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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赦与贪官无缘

 2010-06-12 20: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古代的帝王出于种种政治原因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通观大赦历史,罕赦贪官污吏。

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时,国力强盛,四夷臣服,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各族君长推唐太宗为“天可汗”,而且农业丰收,一斗米价仅三四钱,百姓安居乐业,“外户不闭”。

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天宝年间,是唐王朝鼎盛时期。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大破奚、契丹,百姓人丁兴旺,全国有七百八十六万多户,人口达四千五百四十三万之多。唐玄宗于是下诏大赦:“奉天时减降天下囚徒”,规定流罪(放逐到远方,充军)以下都予以赦免。“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由盛而衰,战乱不息,江南久旱,人多死亡。唐肃宗(李亨)以天下未宁,屡下赦令,以示优恤。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大赦规定,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罪以下者一律赦免。但诸帝赦令亦都强调官吏犯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唐文宗(李昂)、唐宣宗(李忱)、唐懿宗(李漼),乃至唐僖宗(李儇)等的大赦令中,无一不强调官吏犯赃不予赦免的规定。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与宋朝同时存在的金王朝,世宗(完颜雍)也曾对兴廉惩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派大臣查访外,还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 (不在此等此列)。”

总之,唐宋前后诸朝历代,罕见赦令赦免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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