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限制媒体批评法院的五大荒谬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实质上是"关于人民法院排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称,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这是司法史上最大的笑话,是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荒谬的规定,至少列举其五大荒谬之处:

1、模糊不清的名词充斥这个规定。什么叫做"恶意报道",什么叫做"倾向性报道",是否倾向政府报道,打黑中倾向公检法的报道也是倾向性报道,是否中国青年报倾向重庆警方的抓律师报道应该追究责任?

2、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个规定对谁有约束力?是约束各级人民法院的,还是约束新闻媒体的?新闻机构不是从属最高法院的,法院凭什么约束?如果说约束法院,通篇都讲的是新闻媒体违规怎么办,始终没有讲法院不接受采访怎么办,法院不发布任何公众关心的新闻怎么办。

3、这个规定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吗?《立法法》明确规定,中国的法律渊源,有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从没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有立法权。高法这个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规,不是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个针对其自身系统的内部规定。但是,这种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东西,他们显然会去积极执行的。那么,如果法院由这个文件却向媒体问责,媒体记者不服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据什么法律去审查案件?显然,这是个不伦不类的规定,当执行起来只能算作"司法解释"。凡是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某个具体条文的解释,但是,这个解释却没有具体的针对性,其针对对方是一个问题:法院屡屡被新闻媒体批评。

4、这个规定还有个严重的陷阱,一个包罗万象的筐:"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就是一切法院认为影响其权威的,都可以追究责任。这种规定将成为一切纠纷源泉。

5、法院可以约束新闻媒体对其案件的报道,是不是公安、检察院都可以,一切部门都可以这样去立法?城管局也可以去规定,凡是新闻媒体批评城管局的都要去追责。法制倒退,一至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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