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廷容因挪用公款、受贿、贪污18日被山西阳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4月,孙廷容利用担任山西省水电公司经理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山西省水电自供区农网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3000 万元和3500万元作为抵押,分别贷款3000万元和3150万元。前次贷款用于委托他人进行个人投资理财和炒股,后次贷款用于归还先前的3000万元贷 款。后贷的3150万元于2004年5月全部归还。孙廷容从两次挪用公款行为中牟利59万多元。
此外,孙廷容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银行卡3张,卡上累计存有人民币93万多元,现金175万元及本田CRV轿车一辆,贪污公款40万元。
法院认为,鉴于孙廷容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交代自己收受93万多元和10万元受贿的事实,属于部分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将涉案赃 款予以退还,可视为孙廷容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孙廷容有期徒刑6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以贪污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孙廷容受贿所得300多万元及挪用公款所得利益59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孙廷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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