而在网上擅自转载他人文字的情况可谓比比皆是。
但是,韩寒等人与百度的纠纷提醒人们:晚作比不作好;原创作品必须置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只要是真正的侵权行为,就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容易乱套。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的彭剑律师表示,韩寒等50名作家对百度的谴责是有法律依据的,百度看来是侵犯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权。
“具体的说它是对于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的一种侵犯。我认为这些作家联名发表声明共同声讨完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当行为。著作权法有相关的规定,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方面也有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是持支持态度的。”
彭律师说,除了“共知性”资料和部分新闻报道外,对他人文字的转载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保护法行事。
“有一些公知性的文字或者是一些新闻报道,但那些相关的新闻报道也是有著作权保留的情况下,也是不应该随意转载的。”
记者:“彭律师,请你解释一下什么是‘公知性’文字?”
彭律师:“像一些立法、天文立法的那样的立法。有一些知识属于是日常性的那些知识类的,一些早已是被公众所熟知的一些文字。所有那些过了著作权法保护期的那些文字、作品。这个因为已经不受相关的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可以广泛传播,四处转载。但是只要是相关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没有届满,那么作者的权益都是应该予以保护的。擅自转载的话,作者有权要求你停止转载,对已经擅自转载的那些行为有权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我们律师业务当中也办过类似的案件。有一些不是专职的作者,但是别人的作品在相关的网站上刊载了,那么相关的这些作者他是可以起诉的。我们代理过类似这样的案件。起诉的是转载方,转载方需要支付相关的赔偿。”
这位律师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相当长,且会因其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是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在中国若是文字作品的话,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形式不同,它受保护期时间也是有所差异的。”
杭州作家昝爱宗表示,百度如果向韩寒等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也许可以平息当下的纷争。
“这个事情已经争论不只一次了。以前谷歌也有一个谷歌图书,也把一些作家的作品放上了一部分然后引起了争议,百度也引起了争议。而我认为可以适当地叫百度付一点钱,不要付太多。百度成为网络作家的一个联盟,会员制的,让每个作家的作品加入这个会,加入这个联盟,然后每个作家都有一定的费用。这样我想作家就把这个争议给平息掉了嘛。你要是完全不给费用,确实有侵权的这种行为,如果给他一定的费用,我想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就可以更好地合作,因为百度毕竟影响也比较大,这样可以两全齐美地合作。就是网友上传到百度上面,百度文库就相当于百度在出版这个东西。虽然你是不要收费的,但百度这家企业是盈利的,你可以把企业盈利的这一部分拿出来给作家一点报酬嘛。实际上百度有这些东西还是可以增加了百度的内容,百度的影响力会更大。其实百度还是赚钱了,只不过不是单向赚钱。”
但是,这位作家表示,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不宜对于信息的转载施加过多的限制。
“我认为对互联网版权的限制越少越好,法律不要太多,因为互联网本身就是开放的。有很多网站它是拿别人的东西,其实也是一种无形中的共享。它让这个信息,这个消息能传播范围更广。但你要是说传播范围广就要有限制,那等于说这种网站就会关门的。如果它要没有互相转载的新闻,那它这个网站实在是没有什么信息量的。而且这个网站本身它就有传播权,你不能说这篇文章不能传,那篇文章不能传。这样你限制太死,我认为这个成本太高。为了欣赏目的,为了让传播的信息要更多的人知道这个信息为目的,我想最好限制越少越好。”
据《中国经济网》的报道,对于韩寒等人与百度之间的纠纷,网友中间出现两派人:“挺百度派”认为百度是信息分享平台,不应受到谴责,“挺作家派”则说,百度文库向所有人提供作家的免费读本,这对原创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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