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不为人知的故事(十)(图)

29.列宁公然泡制恶法

史坦伯格是个左派社会主义革命者,时任苏共司法委员,描述了1918年2月的人民委员会会议:“列宁提出一项法令草案,‘社会主义祖国在危险之中!’内含一条立即处决(即无需审判)一批类别广泛的罪犯的条款:罪犯被粗略定义为: ‘敌人的代理人,投机倒把分子,抢劫者,流氓,反革命煽动者,德国间谍’”。史坦伯格基于其包含“巨大的恐怖主义潜在的残酷威胁”为由,反对列宁提议的法令。“列宁以革命司法正义的名义愤恨我的反对意见。因此我愤怒地喊到:‘那么为什么我们要麻烦地自称正义司法委员会?让我们刚脆称之为社会灭绝委员会并实施之’!列宁的脸部表情突然神彩飞杨地答道:‘那正是应当如此…但是我们不能那样直言’”。[1]

苏共刑法草案第一稿于1922年5月15日送交列宁,他批注“刑事范围应扩大,应包括所有孟什维克和社会主义革命党的行为,增加驱逐国外及终身驱逐条款”。列宁批示“依我看我们应当扩大死刑适用范围”。[2]并称“法律不应当废除恐怖,否则仅是自我幻想或虚伪,恐怖原则上明确清晰应当实质化和法律化。”[3]他亲自拟定“宣传、煽动、参与、协助任何组织,旨在帮助不承认共产主义所有制,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权利的国际资产阶级及企图暴力推翻、干涉、封锁、间谍或财务资助传媒或似类的方法者,皆应处死刑;减轻处罚者应剥夺自由或驱逐出境。”[4] 不到一个月后1922年6月6日,11名社会主义革命党领导人即被判死刑。列宁的建议变成苏联刑法臭名昭着的第58条的基础(即相当于中共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和煽动反革命罪后来演变成的颠复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法条)。

从列宁上述对刑法条文修改指示明显可见,列宁公然践踏自然法。由于自然法包括人类永恒不变的道德伦理规范及正义公道的基本原则,凡是违反自然法的法律基本是恶法。凡是反自然法的政权绝大多数是暴政。自然法是一种与真实的理性相同的,符合自然的法律,一种持续永恒的寻求和拥有责任的法律,是永恒的和不可变更的,其效力高于公民法,正如上帝优越于人类一样;自然法指自然强加于人类的法律,上帝是该自然法的唯一立法者,因此,自然法以上帝为渊源,正如公民法以国家为原创一样,它与人类与生俱来,铭刻在人类的心中;神法和自然法均包含道德规范。神法包括的道德原则是通过启示而教给人们的,自然法中包括的道德原则则纯属通过理性辩识。人类法若是正义的在道德法庭也有约束力:违反自然法的人类法是非正义的,因而人没有义务遵守;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原则,是一种置于世界所有的秩序之后的原则;市民法仅仅是永恒的自然法的表达和适用;制定法(实在法)仅当其渊源于该永恒法时才具有法律的真实特性;自然法规定个人与共同体的良善,而市民法仅规定共同体的公共利益;道德性意味着符合或合乎自然法;法律性则指符合或合乎市民法;自然法不是理性,也非人心的行为。自然法是一种心的习惯,使得人类能够识别良好道德与邪恶,并使人能选择道德而拒绝邪恶;人心从不能制造真理而仅能接受真理,人心从不能创制道德,而仅能发现道德。

[1] Richard Pipes, Communism A History, Chapter II,《列宁主义》The modern Library, New York 2004; pp.23-51.郭国汀译《博讯》2010年4月4日

[2] PSS. Vol.54.p.189.

[3] PSS.Vol.54.p.190.

[4] PSS.Vol.54. p.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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