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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被责黑打

作者:骆亚  2010-01-29 09: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一月八日上午,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北京资深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然而李庄至今没有给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所以根本就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审判长宣判后,李庄表示,“中国十八万律师会为我上诉”,并大喊“时间会把真相放在阳光下”。

法院认为,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等,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李庄当庭高喊:“此次审判,程序违法。”他在一月五日收到开庭传票,而按照法律规定,传票最迟应于开庭前三日送达被告人,所以该次开庭的合法日期应为次日。此外,他重申了庭审时提出过的申请:让八名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公诉人应回避等等。

当被法警带离法庭时,李庄转头向旁听席大喊:“时间会把真相放在阳光下。”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接受采访表示此案判决不公,“我认为它认证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错误的、审判程序也是有违法的地方。”并表示将上诉到底,“如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我们就逐级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高子程认为,公诉人在庭审时举证了一些证人证言,却拒不出示相关证据;法官也没有责令其出示,系程序违法。“公诉人当时表示会在庭审后三日内提交证人证言,但是直到今天一审判决,我们也没有看到;而法院恰恰就是采信了这些未在法庭上出示相关证据的证人证言并作出了判决。”

高子程还表示此案没有对自己造成压力,“如果有压力的话,那是对李庄这样没有构成犯罪行为的人被判以刑法,我确实感觉到很遗憾、很悲哀。”

此外,“在龚刚模到底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问题上,法院认定了龚刚模的手腕有钝器所致伤痕的伤情鉴定结论,却没有进一步以此认定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

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延伸案。据称,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七日开庭,后因龚刚模检举李庄,开庭时间延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五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警方在北京抓捕。目前,龚刚模案仍未作出一审判决。

“李庄案考验中国司法品质”

从逮捕到宣判,李庄案经历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李庄一审被判刑,引起了社会特别是律师界的震荡。法律专家认为,李庄案是考验中国司法品质的一场标志性审判。

跟李庄同在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的张生贵律师在接受采访表示,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来看这个判决有问题,包括从程序上、从政治的审查上、从认定的过程上都有很多问题。不过他说,由于最初媒体的介入,并首先引用了重庆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意见,使的这个案子处理起来就难度比较大一点。

他认为,从案子本身角度来看,李庄本人可能存在办案中的问题,“从我们专业角度来考虑的话这个问题只是一个错不是一个罪。但有关方面在处理的时候,把它上升来成为一个罪名安置在他身上判了两年半。这个罪名是打击过重,打击面过广。”

中国著名的法学家贺卫方指出,薄熙来重庆轰轰烈烈的所谓“打黑”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难逃“黑打”的嫌疑。那种运动式的执法与司法足以给人权与社会秩序带来剧烈而深远的伤害。

他说:“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也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

贺卫方表示,当看到电视报导中排成一大排一大排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当律师也被要求“服务大局”,这样的所谓“打黑”实在是难逃“黑打”的嫌疑。他说: “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这种文革式的运动——连同那些歌颂文革的所谓“红歌”——又一次卷土重来,究竟目的何在是大可怀疑的。”

此前,贺卫方曾在李庄案一审开庭后就提醒在判决上署名的法官,此案的份量,并企盼该案的审理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他认为在所谓打“黑”风暴之下,此案不仅仅事关李庄等律师的权利,而且理所当然地成为考验司法品质的一场标志性审判。

在李庄案判决前一天,北京谢燕益及唐吉田律师联合发出对重庆打黑行动渎职侵权行为展开调查的法律建议书,并征集更多人签名。他们提出:重庆打黑中出现的政治化、扩大化越来越遭受质疑,甚至有人认为,一场法治行动正在逐渐演已变成泛政治化运动,一场新的文革即将到来!

专家学者的公民建议:要求异地审理

由陈永苗、于浩成、邓聿文、叶匡政、张大军、陆军、魏汝久等十多位专家学者等在李庄案判决之后发起联合签署的公民建议并征集签名,他们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对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判决无罪,并通过司法建议书,移送北京司法局处理。

建议书还表示经过仔细研读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李庄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一案,确实不成立。建议书认为,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在这之前,就决定律师是否可以叫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提供伪证妨碍司法,是法盲的暴政。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审理判决认定有罪,才能回头审视律师的灰色行为。

建议书认为,重庆方的做法,违反了“未经法院判决不为罪”的原则,通过打黑的政治运动,未审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就先入为主认定有罪,于是李庄必然是提供伪证妨碍司法罪犯。

建议书根据《律师法》呼吁,应当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并且从李庄案开始。◇

 

来源:转自第156期《新纪元周刊》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看中国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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