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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移民动态(2010/9/27-10/3)

 2010-10-04 01:4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StanleyCHAN专栏

创业移民845类别-股东

继上期《诡诈的员工》一文,本周笔者想继续和各位读者谈一谈创业移民签证845类别的另一关键问题──股东。

在上周的文章中我们讲到H先生自己成立并经营一间旅行公司──新华旅行社,在公司经营不到一年的时间里,H先生发现自己的一名员工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业务,并成立了一间与H先生的公司中文名字同名的旅行公司,不仅如此,为招揽顾客,那名诡诈的员工还盗取H先生所有的客户资料(这已经违反了刑事法,一经定罪,严重者可被判坐牢),向H先生的客户发送“新华旅行社搬迁”的不实邮件。但是实情是新华旅社从来没有搬迁,仍然在唐人街德信大厦经营,电话号码仍然是这两个0292116833,0292110933。而这一切都被H先生及时发现,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了自己的权益。笔者在本期文章中重新引用上期的案例,目的在于让读者了解,H先生之所以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正是因为H先生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因为公司是独资经营,所以H先生对公司帐目往来和人事关系都非常了解。这便是独资经营的一个好处之一。

笔者并非反对创业移民申请人投资股份到他人公司或者与人合伙成立公司,但是在经营管理方面笔者希望能给各位读者及申请人一些建议和提醒。

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某华人集聚区有一间中餐酒楼,酒楼的老板对外宣传自己的生意完全符合创业移民的要求。投资人不需要大量的资金,还可以免去自己成立公司的麻烦。投资成为股东,便可申请移民,并拍着胸口向他的同乡保证,在澳大利亚没有他办不成的事!如果他办不成,没有人能办得成!听起来确实是很吸引人,于是很多人投资到这间酒楼成为股东。因为股东太多,股东之间互相都不了解,加上每个人所占股份太少,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完全没有决策权,所以负责经营管理酒楼的还是这位酒楼的老板。当这些小股东递交申请后(因为可以先递交申请,再提供补充材料,这个可以省却时间),但这位拍胸口的老板却一直拖延提供生意经营的文件给予申请人。当移民局开始审理他们的申请并对他们的生意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这些小股东从未或很少参与过酒楼的生意经营(只是挂名经营),对酒楼的收支也不清楚。当移民局要求这些申请人提供酒楼的会计部的各项帐目时,酒楼的老板完全不配合,不予提供。可想而知,这些小股东的申请最后都被拒绝了,当然这也是老板的目的,因为只要他们的申请被拒,他们就要被逼离开澳洲,不能再找他算帐。最后收益的只有酒楼的老板,他用各位股东的投资扩大和发展了自己的生意,而且独吞所有金钱。

投资入股到别人的公司固然有它的好处,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投资人未必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而创业移民类别明确规定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18个月需直接参与生意经营,并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决定权。如果不能满足这一点,生意做得再好也是不符合移民要求的。所以如果有的读者打算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来申请创业移民,那么一定要先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要确保自己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要确保自己是大股东,有决策权,最好能找律师做一份合同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是自家老乡就掉以轻心,俗语所谓老乡遇老乡,两眼泪汪汪,千万不可盲目投资。笔者从事移民行业多年了,也看到很多投资移民的人最后血本无归,他们以为轻轻松松放钱进去就能成功移民,以为移民官员全是智障。笔者总结他们通常都犯有几个毛病,一、没有先咨询专业人士,二、都相信老乡,三、在生意上没有主导地位(没有持有超过51%以上的股份),四、没有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如果申请人注意笔者所提出的四点,放心,你的申请的成功机会就非常之高了。

有关笔者新书的信息:很感谢各位读者的回应和支持,我已收到很多读者的回邮信封,笔者的新书已经进入最后阶段的校对及排版,新书应该能在10月底送到各位手上,请耐心等候,笔者非常满意新书的内容,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移民资讯、真实故事、经典案例及笔者的个人见解,最主要是能够提醒忠实的读者注意有关移民法的误区。

