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记者凌若冰综合报道】据新快报报道,两年前,熊灿辉离开了这个世界。在他生命的最后44个钟头里,他辗转遇见了工地工人、村里的治安员、派出所民警、精神病院的医生,而出院时他已是一具满是伤痕、冷冰冰的尸体。事后5名治安队员的拳脚相加被法院认定是熊灿辉致死的重要原因,他们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其中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8月24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为何5名治安员会不服?这个案件中又存在着哪些疑点?
2008年9月20日晚7时许,熊灿辉突然闯入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工地,随后工地工作人员向和龙村治保会副队长谢李林报告,谢李林到场后要求工人将熊灿辉的手脚捆住。之后谢李林与谢志坚、谢志强、何志华、黄颂辉等多名治安员,对熊灿辉拳脚相加。
当晚10时许,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到场将熊灿辉带回派出所,后将熊灿辉送往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医院在9月21日零时50分接收熊灿辉。次日下午3时45分,熊灿辉在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死亡。
疑点一:素不认识为何要拳脚相加?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20日晚7时许,熊灿辉突然闯入河南省高远公路养护技术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的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工地,随后工地工作人员向和龙村治保会副队长谢李林报告,谢李林到场后要求工人将熊灿辉的手脚捆住。之后谢李林与谢志坚、谢志强、何志华、黄颂辉等多名治安员,对熊灿辉拳脚相加。这几名治安员称在此之前,和熊灿辉并不认识,那为何要来到工地?又是什么造成他们拳脚相加?
疑点二:听派出所的指示
2009年9月22日,该案在白云区法院开审。2010年3月29日,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指出五被告人及其他治保人员共同对被害人全身实施了广泛性的殴打,五人行为显然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遂依法判决谢李林10年徒刑,谢志坚、谢志强6年徒刑,何志华、黄颂辉则以缓刑处理。谢李林、谢志坚、谢志强三人认为量刑过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谢李林在庭上称,当初他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报案,叫人把熊灿辉绑起来,也是听了派出所的指示。“当时我只拍了他两下,踢了一下他的肩膀,不会造成死亡。
谢志坚表示,他到现场后,熊灿辉的手脚已被绑住。当时谢志强要问熊灿辉话,但熊灿辉不理,谢志坚为了引起熊灿辉的注意,就轻轻撩了一下熊灿辉的小腿。另一被告谢志强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至于造成被害人死亡,量刑过重。
那么也就是说当谢志坚看到熊灿辉的手脚已被绑住时,派出所已经到了案发现场了。为何派出所的人不阻止谢志坚对死者造成的伤害呢?而且捆绑的时候,还是依照派出所的指示去做的。这事真让人匪夷所思。
疑点三:精神病院未对受伤的死者进行治疗
谢李林的辩护律师指出:谢李林的伤害行为是非常轻微的,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合熊灿辉入院时照片与死亡时照片的对比,熊在入院前的伤害是非常轻微的,没有任何生命危险,生命体征平稳。
另据民政局精神病院病历记载,入院检查时,熊灿辉除左前额可见10mm×10mm的皮损、四肢及躯干可见多处皮肤破损外,其余检查均正常。但熊灿辉尸检时则多出了很多新的伤痕。这意味着熊在进入精神病院到死亡期间受到了新的伤害。此外,熊灿辉尸检时胃是空的,这也意味着精神病院没有做出及时有效的治疗。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没有证据表明精神病医院与被害人的死亡有关。
疑点四:派出所民警做了什么?
谢志强辩护律师则表示,有证人证实熊灿辉在被带到派出所之前,上身没有明显伤害。此外,熊灿辉从工地到派出所的时候是用一个蓝色的尼龙绳捆绑的,而从派出所到精神病院则是用胶带捆绑,证明派出所对熊灿辉再次实施捆绑。之前公安发布的通稿也指出,熊灿辉在派出所曾踢过民警。早在一审判决前,谢李林的儿子谢国平就曾提出疑问:“派出所从10点多就将人(熊灿辉)带走,到1点钟左右才将人送往精神病院,这期间又发生了什么事情?”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个案件出现了那么多的疑点。究竟村里的治安员、派出所民警、精神病院的医生,是谁应该为死者负责?为什么照派出所指示做的人要负责任,而派出所民警就不用负责呢?难道这个案件是让村里的治安员去充当派出所民警的“替罪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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