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穿法袍上访是否违法?

湖北孝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冯缤的妻子在孝感中级法院做后勤工作10年却被辞退,身为法官的冯缤为帮妻子维权,穿着法袍、手举“冤”字多次上访。近日,湖北孝 感市中级法院发文,免除其职务,理由是法官不能穿法官服上访。冯缤穿法官服上访是否违法?为什么法官也相信事情“闹大才能维权”?

记者:“林中斌律师首先我要问两个问题。第一,冯缤穿法官的衣服上访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第二,孝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就是冯缤要起诉或申诉的这个对象,那他又来免去冯缤的职务,这是不是在法律上说不通呢?”

林中斌律师:“第一,他是一个孝感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我注意到这样一个文件,他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助理审判员。就是中国的法官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两 种。他是一个中国法律地位上的具有法官资格的正规的一个法官,这是没问题。对于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法官穿法官制服到外面去上访,没有任何问题。 上访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对法官来说也毫不例外,他也应该有资格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至于说我们国家为什么出现法官上访这种特殊的现象,根本原因是制度下的 一个产物。在这个案件里我所强调的所要表明的一点不仅仅是法官穿法官服上访没有问题,不违反任何法律。甚至说我们国家的国家主席也有上访的权利,比如说我 们的刘少奇国家主席,他受到那么大的冤屈,他也应该有上访的权利。今天的中国,包括国家主席在内、法官在内,我觉得他们都平等地、同样地享有上访的权利。 所以孝感中级法院对这件事的处理我觉得是非常的错误、非常的让人们不可接受。谈到这个案件里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孝感中级法院作为法官上访这一事件的利益 相对方,它是否有权力做出这样一种对上访、对他这样一个行为相对(方)进行处理的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利益回避原则。毫无疑问,孝感法院对 这个事情是它失去了独立性和客观性,它不能对这个事情上做裁决和处理。另外一方面就是即便它对这事情有独立性裁决的权力,从中国目前法律来说,这法官因为 穿法官袍上访就进行这种除名处理,那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因为法官除非是因为自己的因履行审判职务发生了职务过错,才能够对他的职务进行任免。这是由法律和 法官法做出明确规定的。他上访没有因为跟他自己的审判活动和审判职务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说他履行的是公民权利,不应该影响到他法官职务的存废。”

记者:“唐荆陵律师,以前在谈到中国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时,你提到中国的法官可以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做法,你觉得法官怎么样来采取这些方法呢? ”

唐荆陵律师;“比如说他可以拒绝去办这些案件,就是说被当局操纵的案件他可以拒绝办理。如果说他自己有足够的勇气去承受的话,他甚至可以把相关的内幕给揭露 出去,或者他直接拒绝参与。再一个就是比较高一些的反抗方法,他可以直接退出法官系统,比如像近期发生的很多像谭作人的案件、北京的赵连海的案件。那些相 关的法官完全可以通过非暴力不合作,通过拒绝审理这样的案件,或者如果他参与了这个案件的审理了,他把相关的那些黑幕可以披露出来。这些都可以遏制权力对 司法的干涉,我认为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当然起先这么做的法官他自己个人可能会付出比较大的代价。但我相信如果我们当中有一些勇敢的司法官员这么来做的 话,他们对于确立司法的公信力,确立司法权的独立性那是具有奠基性的作用的。”

记者:“林中斌律师就湖北孝感的法院冯斌被免职一事,《广州日报》发表一篇文章说,法官为何也相信闹大才能维权。他提出中国有很多事情特别是老百姓要维权,要把事情闹大了弄些群体事件才能真正的维权、引起重视,您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林中斌律师:“目前从一个正当的社会制度来说他是有一个理性的在一定的调节制度而最后是社会调节的力量,最后有一个司法裁决的力量。 正常的法治社会或者正常的社会它应该有这样一种力量。但中国来说它目前是一种社会调节裁决、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话,已经失去了公正性,失去了它基本 的社会功能。目前中国现行体制下,解决社会矛盾,解决公民权益问题比较有效的一个方式,就是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这是一种必然现象,也是体制带来的必然表 现,所以说是一个社会不正常的生态的体现,也是国家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悲哀。但是《广州日报》非常客观,非常真实的指出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也是目前中国社会 的一个现实状况。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公民强烈的上访行为,成为解决矛盾、维护自己权益的主要的途径,甚至成为了唯一的途径,所以这也确实是伴随着的一种 恶性循环。因为这种群体性事件和强烈性的上访的公民权益在争取抗争的过程本身也是社会危机和社会不公的表现。同时这种抑制一种危机、一种困难求得解决另外 一种危机、另外一种困难或者另外一种利益的对抗,所以说这是一种死循环。”

记者: “唐荆陵律师,中国司法部门还是人治大于法治,可法治改革已经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还是不能改变人治大于法治的局面呢?”

唐荆陵律师;“因为中国基本的状况是权大于法,而且法院作为司法最有代表性的和一个最终的裁决机构,如果说它的地位在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当中没有合适的地 位,它只能成为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附庸或者是一个副产品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变成今天这种人治大于法治、权力大过法律这种司法公信力不断丧失的情况,一定 会产生这样的结果的。司法机构今天因为社会腐败的程度不断加深,腐败从上层司法机构向下层蔓延,蔓延到每一个甚至很下层的官员或者司法官员之后,公信力是 一轮比一轮更快的下降,让民众对它的信心失去,它就会越加腐败。越加腐败,民众越对它失去信心,这就是中国今天司法的困局。”

以上是北京的林中斌律师和在广州的唐荆陵律师讨论中国的司法公正问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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