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5月6日 《中国青年报》)
敲诈勒索罪,从主观感受上应该是强者对弱者的权益侵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在敲诈勒索上,一方面必定是处于强势的,一方是处于劣势的,是强势的敲诈劣势的。而在这则新闻中却将这样的常识颠覆了,变成了弱势的一方在敲诈强势的一方,这样的逻辑规则,在任何具有常识的人眼中都是不合常理的,当然,对于法律的符合与否,也值得商榷,说得上“离奇”一点也不为过。
在新闻中,一方是上访的农民,一方是政府部门。说一个农民去敲诈政府,他凭借的是什么呢?在敲诈勒索罪中,犯罪客体不仅仅有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还要有危害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而农民马继文却仅仅是采取信访的方式,这一方式明显是不违法的。但在2009年的判决书却这样写着“被告人马继文利用了其对形成上访条件的熟悉,便以进京上访为由要挟兔坂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临县信访局接访的人员,迫使给其数额较大财物,共计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这个判决书上,信誓旦旦将政府部门写得唯唯诺诺,简直就是沉默的羔羊,马继文迫使其给予数额较大的财物,难道就给了吗?7500元,也算得上是“数额较大”吗,这个属于法律定夺的范畴。只是这样的判决,其实,真的是在愚弄大众的智商,我们又不是三岁小孩子,没有辨别能力。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见,马继文想得到不是他人财物,而是自己的土地和树木,既然如此,何以成为“敲诈勒索罪”了呢?
那么,拿什么来敲诈勒索你呢,我的政府?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的代表,具有自己的后盾,那就是暴力机关。而公民呢?几乎是一无所有。那么,让徒手的一个公民去敲诈勒索政府,最终,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子吗?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判决往往会造成一个“恶”的开始,从源头上对于公民世界进行了愚弄和嘲讽。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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