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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渔业署:大陆渔工重大过失对岸连带赔偿

 2009-12-15 16:5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台渔业署今天表示,两岸签署渔业劳务合作协议後,台湾仲介业者不用再向大陆申请核准并缴交保证金,大陆渔工所犯重大过失若造成台湾渔船主损失,大陆经营公司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农委会渔业署透过陆委会发布新闻稿指出,未来大陆渔工的招聘,将由两岸主管机关所核准的大陆经营公司与台湾仲介机构引进,而对目前已受雇在台湾渔船工作的大陆渔工,也可继续工作到契约期满後,再依协议的制度处理。

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与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将在第4次「江陈会」中,代表双方政府签署渔业劳务合作丶避免双重课税等4项新协议。

渔业署在说明中强调,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并未改变目前雇用大陆船员的制度,也不会变相开放大陆劳工,至於即将签署的协议,在确认将来大陆方面需负责筛选渔工身份丶素质与保证责任,藉以保障台湾渔船主的权益。

为何要聘用大陆渔工? 渔业署的解释是,随着台湾经济快速发展,国人对上渔船工作意愿低落,因此,从1991年起,政府对长期在国外作业不返国的远洋渔船,同意在国外基地雇用大陆渔工,接着在1993年又允许近海渔船在领海境外聘用大陆渔工协助作业。

2003年确立「境外雇用丶境外作业丶过境暂置」的原则後,开始允许大陆渔工可随台湾渔船进港,但集中暂置於采封闭隔离管置的岸置所或暂置码头区。

渔业署说,两岸渔业劳务合作从一开始,就缺乏双方主管机关协定後所建立起的制度,台湾方面因无法查核大陆渔工的身份与素行,迄今已发生25起大陆渔工挟持台湾渔船偷渡丶9起海上喋血案件,并有402名大陆渔工脱逃,其中缉获252人,其馀仍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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