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廉政准则”出台折射制度性尴尬

中共中央最近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替代了1997年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版本”。这两个版本之间的出台时间相隔13年,在内容上也反映出了某种“与时俱进”。但是,这一文件折射出的恰恰是体制禁锢下“标本”难以兼治的制度性尴尬。


2007年9月13日,中国预防腐败局宣告成立

中国的腐败问题是体制问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政治体制问题,这已经是老生常谈,它不但是学者和布衣的共同认识,其实也是中共内部只可意会不便言传的一种认知。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地说,“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但是,无论是1997年的试行版还是刚刚出台的正式版“廉政准则”中,都无从找到对这个“本”的明确定义,所以这个“廉政准则”要兼治的这个“本”,肯定不是指“一党专政"这个本,充其量不过是又一次政治运动式的“治标”努力。

刚出台的“廉政准则”除了是13年前的试行版的名义上的“转正”,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么就是在条款细节上的膨胀,而无任何思路上的新意。这种内容上的膨胀在官方的相关宣传中被称作“与时俱进",例如“转正"后的“廉政准则"中加入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第一条第5款) "和“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一条第6款)"这两款,反映出抑制金融或经济政策信息“代理人"角色腐败以及房地产领域新腐败形式的意图。

与试行版相比,新“廉政准则”在限制为亲属谋取私利上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和补充。完全属于新增加的内容则是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和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虽然这两条下的一些款项在试行版中也出现过,甚至有与前面的条款重复之嫌(例如第八条第四款“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就与限制为亲属谋取私利的第五条有所重复),但是总的来说的确是试行版中所没有的。

但是,问题在于,这两条同其它条款一样,在法律上的解释空间甚至大到了任意的程度,从而为条款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例如,第七条第四款规定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它一方面固然使用了更能形象描绘出时代特色的新词汇,但是要将这种形象化的比喻语言翻译成可追诉的和可操作的法律语言,却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例如,有人专门为薄熙来的重庆“打黑"谱写了“薄熙来之歌",那么“打黑"是不是也可以被视为薄熙来的“形象工程"或者“政绩工程"?

试图以党的纪律准则来实现廉政显然不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政治思维方式,廉政的保障只能是一个健全的法制、运作良好的独立司法制度和有效的舆论监督,而中国恰恰是在这三个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制度缺陷。可以预见,只要在这三个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步和改善甚至质变,中共出台的“廉政准则"将只不过是空洞无用的多达52个“不准"的堆砌而已。只要孕育腐败的体制不变,“廉政准则"必将永远是跟着五花八门的新腐败形式屁股后面跑,即使明天有了1000个“不准",必定后天将会产生第1001种腐败新花样。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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