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法官还在炼钢(图)


北京市居民捐献家中铁制用具送去炼钢

看历史,有时感觉像看一群人梦游。参与时迷迷糊糊,只有梦醒时分,方才恍然大悟地问:我不是在做梦吧?

1958年,国家掀起大炼钢铁的热潮。作为政治工具的司法,义不容辞地参与其间。起初,法院自已并未动手,只是以人民卫士的姿态,保卫大炼钢铁。 1958年第18期的《人民司法》上,摘录了浙江嵊县的一篇文章“为高炉造盔披甲,保障钢帅安全升帐”。

嵊县是宁波专区钢铁重点基地,据称每日流铁达成十二、三吨。期间发生破坏性事故一起,偷窃案件(衣服、现钞、粮食)七起,地主公开抗工一起。这些今天看来只是“细故”的案件,被上升到阶级斗争新动向的高度,挑动了法院神经:“这就说明,那里有机可乘,敌人就会钻到那里来,进行各种破坏。”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高炉造盔披甲”。其中有司法特色的措施有:一、根据党委指示,在工地专门设立“嵊县上东钢铁工业基地人民法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回审判,确保工地安全。二、召开群众大会,作了“提高警惕,严防敌人破坏”的法纪报告。三、对首长试验炉的工人,作一次重点检查。发现县委书记试验炉的 12名炉工,8名政治上不沌,当即建议撤换。

浙江属于发达地区,跟得紧,偏远地区也不甘落后。广西容县杨梅人民法庭,为了保卫钢铁生产,采取的措施是:一、全面审查冶炼人员,纯洁冶炼组织,党委非常满意。二、发现破坏生产情况后,开展斗争,压下邪气,让坏份子老实。三、通过法律演讲及文字宣传,在民工中进行法纪教育,特别宣传劳动纪律和提高革命警惕。落后人员明光汗经教育后说:“为了出铁和解放台湾,我们不做怎样能完成任务?”

随着运动的升温,法院已不再满足自己的保护神角色,积极地以参与者的身份,投身到火热的运动中。同期的《人民司法》,摘编了各地法院的炼钢事迹,题目叫“司法部门也要大放钢花”:湖南道县法院,苦干五通宵,失败四次,终于放出了钢花;南京市法院与鼓楼区法院、检察院合作,苦干三昼夜,炼出两炉铁水(50余斤)……

比较有趣的是孝感法院的文章“不让敌人破坏一寸钢”。文章介绍说,一位刑满释放分子,在公社炼出第一炉铁,工人们满脸欢喜地欢呼时,他在边上泼冷水: “花了这么多铁,用了九牛二虎之力炼出这一点铁,将来吃个几巴。”

炼铁正常情况下,是用铁矿石作原料来冶炼,农民不会弄这个而又必须完成政治任务,一些地方就创造了用铁炼铁的方法。这个刑满释放份子说出了一加一等于二的道理,但他被法院在工地上公判。

比起地方法院来,最高法院的炼钢水平最高。

1958年《人民司法》第二十期上有一篇“做好工作炼好钢”的文章,介绍最高法院的炼钢工作:

最高法院在院党委、院首长的具体指导下,全体同志经过一个月苦战,现已炼出钢17吨多。最高法院成立炼钢办公室,由沈德纯同志挂帅。马副院长(按指马锡五)在全体人员大会上做了动员报告,号召大家想办法,人人献计策,立即投入到全民炼钢运动中,作到炼钢又炼人。……为了使炼钢工作正常化,全体人员分逢双日和单日两班轮流炼钢。同时积极筹建转炉,使炼钢技术在现有技术上,更加提高一步。

作为国家的最高法院,醉心于提高炼钢技术。作为基层法院,苦战三昼夜,炼出了二炉五十余斤铁,这些看似神化的故事,在人民司法史上,真实地发生过,而且是“真抓实干”。这些故事,说起来谁信?可是白纸黑字,谁又能不信?

不要认为法官炼钢只是过去的故事。据说现在法院系统约百分之三十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不从事审判工作,他们其实在变相炼钢。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醉心于写书、编书和讲学,他们其实在兼职炼钢。司法改革如何进行?建议提了千条万条,我看关键有一条:不要让法官炼钢!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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