以上专栏是由澳洲移民法律咨询Stanley CHAN提供

**答疑解惑话移民

问题:Sherry于2007年6月拿到PR,她母亲于2008年7月申请了付费父母类永居签证,并于2010年1月拿到了PR。她父亲在国内已退休,今年64岁。她想问她父亲是否可以通过配偶签证来移民。

答:Sherry的母亲在2010年1月获得付费父母类永居签证(143签证),现居住澳洲。Sherry的父亲要通过他的配偶,即Sherry的母亲,申请移民澳洲只能是靠他的配偶以婚姻理由担保他移民澳洲,通常称为309或100类别配偶移民申请。但按目前的移民条例规定,他必须从他的配偶获得143永居签证之后耐心等待5年后才能申请这一类别的永居签证申请。不过问题不大,因为在这漫长的5年等待时间里,他可以申请临时旅游签证经常来澳州探望他的太太,而目前这种情况下的旅游签证比较容易获签。他的太太也可以常常回国与他相会。在特殊情况下,Sherry的父亲可以不受5年的限制而申请来澳永居,但属于其他的类别,主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家庭结构情况,生活困难以及受照顾情况等等。由于本次问题解答篇幅限定关系,待以后有机会再详解。

以上问题由澳西蒙教育移民法律事务所的Simon先生解答。

**松柏专栏

持假护照者-豁免8503

众所周知,豁免8503(境内不可延签)条款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对于那些持假护照入境者而言,如果能够成功地豁免8503条款,使他们能够在境内递交签证申请,意义就非同寻常了。至目前为止,松柏成功地为众多申请人豁免了8503条款,圆了他们境内申请的梦。其中,有一定数量的成功案例涉及持假护照入境的申请人,以下简介我公司最新成功案例:

案例1:

来自福建的A先生,2007年持假护照短期旅游签证676入境,签证附有8503条款。他的难民申请曾被RRT,联邦法院及移民部长所拒绝,之后逾期居留。2009年,她与同乡B小姐(澳永居)恋爱,不久发现女友怀孕,随即二人便登记结婚并举行了隆重的婚礼。与此同时,小两口还贷款购买了一幢HOUSE,至今贷款近30万。考虑到妻子还有3个月就要临产了,二人决定为A先生申请境内配偶签证,以便照料妻儿的生活。首先,他面临的问题就是要豁免8503条款。经过一番咨询和听取周围有经验的老乡指点,他们坚信自己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豁免条件,因此他们没有请任何代理便自行递交了申请。他们提供了妻子怀孕以及近30万的贷款证明,自以为这样一来豁免8503就可以过关了。但万没想到2周后他们就接到了移民局拒绝豁免8503的决定,深感震惊。夫妻二人亲临移民局问个究竟,不料工作人员告诉A先生,无论他再如何准备材料,递交多少次8503条款都不会被豁免,因为移民局认为持假护照者不是可信赖的人,并要求他必须在2周内准备机票离开澳洲,唯一出路是境外递交配偶签证。听完这番话,犹如晴天霹雳,冰水灌顶,A先生和有身孕的妻子顿时大失所望,简直难以置信。一连串的问题油然而生,如离境申请等候,是否有机会回来?多久才能回来?妻子临产谁来照顾?房贷如何偿还?等等……他们开始郁闷,忧愁。迈出移民局的大门,他们直奔松柏公司求助,在咨询的过程中,A先生不解地问,像他们这样的条件,移民局为何拒绝他的8503豁免申请?顿足捶胸的抱怨移民局为何这么不讲人道地在他妻子临产前逼迫他离境?经过松柏专家细致的了解,发现更为糟糕的是B小姐的全家包括父母,兄弟都是澳洲永居,而这无疑给A先生的豁免申请平添了更多不利因素。A先生诚恳地表示对松柏专家早有耳闻,坚信我们一定会帮他渡过难关。面对年轻夫妇几乎绝望的眼神,松柏专家倍感责任重大,凭借我们在此领域多年的经验,我们信心十足地接下了A先生的二次申请。但由于他的过桥签证时间短,难度大,我们的专家在极短的时间内为A先生准备了一份充足的申请材料。申请递交后不久,我们的专家不断地保持着与移民部的沟通,随后又按照移民官的要求再次补充了详尽的说明材料,仅3周的时间,A先生的8503成功地被豁免了。对于这对小夫妻来说,真是天大的喜事。目前松柏正在积极地为A先生准备境内配偶签证申请材料,我们在此预祝他的申请顺利过关,早日梦想成真。 

