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纪律条令:禁止...

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6月1号开始正式实施。有分析指出,条令有助于遏制警察滥用职权,隐瞒谎报治安事件,将罚款据为己有,以及充当不正当行业的保护伞等不法行为。

北京出版的《京华时报》星期三报道说,由中国公安部会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起制定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了76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的处分,其中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务纪律等。这是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警员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行政部门规章。

在这之前,中国的看守所或监狱有利用老犯人看管新犯人,也就是所谓“以恶制恶”的做法,实行犯人自治,导致“牢头狱霸”横行。近年来,媒体多次披露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或监狱发生的 “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事件。

报道援引中国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教授 魏永忠的话说,这一条令对看守犯人的权责做了细化,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对此,在美国纽约从事律师工作的叶宁表示,让犯人监管犯人是极大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人员死亡等恶性事件的,监狱或看守所必须承负责任:

“一个人犯进入监管场所以后,监管者不仅需要对他进行监管,而且所有他的生命安全、健康、责任全部转移到监管当局的身上。如果有监管单位出了一个违法的主意,让犯人去管理犯人的话,那么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监管当局必须负责。它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犯人并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训练,也没有做过正规的监狱管理的训练。犯人之间管犯人很可能被监狱当局用来行使他们自己想做而不便于做的事情。很多体罚、刑讯逼供这样一些事情,现在结果如果中国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来进行禁止,取缔的话,也可以说是狱政改革方面的一种积极的进步。这个事情呢早就应该解决。”

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还明确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工作对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更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海外中文互联网杂志的主编伍凡先生指出,中国监狱或看守所里对囚犯进行虐待和刑讯逼供的做法一直存在,他对警察纪律条令能不消除这种现象表示怀疑:

“虐待犯人的事情太多了,并且唆使那些听话的犯人去虐待犯人,几十年来都是如此。它不是讲,说躲猫猫是别的犯人打死他的。但是一个管理机构怎么能够把责任交给犯人来承担呢?是你要他们打的,为什么要打死他?后面有什么背景?它从来不公布。后来网民去调查也不了了之。发生多了,不止一次了。他们管理人员在上面,下面就养了一批打手,给很多好处,提前释放、减刑。出了事情上面的官员不负责任,他们没有血债。这个事情的发生不是三天、两天,是几十年了,几十年的习惯一个条令能把它改掉吗?”

中国的警察纪律条令还明确规定,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警察纪律条令还规定了对隐瞒谎报治安事件,将罚款据为己有,充当非法经营活动的保护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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