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公开要求网络审查透明化法治化(图)
互联网
近日,有中国网友就谷歌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发表致中国政府和谷歌公司的公开信,表达立场,呼吁更多网民看到此事对于国内互联网环境的长远影响,表明看法,帮助中国政府和谷歌解决面临的问题,公开信还对中国现行的互联网审查机制提出了建议,希望做到审查透明化、法治化。
公开信作者描述,2005年起,谷歌公司正式在中国子公司,并建立了Google.cn网站。此后谷歌中国公司一直进行自我审查,除了公共利益事件例如蚁力神、 公盟被关、毒奶粉等被不定期地隐藏,对很多历史事件的搜索结果也进行了大量过滤。不但如此,甚至很多中国领导人或者其家属的名字,也被过滤,让人感到无比 气愤和不理解。其中封锁"许志永"等人名可能还违反了美国法律,有网友对此在美做了公证,并提起了诉讼。
但谷歌今年初宣布,由于黑客等原因,希望放弃这种审查。公开信要求中国政府和谷歌公司披露,谷歌对色情、暴力和赌博信息的自我审查,是否已经达到符合中国 法律的要求?中国政府对谷歌的自我审查要求,是如何传达到谷歌的。从什么部门,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程序,有无纠错机制或救济渠道。
中国政府要求谷歌自我审查的内容是什么?除了色情,赌博,之外,还包括哪些内容?对于矿难、黑砖窑奴工、蚁力神、暴力拆迁、三鹿奶粉、邓玉娇、省长抢记者录音笔、山西疫苗、地沟油等事件的审查是如何界定的?我们不能容忍公众对这些事关公共利益信息的访问权受到损害。
如果中国政府屏蔽谷歌公司的其他服务,那么中国政府对国外互联网公司的封锁和对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审查,是否考量过中国公民在科技、教育、环保、绿色能源等问题上的信息获得与发言权受损?如何弥补和减轻这些损失?
公开信建议,互联网业界,包括谷歌,百度,电信企业,能否接受公众的监督,采取公开化的方式解决监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和独立的第三方公民团体合作。
公开信称,支持政府对互联网的内容与通讯进行"必要的审查",无论是对谷歌公司还是国内外的互联网公司,但希望审查应当做到:
有清晰的法律条文依据,相关法规和审查行为不能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模糊的审查标准,会让公众和公司过度审查甚至无法自我审查;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不能 违反中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程序必须透明,有清晰的审查操作步骤,审查行为和指令必须明确部门,而不能模糊成公众找不到的"有关部门";有救济渠道,无 论是网民还是网络公司,可以对有异议的审查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中国立法机构应当明确救济渠道;不能妨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表达,不能对公众的学习、 科研、通讯交流、商业运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公开信希望,在政府、谷歌公司以及大量网民三方共同努力下,谷歌事件带来的危机会的解决,能达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赢"。
有媒体报道,该公开信的起草者之一是IT从业者杜冬劲,2007年,杜冬劲曾以"不能正常登录特定网站",把电信公司推上被告席,是中国首起对官方互联网屏蔽机制GFW的法律挑战,二审均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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