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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局用假拘留证抓人牟利

作者:李沧海  2010-05-05 11: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被关押约5个月后,宋书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去年10月29日被释放。

【看中国记者李沧海综合报道】据新京报消息,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宋书春等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未取保候审的宋书春则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局长表态:必须严办,必须刑拘

2009年4月,灵寿县南寨乡秋山村,村民张增福承包的一百亩地合同到期。新一届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地收回,分配到户。但张增福拒绝交回土地,并在该地块栽上了杨树苗。4月1日,村干部张云良等人挨家挨户通知,要每户出代表,到张增福承包的地块去分地。

宋书春等一百多名村民到达后,发现张增福和儿子张新开等带着亲戚朋友,持铁锹、刀斧和棍棒严阵以待。协商未果后,村干部令村民量土地、拔杨树苗。双方由此起了冲突,推搡中,张新开的脑袋被人砸了一棍子,伤处流血,张家随即报警。灵寿县公安局民警至现场后,带走张增福、张新开做讯问笔录,当天,灵寿县公安局成立“故意伤害与毁财案”专案组进行调查。

5月18日夜,宋书春、张云良、张相国等6人,被民警带至灵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次日,6人收到了县公安局签发的刑事拘留证,宋书春涉嫌故意伤害罪,张云良等5名村民代表则涉嫌毁财罪。

被抓后的次日,村干部张合社与张云良各缴了5000元保证金,办理了取保候审。宋书春、宋新华、曹双平、张相国等4人拒绝认罪,也不愿交保证金,随后被送往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专案组办案民警接受采访时说,其实并无足够证据证明是宋书春打的人,只有张家人的指认。而拔树的村民太多,100多户参与其中,局里抓了组织者张云良等村干部,以及村民宋书春等。

这名民警回忆,在案件讨论会上,局长张庆华表态:“必须严办”,并提出不管够不够条件,几个组织者必须刑拘。


不符合羁押条件但公安局坚持收押

由于当时灵寿县新看守所正在修建中,按规定,尚未启用的看守所不能羁押疑犯,因此灵寿县所有刑拘人员都送到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被送到石家庄后,第一看守所对宋书春等人例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四人有心脏病或肝炎等,均不符合看守所羁押条件。因此石家庄第一看守所拒收了他们。按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应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在两次被石家庄看守所拒收后,灵寿县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把他们4人关到了尚在建设中的灵寿县新看守所。
今年3月15日,灵寿县看守所所长康新证实,该看守所启用于去年7月10日,宋书春等人是5月20日被送进来的,当时看守所还在装修。

看守所内被藏来藏去,向领导喊冤也无下文

09年5月25日,宋新华、曹双平、张相国三人分别缴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办理了取保候审。这期间,宋书春之妻彭喜华和大姐宋书峰等人,几次到公安局,提出宋书春患高血压,需要取保候审。均被拒绝。

宋书春说,办案民警称,拿两万元,就可以办取保候审了。宋书春说,民警说他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其他人只是毁财,两者不一样,所以保证金也不同。宋书春称,当时办案民警与看守所的看守都曾多次提醒他,交两万元案子就可以“活办”,否则肯定要判刑。宋书春拒绝交保证金,“我没打人,我干吗要出这笔钱,我也没有钱”。此后,整个看守所只剩下了宋书春一个犯罪嫌疑人。

由于有民警称,在启用前,省、市两级司法机关领导都会来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通过后才能启用。宋书春由此想出一计策:等着省市相关部门领导来检查时喊冤。但他发现,每次领导来检查,看守所民警都会提前一天将他藏在储藏室,然后从外面反锁门,并派专人看守。

宋书春称:“我被藏了至少三次。有一次,两个穿着检察院制服的人巡视,发现了我,就问我什么时候进来的,我一说,他们就很生气,记下我名字和情况了。”宋书春终于有机会向领导喊了冤,但两人走后并无消息传来。