案例2:

D先生2004年持假护照短期商务签证456入境,签证附有8503条款。之后,他的难民申请先后被RRT,联邦法院及移民部长拒绝。2009年,他的结发妻子获得难民保护签证后,开始筹划担保D先生的配偶签证。经过松柏努力,D先生仅用1周便成功豁免8503条款,几个月后成功获批配偶签证。

综上所述,如果您的原始入境签证上附有8503,8534或8535条款,或者您根本就不清楚自己的签证是否附加有这些限制条款,您可带上护照前来松柏咨询,我们将本着坦诚相待与实事求是的一贯原则,为您提供免费的专业咨询。在松柏您不仅可以听到实话,同时还可以聆听和目睹大量成功案例。希望松柏的办案经验,可以让您耳目一新,听到正确的声音,明确办案的方向。

**安旗专栏

澳洲雇主担保移民的后遗症

雇主提名移民无疑是目前澳洲最热门的移民途经,其中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第一,基本上没有太多的职业范围限制,只要是技能性的职业一般都可以申请。第二,对申请人的学历要求低,有的职业甚至不需要正规的学历,比如:电焊工。第三,对申请人的英文要求不高,一般只要符合职业要求的英文水平。第四,来澳洲以后至少有2年的工作保障,而且工资与当地人平起平坐。第五,移民速度最快,只要具备申请条件,2-3个月可获得移民签证。

今年7月1日澳洲公布了新的移民雇主担保移民职业将不会受到澳洲新SOL限制,明确雇主担保移民的好处是,可以使移民者直接与澳洲相关工作匹配,以确保劳动力市场获得所需技术人才。正因如此,尽管澳洲独立技术移民的限额今年大幅减少,雇主提名移民的人数却大幅增加,估计今年澳洲将接受5万雇主提名移民。

正像所有签证所经历的一样,澳洲移民局在雇主提名移民签证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有许多需要弥补的漏洞。例如:持雇主提名移民签证的人来到澳洲以后,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劳务合约期内离开了担保他们的雇主,那么雇主提名签证持有人的签证会不会受影响呢?目前移民法里完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往往是担保雇主以签证持有人不遵循劳务合约来提出民事起诉,而对签证没有影响。

鉴于越来越多的雇主提名签证持有人,来到澳洲以后拒绝为担保他们的雇主工作,澳洲移民部开始寻找方法去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目前移民局内部这样规定:

第一,如果雇主向移民局报告了海外担保来的员工拒绝工作,只是利用雇主担保获得澳洲永居签证,那末移民局会追踪签证持有人,并取消其签证。

第二,如果签证持有人尽自己的努力为雇主工作,但因为雇主方面的原因,工作无法继续,那么签证持有人将不受影响。

第三,如果签证持有人因为受到雇主违法剥削,那么在报告给了移民局之后,经过移民局同意后离开雇主,其自身的签证将不受影响。

雇主提名签证一旦出了问题,往往涉及到澳洲的合同法,公平竞争法,移民法,所以《安旗专栏》建议,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问题的话,最好寻找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协助,并安排与移民局官员会谈,在确保签证人利益的情况下,争取移民局的理解,保证自身的签证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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