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人权组织:江泽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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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希望之声记者近日就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受理法轮功原告对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五人的刑事控告一事,采访了德国人权组织"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亚非部负责人乌尔里希.德琉斯先生(UlrichDelius)。

德琉斯先生指出,江泽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西班牙国家法庭的裁定,为其它国家把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的人权罪犯送上法庭受审,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榜样。

德琉斯(录音):我觉得这是非常积极的一步。江泽民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问题是如何去实现这一点。这不能只是停留在提出控诉,而是要落到实处。国际刑法上的普遍管辖原则因为种种原因一直在各国都很少被用于司法实践,而西班牙法庭的这个决定作出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无论那些践踏人权的人在什么国家、拥有什么政治地位,人们都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而将他们送上法庭。不仅是中共的官员,还有他们的家人也会涉嫌侵犯人权而被追究。

"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曾在2002年4月江泽民访问德国期间,以触犯反酷刑公约向德国联邦总检察院对他提出起诉,是全球首例非法轮功团体的人权组织对江泽民的海外起诉。当时江因为享有外交豁免权和作为德国的客人被免于起诉,没能受到法律制裁。

德琉斯先生认为,现在西班牙国家法庭的行动使得江泽民在海外寸步难行。而如果世界上更多的国家效仿西班牙国家法庭的做法,就会引起更大的效应,让江本人就是在中国也不能再随心所欲了。

德琉斯(录音):我们会象中共限制我们出入自由一样限制他们的自由。让象江这样的迫害中国人权的官员不能随意到海外出行,因为他时刻要冒着被传唤的危险并要面临许多问题。

德琉斯先生所在的"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近十年来一直在关注着法轮功受迫害的情况,并敦促中共必须停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逮捕和酷刑。

德琉斯(录音):十年来我们一直跟踪了解法轮功受迫害的情况,我们一直批评中国的严重人权迫害,敦促他们必须停止逮捕法轮功学员和对他们实行酷刑。这种状态必须停止。我们也获得了很多的酷刑报告,我们意识到必须明确地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止这种罪行。中国签署了反酷刑公约,如果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问题上他们违反了这项公约,那就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而使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了被威胁的民族"协会是联合国认可的独立非政府组织,已成立了40年,总部在德国的哥廷根,近十年来,一直在关注法轮功,西藏等团体受中共迫害的情况。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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