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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颁布新规定 严惩七种违纪行为

 2010-01-29 01:38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中国最高法院近日颁布法院人员处分条例,规定将严惩司法系统中的七种违纪行为,加强在法院系统反腐败。

中国官方新华网援引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话表示,这是中国最高法院健全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中国最高法院新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分别对违反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和违反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道德等七方面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处,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这些行为包括:利用司法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以及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在美国的原《深圳法制报》编辑何清涟女士援引相关数据表示,中国目前的司法腐败程度令人触目惊心:

“中国司法腐败可以说是触目惊心。曾经有人根据1999到2003年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报告计算出一组令人吃惊的数据:中国普通民众的犯罪率是四百分之一;国家机关人员犯罪率是二百分之一;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率是一百分之一点五。也就是说公务员的犯罪率比普通民众的犯罪率高一倍。司法工作人员是普通民众的六倍。这个情况是相当严重的。”

中国《人民法院报》的报道指出,这次最高法院并没有把有关纪律处分的实施主体,以及违纪人员的处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纳入新《条例》中。最高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虽然新《条例》颁布后,最高法院过去出台的所有纪律条规均同时作废,但相关处罚措施仍将沿用2008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原则。本月初,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被一审裁定其受贿和贪污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松有成为中共建政以来因贪腐而落马的最高司法官员。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学者滕彪表示,由于中国缺乏应有的司法监督机制,目前司法官员的贪腐、枉法裁判等问题不会因为个别高官的落马而得以有效遏制:

“这种规定可能在个别案件上能够发挥一点作用,但是总体上来说治标不治本。不可能对目前的这种司法腐败现象有任何的改善作用。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的等等,它是一个整个体制性的问题。由于民众无法对公权利进行监督,司法体系又不独立。所以对于法官来说,或者其他政府工作人员来说都一样。他们贪污受贿被处罚的这种概率太低了。所以这种体制性的制度如果不加以改变的话,单靠这种类似的条例要求加强廉政建设,我觉得基本没用。”

近年来,中国多家媒体的民意调查显示,党政官员的腐败问题已连续多年名列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之首。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也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会议上强调,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是目前加强反腐倡廉的紧迫任务。滕彪指出,在中国,要从根本上解决贪腐问题有赖于政治和司法体制的改革:

“如果不从根本上对目前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话,贪腐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比如说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官员从民众当中选举产生。有一个三权分立的基本的政治构想,同时新闻媒体要有自由,通过民众、通过媒体对官员进行监督。这些都是最根本的。”

何清涟女士也认为,目前在中国,权比法大的现实是严重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之一:

“中国的这个腐败问题尽管共产党在九十年代就把它提高到不反腐败要亡党、亡国的高度来认识。但是,实际上是越来越多的人在贪污腐败的道路是前赴后继,根本就无法依靠现在这种防腐方式来根除。关键在于什么呢? 权力大于法律,党凌驾于法律之上。”

新华社的报道表示,中国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还分别加重了对“枉法裁判”、“违法执行”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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