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通过修法迫害新闻自由的规定终于排除

台湾的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原本严重侵犯新闻自由的规定已经修改,新的规定是,媒体基於新闻报导的公益目的,搜集发布个人资料可以不必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原来的规定因为没有排除新闻媒体,引起台湾舆论界强烈反弹,各大报都发表社论批评,马英九总统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今天终於修改后三读通过。

如果依照上星期已经二读通过的旧条文,未来台湾的媒体将会动辄得咎,因为包括报导陈水扁海外秘密帐户的金额,都必须先取得陈水扁的书面同意,台湾各界都认为这种规定简直匪夷所思,媒体揭弊的功能势必完全无法发挥。

另外,旧有的规定也没有将一般人民「合理使用」个人资料的限制加以排除,和朋友合照之后,把照片贴上部落格或FACEBOOK网站,就必须取得朋友的书面授权,台湾舆论一般认为,这样的规定难以执行。

新规定是,单纯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以及在公开场所搜集的个人影音资料,只要没有与其他个人资料结合,都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台湾这次修正个人资料保护法引起的违宪争议,虽然在最后关头紧急煞车而落幕,但强调捍卫新闻自由的马英九政府提出这样的修法至今仍让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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