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团委原书记曹刚遭判刑
昨天(5月31日),银川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团委与宁夏西部职业经理培训学院、宁夏西部创业技能培训学院(负责人均为吕某某)就宁夏青年创业、就业等,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由自治区团委分7次拨付培训费用150万元。期间,曹刚与自治区团委农工青年部部长姚平向吕某某提出,按拨付培训经费的40%返还给自治区团委,后吕某某应姚平要求,将返还的款项以现金形式分7次交给姚平48万元。两年间,曹刚共分得26万元,姚平分得22万元。
另查明,自2005年至2008年,曹刚利用担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书记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吕某某等人的现金25.8万元、购物卡5.25万元以及物品等价值36708.5元,共计347208.5元。
法院认为,曹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姚平贪污公款48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曹刚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曹刚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347208.5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因曹刚及亲属已将涉案赃款退缴,同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曹刚,男,汉族,1972年11月出生,宁夏盐池人,1996年 7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入党,大学学历,硕士研究生在读。2003年3月,他当选为自治区团委副书记(正处级);2004年3月,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副主席;2005年8月,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副厅级)、自治区青联副主席;2006年12月,任自治区团委代书记、代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自治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主持自治区团委全面工作,分管工农青年部。
2009年6月18日,曹刚因涉嫌违纪被自治区纪委“双规”接受调查,8月24日,因涉嫌受贿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4日被批准逮捕。另一名涉案者姚平于2009年5月被“双规”,现另案处理。2010年3月1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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