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办中国官 论台湾法院对法轮功迫害事件的管辖权

针对北京市副市长来台访问,法轮功学会以其残害人权为由,向高检署提告,但台湾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一九九八年联合国通过罗马规约,其中一个重大创举,即是于海牙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以为审理触犯国际犯罪的专门法庭,而在此公约中,针对所谓国际刑事犯罪,分为四个种类,即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而其处罚对象,不再是国家,而是具体造成此结果的行为人,这是为防止实施此任务的公务员,动辄以“依法行事”、“依上级命令”,来为免责之藉口。

而根据规约第六条,针对意图消灭某一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杀害团体成员、或使其身体或心理受到严重伤害者,即触犯到灭绝种族罪,被害者或团体,自然可以向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为提告,以让其起诉于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

唯由于此程序过于繁复,且必须为相当时日之审理,再加以某些国家,如美国、中国等都不愿签署此规约,势必造成国际刑事法院于运作上的障碍。

唯即便如此,藉由此规约所强调的人权普世化价值,也代表关于此类严重侵害人权的国际犯罪,各国必须将之转化成国内法的犯罪,各国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也因此有普遍的管辖权。

台湾虽非联合国的会员国,却不妨碍立法院将人权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而早在一九五三年,台湾即通过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其中的第二条第二项,即有与罗马规约第六条相当的残害人权罪,而此罪的特色,即是不管犯罪者是本国人、外国人,犯罪地也不管在台湾,还是外国,皆为本条例的效力范围所及,因此,台湾法院自然对于法轮功的迫害事件有管辖权。

虽然两人权公约已在台湾生效一年余,且依据两人权公约施行法第二条,也强调人权公约所具有的国内法效力,唯所谓人权保障,绝不仅是靠口说,更不是成立人权谘询委员会,即可了事,而必须是藉由具体的运作才得以实现,则对于中国对法轮功迫害之事件,台湾司法是否受理,正考验着两人权公约在台湾的落实情况。

(作者为台湾真理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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