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蒋介石的一则往事说起 看中共的野蛮拆迁

蒋介石在大陆当政期间,曾经想把奉化老家武陵镇的旧房子拆掉扩建,于是周围邻居们的房子都必须拆迁以让出地盘,大多数邻居响应号召,拿钱走人,只有隔壁卖千层饼的周顺房的主人却不愿意腾出地盘。原来周顺房主人是蒋公儿时的玩伴,并且还同年同月同日生,所以他并不把蒋看成多神圣的人物,他放出话来"瑞元(蒋的小名)当皇帝了,如果他让我搬,我不得不搬。。。。。。"意思是要蒋亲自跟他开口。下面报告到蒋那里,蒋叹曰"迁不迁由他去吧。"这个周顺房,由此被称为民国最大钉子户。时至今日,在蒋氏故居内,有一个"周顺房千层饼店"仍然牢牢嵌在那大院的一角。

刚刚看到一则消息,成都一拆迁户抵抗强制拆迁过程中自焚。。。。。。。

前一段的消息,上海两夫妇用自制燃烧瓶抵抗强制拆迁。。。。。。。

哈尔滨,未达成动迁协议 住户睡梦中房子就被开发商"强迁"。。。。。。

北京良乡发生野蛮拆迁 村委会称是"自发行为" 。。。。。。

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旧房拆迁工作中,部分拆迁居民与拆迁办在拆迁费上出现争议,居民因此不肯搬迁。但邓府巷拆迁办的一些拆迁人员却在最后搬迁期限内,采取一系列强制性野蛮拆迁行为,导致居民自焚惨剧的发生。。。。。。

苏州暴力拆迁"顶风作案" 市民深夜被粗暴绑架。。。。。。

辽宁葫芦岛市,河南驻马店市,内蒙呼和浩特。。。。。。全国无处不见因拆迁导致的恶性事件。

根据当局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可见按照以上法律,强制拆迁完全可以合法的进行。因为即使被拆迁户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给予裁决的部门就是房屋拆迁部门自己,而最终裁决的是穿同一条裤子的"人民"法院!而且,在诉讼期间,可以强制拆迁,则"诉讼"何用?法院何用?强势的拆迁方不用理睬被拆迁人的感受,只要扔给他一张写着自己确定的所谓补偿安置协议,然后规定一个搬迁期限,你不搬,他就可以强拆!

我们承认,在不服从补偿安置协议人当中,肯定也存在一些从自己角度出发,判断价格,要价很高不大讲理的人,但即使真的面对这样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能由法院给出合法的让所有人信服的判决,然后再决定如何做呢?为什么在诉讼期间,就可以强行拆除呢?形同虚设的法律,只会让更多人不信任法律,而不得不采取过激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不知道那些制定这种狗屁拆迁条例,推行强制拆迁的人们,当他们有一天被更高于他们的势力强奸时,会表现出如何的愤懑,和痛苦?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公平,正义和秩序,那么不甘心被欺凌者必然采取各自更不公平,更不正义,更非法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生命,夺取利益,满足私欲!

昨日在天涯上看到一句话"我们可以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们不能选择自己出生在中国",唉,多么悲凉的感喟。。。。。。。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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