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二○一○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难民身份证规章》的规定,身份证明局向根据第一/二○○四号法律《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的规定获难民资格的人士发出难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证明其难民资格,须提交难民事务委员会发出的承认其难民地位的文件证明。
难民身份证采用传统证件方式,不设置芯片,有效期两年;内载有的数据包括:编号、首次发出日期、本次发出日期、有效期、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高、出生地及性别代号、样貌、签名、光学阅读代码等。
特区难民身份证规章简介
26日出版的第十七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了第九/二○一○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难民身份证规章,并自公布翌日(四月廿七日)起生效,现简介有关规定。
该行政法规规定,向根据《承认及丧失难民地位制度》的规定而获难民资格的人发出难民身份证的规则,其中难民资格以难民事务委员会发出的承认难民地位的文件证明,该行政法规还定出了难民身份证的式样。
难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两年。难民身份证的申请,须由申请人亲自向身份证明局提出。未成年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亲权的人或监护人提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申请,须由依法行使监护权或保佐权的人提出。申请人须于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签名。如申请人不懂或不能签名,须在申请表上打上指纹以作确认。
难民事务委员会宣告难民身份证持有人丧失难民地位后,该难民身份证即告失效,持有人须向身份证明局交还该证。难民事务委员会须将丧失难民地位的决定通知身份证明局。身份证明局保存发出难民身份证的记录,并设立有关文件的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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