据灵寿县公安局网站资料显示,去年7月10日看守所启用之前,河北省公安厅、石家庄市公安局监管处和河北省武警支队多次检查考核,联合验收,合格。

去年6月24日,灵寿县检察院对宋书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去年10月26日,宋书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5万元。

要治病,还要给人赔偿,宋书春只有卖粮卖牛。而去年刚考上高中的小儿子,春节后选择了退学到石家庄打工。因为冤屈,宋书春等人相约到市里上访。镇干部闻讯赶来,堵在村口好几天,让他们放弃上访。“当时的镇书记给我们说,你们现在不是取保候审就是缓刑,一去告状,公安局肯定把你给抓回去。”

法制科长曝拘留证造假

今年3月,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张文慧实名举报该局的拘留证造假。“宋书春、张相国、宋新华、曹双平、张合社和张云良的刑事拘留证都是假的,6人的刑事拘留证在法制科拘留证文书底联中都没有存根。”3月12日,张文慧跟记者说。她称,自己正是因不愿帮助作假,而被停职。

张文慧介绍,拘留证的开出程序为办案民警先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对案卷进行审核后,做出拘留证呈批表,由法制科负责人签字、主管局长签字,然后由法制科开具一式三份的拘留证,一份存根备案,一份交羁押的看守所,另一份则交由办案机关入案卷。

张文慧称,去年秋山村发生分地纠纷后,局里曾围绕此案开了多次通气会,局长张庆华提出先把人拘了再说,但办案人员提出不够刑拘条件,张庆华则让法制科开假拘留证,先拘人再说。

“如果不够刑拘开拘留证,甚至造假拘留证,这和非法拘禁有什么区别,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张文慧称,她因此拒绝开拘留证。期间她请了产假,7月21日回到单位上班后,她发现6人被刑拘,但未发现6人的拘留证存根。

卷宗显示,宋书春等人拘留证编号为:灵公刑拘字(2009)162号、163号……167号,开具日期均为5月19日。张文慧介绍,拘留证的编号与日期在存根中有着严格顺序,无法造假。但这些拘留证的时间与编号无法匹配,“我知道公安局造假了”。

张文慧提供的灵寿县公安局2009年5月18日至5月28日间的拘留证原始存根复印件显示,2009年5月18日填发了147号拘留证、5月20日填发了148号与149号……5月28日填发的161号。按此编号,宋书春等人的拘留证162号等,应是5月28日之后开出,但5月19日拘留证就已开出并实施了拘留。

“存根中,5月19日根本没有填发拘留证。所以,注明填发于5月19日的6张刑事拘留证,是假的。”张文慧说。在法制科的刑事拘留人员登记表上,宋书春、张相国等6人的名字,被打了标志,旁边备注了一句话———补:张局长另用台账。

张文慧称,她找到局长张庆华问此事,“我话还没说完,张庆华就说,这事你不用管了,也不用你承担责任。法制科有新的负责人了。”

另一本灰色台账

一名公安系统人士透露,几乎每个公安局都有两本拘留台账,其中一本用来“灵活执法”,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张文慧称,2007年张庆华调任灵寿县公安局局长以来,曾多次要求法制科另做一本刑事拘留证台账,不用入存根的,而另一套真的则留待检查。

“拘留证不留存根,就意味着,许多可能够不上刑拘条件的,也能刑拘,反正只有公安局法制科和局领导才能知道有无存根入账,如果法制科配合造假的话,将很难被发现。”

在张文慧看来,对公安局刑拘执法的监管存在制度漏洞,因为开具的整个流程都是在公安系统内部循环,而接触存根的只有法制科的人和局领导。

石家庄市下辖县的一名公安局副局长透露,其实很多公安局都有两本刑事拘留台账,一本应付上级检查,一本用来“灵活执法”,这是公安系统内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潜规则。他介绍,另一本刑拘台账背后其实是一条巨大的灰色利益链。

