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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60多位右派 起诉中共人大国务院

 2010-05-20 13: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2

成都著名右派、自由撰稿人陆清福等60多人日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对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的诉讼。这个《集体民事诉讼起诉书》要求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向 1957年以来被划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55万多受害者赔罪道歉并依法赔偿。

近日陆清福表示,该诉讼由陆清福发起,叶孝刚等60人委托陆清福作起诉的代表人。谈到起诉原因他说,历史上中共做的对不起右派的事,通过上书、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都如石沉大海。

陆清福说:“因此我在90年代国家赔偿法出台以后,就酝酿了一个通过法律手段澄清这个事情的想法。但高院用文件形式下的一个法律精神,说国家赔偿法没有追诉的力量。但是我认为高法这个解释是不合乎情理的,也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今年我就表示用法律手段,表达正式向最高法院提出我的诉状。”

该起诉书列举了三名被告大量的违宪事实,认为中共实行「双重权贵继承制」,相应也必须继承毛泽东当时以党的名义发动的「反右运动」的法律责任。起诉书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犯有为「反右」涂上合法色彩以及对共产党违宪行为不予监督是玩忽职守。起诉书认为国务院违宪越权颁布了劳动教养这一刑罚之外的「法」,使几十万人受到不该受到的处罚。

陆清福也考虑到最高法院对他的起诉不予立案,因此他正在起草《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来阐述他的起诉是合理合法的。

他说:「我的态度早就准备好了,如果它不理睬,我要理睬,因此我现在正在起草一个致最高法院的咨询公开信。从理论上、法律角度都说明我的起诉是合理合法的。特别是按照诉讼人的平等地位,这些条款符合,说明高法应该立案,但是它不立案是它的事情,但是我要继续朝着这个道路去追诉。因为我是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依法提出的,证据是很确凿的。」

另外,陆先生了解到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依据《国际公约》规定,法律事务首先以国际法为准。

陆先生还说:既然签署了,就应该实际应用。因为我根据民法有一条规定:当中国和国外起了遭遇,或相关的条约规定的事故,国内法有不涉及的,应当先应用国际法。因此我在起草这个工作,我准备给高院寄去,同时也给新闻单位和网上发去。我说你作为一个现代国家,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就是现代国家、现代社会、现代公民之事。说句老实话,如果说错误的话,那是轻词,家破人亡甚至----可以称之为「灭绝群体罪」。依法诉讼完全是一个人政治上的权利。

陆清福的起诉已经发出一个月,至今还未得到答覆。

陆清福曾经在57年被划为「右派分子」,坐牢20多年。近年来他致力从事写作当「右派」的经历,并出版了《左右春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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