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文确立证据作为法院裁判死刑案件的原则
中国的最高法院24号公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作为根据。这是中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明文确立证 据作为法院裁判死刑案件的原则。规定指出,这一证据裁判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规定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记者:“李方平律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4号正式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作为根据。这是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的原则,而且确定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你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有什么看法?”
李方平:“首先,我觉得......以后的话,我们看到还有许许多多的死刑冤案在披露出来。但是这种披露的话基本上都是以死人复活或者真凶发现。要解决这样 的问题的话,当然一方面肯定要在证据方面要更严格地把关,而且要充分的参考律师的意见。对于其他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比如说限期破案了或者政法委的介入,对 这些也有一个相应的建议,就是不要去参考,像这样的死刑案件不应该报到政法委去。”
记者:“唐荆陵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认定的若干 规定有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其中包括非法取得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而且说处于明显麻醉而且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下证人所供的证 词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还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各种规定都比较细化。你怎么看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的呢?”
唐荆陵:“我觉得它这应该是一个进步。这九条规定我没详细看。但是刚才您介绍的这几个呢,它都明显排除来可能容易产生问题的证据。包括最近披露的一个案件叫 陈林的这个案件。它就讲到这个人的足印肯定被拿出去做假鉴定了。那么像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在这些方面出台一个关于证据运用方面的规则的话,那么对于死刑案件 有一个更加公正的审判,我相信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不过我想这个推动作用它只是某一个方面,就说在法院这里有一个比较好的把关。但我想要减少死刑案件的 话,还需要有更多的努力,比如说你在公安侦察的阶段,是不是应该有一些更有透明度的或者说对人权保护有更好的保护的。比方像犯罪嫌疑人他应该能够迅速地得 到律师的会见或介入。在侦讯的过程当中包含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都应该及时的有律师能够介入。案件呢新闻界的报道能够开放,我想这些呢直接的作用更大。 因为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死刑案件在世界上都是排名很高的,无论是从总数上来讲,还是从人口比例上来讲,我们都是特别高的。而且中国我相信不论是死刑还是其他 很多案件,恐怕这种冤假错案都不少。因为中国很多访民他们都有冤假错案的访民。要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也要努力,但是我想其他的各个部门以及在整个司法 体制上做出更大的改变,这些综合性的努力我觉得可能更重要。”
记者:“李方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的新的规定还特别强调刑讯逼供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你怎么看这个规定?”
李方平:“规定是这样规定,但是一般它都认定不了有这样刑讯逼供的情节。因为一般在国内来讲的话,刑讯逼供只有造成了伤残它才有可能会被重视。而其他的能够修复的它往往不会认定。”
记者:“唐荆陵律师,你怎么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刑讯逼供被告人供诉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个决定的?”
唐荆陵:“我认为这个规定的话它不容易落实。它只不过把问题转化为另一个争论了。那就是这种情况有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所以我想要解决这个问题的话,还是说应 该对已经发生的刑讯逼供做出比较公正的处分。我并不希望对刑讯逼供的那些犯罪分子对他们也采取一种重罚。我相信对犯罪最好的遏制方法是提高它的发现率,而 不是采取严厉的惩罚。因为严厉的惩罚跟低的发现率相结合的话,它只能导致犯罪的泛滥而不是遏制犯罪。真正要遏制犯罪就是你发现了,那么你就去追究,比如像 最近我们广泛被披露的这些刑讯逼供的案件,这些涉及死刑的冤案,那你应该查的话尽可能把这些涉及到犯罪的官员的全部把他拿下来。而不是说随便给这些人随便 赔点儿钱把这案子了事了,这样子的话你对遏制刑讯逼供就没有作用了。因为你让那些犯了罪的人,他那怕过了10年、20年他都不能逃脱的话,我相信这个对于 刑讯逼供的遏制作用就会加大。因为一般公安人员他会想,我现在犯这个罪——刑讯逼供,然后过十年、二十年辛辛苦苦搞过头可能也是一场空,他可能觉得没必要 去这么做。我觉得这样遏制效果更大。”
记者:“ 李方平律师,中国用死刑比较多,你本人对用死刑有什么样的看法?”
李方平:“我觉得从长期来看的话,肯定是废除死刑。但现在的话,官方也不可能不管基于各种原因,它也不可能废除死刑,在当前来讲的话,也只能非常谨慎地使用死刑。但是我们看到的话,现在左一个严打,右一个严打,实际上也会导致死刑的滥用。我觉得完全有这种可能性。”
记者:“唐荆陵律师你觉得死刑有没有必要用?是不是要减少或者是不使用死刑?”
唐荆陵:“从目标上来讲我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从取得进步的阶段性来讲呢,我赞成在中国这种国家的话应该逐渐地减少死刑直到废除死刑。当然从实践的策略来讲, 我觉得如果在中国能够立即停止死刑的话,也许是个更好的方法。但是我们目前对立法、对司法方面影响力太小了。所以我们只能在自己的层面,在自己所接触到的 范围内去这样呼吁,同时尽可能地披露在司法当局当中死刑的适用以及死刑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存在着许多非人道的践踏人权的行为。让民众认识到死刑它带来的残酷 性。同时我们也要让民众意识到这种死刑并不能遏制犯罪。其实中国的刑法整体上讲是很严酷的,但是中国的犯罪我想比欧洲、日本、美国都要多。所以说刑法的严 酷它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就像中国古话里说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呢?就是说通过重刑把这个社会压制下去那是做不到的。一个社会只能让它的社会结构 变得更健康,人们缺少这种犯罪的冲动,那这个时候才是遏制犯罪的一个好办法。同时,对犯罪从司法的程序上去遏制犯罪的话,那就是应该竭力地去提高犯罪的发 现率而不是说使用很残酷的刑法。残酷的刑法我认为它对遏制犯罪只有很短期的效果,然后很迅速地就会让犯罪变得更加残酷。这个就是严刑峻法的一个效果。”
以上是在北京的李方平律师和在广州的律师唐荆陵讨论中国最高法院有关死刑案件审判证据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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