“抓人和放人都可以收钱。发生纠纷后,当事一方希望把对方抓了,你需要送钱打点吧;被抓进去了,想出来,你还得花钱。如果能控制了这本台账,就可以抓放自如。反正又不备案,造假被发现的机会太小了。”这名副局长说,一些公安局对嫌疑人的刑拘已不是为了案件顺利进行,实际上,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一块“唐僧肉”。他介绍,办取保候审后,保证金一般都会被没收,“理由?随便找个就可以。传讯不到、私自变更居所、串供等等,借口太多了”。

每年有抓逃指标,不够数只有硬凑

多名石家庄市公安系统人士称,每年市局都会给下辖各县局下达抓逃指标,该指标是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许多县局又将指标分包到各个基层派出所。这种情况下,有很多够不上刑拘条件的被刑拘,然后说成逃犯。

3月14日,灵寿县公安局下辖一派出所所长称,抓逃指标外,2008年底以前,县局每年还给派出所下达任务款指标。灵寿县下辖派出所,山区有矿的,每年缴纳5万元,普通平原区,3万到4万不等。他称,派出所每年的所有支出,都要自行解决。

该派出所所长称,为完成任务,他们只能多报刑事拘留案件,通过罚没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来解决。“保证金,99%都会被罚没。保证金是通过县局专用账户交到县财政,县财政一般都会全额返还给县局,然后办案的派出所再到县局按比例领取。县局一般是扣掉任务款,都会返还给我们”。

张文慧证实了该派出所所长的说法。她提供的灵寿县公安局2009年7月8日至9月4日的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通知书存根显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局没收保证金约14万,罚没理由,基本是“没有及时到案”等。张文慧称,“许多办案的基层派出所,为了得到保证金,传讯就成了形式”。

3月15日,灵寿县公安局长张庆华否认曾向派出所下达任务款指标,他称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罚没,都是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他承认曾跟张文慧说过制作另一本台账的事,“但只是随口说说,没有当真”。

而宋书春说,他慢慢明白了为什么非要刑拘他们。他坚定地认为,自己被判刑,就是因为没交取保候审保证金。

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称,只是“案子有瑕疵”

张文慧称,在发现宋书春等人的拘留证造假后,她开始不断向上级反映此事。“法律文书造假,是触犯刑法的。我必须向上级反映,否则作为法律文书制作和保管单位负责人,我也要负责任。”

3月15日,灵寿县看守所所长康新说,看守所没机会、也没权利和义务去核实拘留证是否入档备案。“我只看办案机关带来的拘留证上是否有公安局的公章和局长的手章。”

而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同级检察院驻看守所的监所科负责对看守所所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驻灵寿县看守所监所科科长陈习中称,2009年7月10日灵寿县看守所才启用,之前监所科还没进驻,不知看守所启用前还羁押过疑犯。他介绍,监所科只负责法律文书的形式监督,检查看守所收押疑犯时,是否有拘留证,至于拘留证真假则无法辨别。

3月15日,灵寿县公安局长张庆华称,宋书春等六人的案件办理的确有瑕疵,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但已经将拘留证存根补上了。张庆华称,当时秋山村民的纠纷,有向群体性事件发展的苗头,尽管可能确实够不上刑拘条件,但不刑拘的话,可能会发生更大骚乱,“维持地方稳定,必须那么做”。

3月16日,负责调查张文慧举报案的石家庄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彭超英称,“省厅和市局都查清楚了,不存在张庆华打击报复张文慧一事,灵寿县公安局办理宋书春等6人的案子是有瑕疵的,我们已经找张庆华谈过话,文书程序错漏已经改过来”。

彭超英称,拘留证是真的,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对6人刑拘是控制群体性事件发展的措施,“可能当时刑拘有瑕疵,但两害相比取其轻”。

对于这样的说法,宋书春一声长叹。说起被拘留的日子,又说起拘留证的事,宋书春的手开始颤抖:“这法律还让人相信不?”

至今,张相国、宋新华等5人交保证金近一年了,他们涉及的事没有下文,没人再找过他们,保证金也未退还。

目前,张文慧仍在实名举报拘留证造假。她认为,假拘留证背后的灰色利益链条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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